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薪函[20xx]18号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

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人薪函[20xx]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时遇到的具体工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计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数额问题

1、晋升级别工资问题。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五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工资五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2、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问题。工改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两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差金额二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xx】6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资问题的处理

工改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增加1级薪级工资,其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施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仍可发放,当年退休的人员凡按规定参加了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也可享受,其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xx)6号文件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工作的基本办法,是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并认真落实好退休人员应享受的退休待遇,使广大退休人员退有所养,安度晚年。

湖北省人事厅

00七年x月二十九日二

 

第二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xx〕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如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九、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十、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为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十一、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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