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局党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党组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报县委组织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处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4、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除工资以外的大额收入,如:出书、兼职等收入;
10、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11、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按时、如实地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4、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5、厅纪委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受理报告的登记、答复、审查等有关制度,明确受理报告的程序和方法,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印制、发放、汇总等工作。
6、厅纪委监察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馆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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