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中伟、张玉娟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

中伟、张玉娟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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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长行审字第40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岭镇。组织机构代码01362667-8。 法定代表人:陈喜武,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中伟,男,19xx年x月5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玉娟,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吉长计生征决字第6923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xx)吉长计生征决字第6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xx)吉长计生征决字第6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xx)吉长计生征决字第6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 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 孙有源

二OO九年x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丽颖

 

第二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新、陈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新、陈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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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前行非诉审字第6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20xx年x月x日,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x月x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 000元。因二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代理审判员 孙洪江

二O?九年x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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