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考勤,严肃计件工资准确性,并要求班组必须做到考勤表与计件出勤工资相符,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员工抱怨,特拟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各班组全体员工

三、管理要求及考核制度:

1.各班组必须做到考勤与出勤计件工资相符,如:有考勤无工

资或有工资无考勤,对班长考核10元/人/次,并承担未考勤员工的工资。

2.考勤表必须两份,一份放在公布栏上让员工核对考勤,一份

放在车间办,两份必须一致,考勤必须按时填写,如有不一致或未按时填写,对班长考核5元/次,并承担未考勤员工的工资。

3.车间办报表共享园地处的《制造三厂考勤汇总表》每天早上

8:30之前必须当日出勤人数填写结束,并在备注一栏注明旷工和自动离职人员名单,如没有按时填写对班长考核5元/次。

4.私自涂改及考勤不真实的班组,对班长考核50元/ 次。

5.当月(满勤者)无请假情况、旷工等情况,发放满勤奖50

元/月。当月请假者,事假者扣除全部奖金,病假超过7天扣除全部奖金,(病假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病历,否则按事假处理;请假必须要求有请假条,所有请假无相关请假条的按旷工处理,班组长必须对员工进行宣传。如若无请假手续出勤表上有请假现象,对班长)考核5元/次,班长如实记录好员工出勤状况。

6.班组长必须在每月1号下班前把考勤汇总好,上交到车间

办,并且领取本月的新考勤表,如未及时汇总及未按时交到车间办统计员处,对班长考核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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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了工资的准确性防止工资错发等现象出现,各班长必须

在考勤表所有姓名前填写工号,,未填写班长考核5元/次。

四、执行方式

1.由工资核算统计员执行各班组的负激励

2.由工资核算员执行对考勤表进行日检查

既签核起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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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考勤管理规定

编制:考 勤 管 理 规 定 (编号:WTS-GL-20xx-001 申吉庭 审核:

版次:A/0) 签发: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考勤管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章 作息制度

第三条 公司视生产和工作需要,对不同的工种和岗位执行不同的作息时间。

办公室人员(包括车间主管、车间统计、仓管、打单员等)执行每周休一天工作制。

行政人事部清洁人员执行每月休两天工作制。

车间人员(包括车间班长、质检员及生产工人)每月作息时间视具体工作安排而定。原则上一个月休两天。

保安实行轮班制,每月休两天,具体上班时间见岗位轮班表。

(岗位1、2、3标准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四章 考勤记录及打卡规定

第四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都须打卡记考勤,工作有弹性的特殊部门用IC卡和手工记录相结合记考勤。

第五条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时必须亲自打卡,不得托人或代人打卡,托人或代人打卡者,当事人双方各记小过一次并扣罚50元。

第六条 上午下班打卡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30分钟内有效,下午上班 和晚上加班上班打卡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30分钟内有效。如不在有效时间内打卡的均为打卡无效。

第七条 员工请假经查明有虚假情况时,则不予批假,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 对于工作有弹性的特殊职务,以其实际工作时间段进行考勤记 录。

第九条 因忘打卡、考勤机系统出现问题、外出公务或其它异常原因不 能按时打卡者,须于3天内填写《补卡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补卡手续,未能及时补卡者视为缺勤。

第十条 在办理补卡手续中,如有当事人弄虚作假,伪造原因或批假人 审批不严甚至有意包庇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发现,当事人及批假人各记小过一次并扣罚50元。

第五章 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迟到: 员工因个人原因上班后30分钟之内到岗者,视为迟到。

第十二条 迟到10分钟(含)内,扣罚10元/次;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含)以内,扣罚20元/次。

第十三条 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30分钟之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早退处罚参照迟到的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者,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的,作旷工半天处理; 超过4小时(含)作旷工一天处理;旷工半天扣罚50元, 旷工一天扣罚100元, 旷工两天扣罚200元,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扣罚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第六章 调休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技术部人员加班须在加班后次年x月x日前调完。 第十七条 其它部门人员加班须在加班次月底前调完。

第十七条 特殊岗位,因工作原因上班后确实无法调休,可申请计算工

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解释、补充、执行,经总经理批准后执 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八章 相关表格

《请假单》

《补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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