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凤山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凤山县 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依法为成员提供 生产技术资料的购买, 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证件号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

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

责。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五)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全体社员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整顿、清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关于加快龙江县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领导主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调

整的产物,是新时期农村经营体制的一大创新。它是联结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业实现共同致富的纽带和桥梁。它的产生是在农村不断深化改革中,市场化经济发展和抵御农业经营风险的客观需要,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一、 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状况

20xx年x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

式颁布施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县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引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对申请成立合作社的,进行严格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截止20xx年末,全县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198个,吸纳会员9万多人。目前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6家,包括畜牧养殖合作社68个,瓜果、蔬菜等合作社32个,水稻、杂粮、农机合作社26个。其中龙江县牧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是黑龙江省首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辐射全县的养殖合作社,已发展社员79个,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龙江县每年都有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在齐齐哈尔市绿博会参展,合作社许多产品销往辽宁、吉林、

内蒙等省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拉动,增加了的

经济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增加500元以上。

二、 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头虽然较好,但因为它

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乡村干部对农民组织化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

入中的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

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性质把握不准,因而在发展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中不能进行正确的职能定位和角色定位,出现

“越位”、“错位”现象。一些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

用不了解,参与愿望冷淡。还有些农民根本不知道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意义,只是一听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有什么优惠政策就想方设法来办理,办完之后束之高

阁,根本不发挥作用。

(二)专业人才短缺

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者基本上是农民,水平

不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

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他们的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都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而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合作经济组织更加需要有专

业的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者加入进来。另一方面,现有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因此,人才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三)发展水平不高

应该说,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基本上还是处于萌芽阶段,多数规模偏小,覆盖面窄,注册资本不多,内在经济实力不强,各项财务制度不健全,而且内部经济联系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市场竞争力弱,服务水平不高,带动牵引力不强。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是买断或订单式,与社员未形成真正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由此可见,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真正上规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多。

三、 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引导

建议县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由主管农业的县领导亲自主抓,乡镇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县农业主管部门成立办公室安排专人常年抓。县财政应给予必要的办公经费保障,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试点培育、政策咨询、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组织建设的指导。民政、财政、

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农口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利用广播、板报、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掌握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及其专业知识;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合作意识,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或加入合作组织,促进现有的合作组织提升发展水平。

(二)考察学习,培养人才

由于龙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较好的经验和模式,因此,建议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县乡有关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以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上水平。同时,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对从事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经营大户进行专门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明白人”、“带头人”。应鼓励大专毕业生等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担当技术顾问,增强发展后劲。

(三)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建议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和用地用电、绿色通道、信贷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并将各项优惠政策的受益承载主体明确为合作社,防止个人从中投机取巧。各乡镇政府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试点示范,促进规模发展

首先,开展试点,总结提高。要结合农业产业和特色产品的发展,选择带动农户多、发挥作用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规范化建设试点,召开现场会,积极推广他们的作法和经验,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制度,规范提高。县主管部门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成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建立成员的公积金、股金分红、盈余返还利益分配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档案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五)清理整顿,提档升级

由于现有的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协会建立时间较长,有的经营已经转项;有的服务不佳,失去了凝聚力;有的信息不灵敏,失去了市场竞争力。这样的协会,在群众中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应对现有协会进行清理整顿。对规

模小的,促其发展提高;对不起作用,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的“挂牌协会”予以剔除;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协会进行指导扶持,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通过清理整顿,培育扶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目标,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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