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呈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报告

关于呈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的报告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发?×?×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我局对“监管办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并对监管清单的内容、监管清单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负责。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本部门“监管办法”予以呈报。

附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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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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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0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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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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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15-11-02 【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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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参考样式)

附件3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参考样式)

(职权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单位:公安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符合许可证核定的品种、范围,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销售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定期上报年检表,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3.公安局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由公安局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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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上海自贸区将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

20xx年上海自贸区将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

上海自贸区将构建六大过程监管制度 外汇管理改革有望先行 新华社上海1月19日电(记者何欣荣)记者从19日开幕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了解到,今年上海自贸区将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建立包括安全审查在内的六大机制,提高政府服务管理透明度。 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上海将重点做好八方面工作,排在首位的是建设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为此,今年上海将推进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及时修订负面清单。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自贸区的核心工作。根据报告,今年上海将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建立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府服务管理透明度。

“既要管得少,又要管得好,势必要求政府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报告提到的六大过程监管体现的正是这一点。”与会的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表示。

除了政府改革,自贸区的另一大看点是金融改革。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落实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试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央行已经发布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建设的30条意见,但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简大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报告提到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等四项工作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核心,但这四方面的细则并不是说要一起推出,而是本着先易后难的节奏,成熟一项就推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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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直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直销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工商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二)专项检查:由市工商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或者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具体开展该项工作,并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工商局汇报,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工商局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工商局及投诉举报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监督管理或经上级工商局授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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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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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事中、事后监管乃治乱之本

事中、事后监管乃治乱之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保健品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主要功能是用来补充人们从食物中难以获得、同时又是人体健康所需要的营养成分,以促进人体健康。上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不少红极一时的保健品创下了销售神话,如红桃K、三株口服液等。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更加渴望进一步提升健康品质。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管理非常严格,从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批文审批、销售、宣传等多个方面加以管控,确保保健食品“优生优育”。尽管如此,保健品管理一直是“老大难”。在保健品市场上,制假售假、假冒文号、掺入药物、夸大功效等众多问题屡见不鲜。

保健食品的乱象,与我国食品监管“重审批、轻监管”不无关系。由于财力及多种因素的约束,政府不可能无限制配置监管资源。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审评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过程性监管和市场监管属于事中、事后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则相对薄弱。

保健食品比较突出的问题出现在生产过程和销售领域。去年媒体曝光了伪劣螺旋藻片、深海鱼油软胶囊、天然维生素E等产品,令人震惊。结果显示,60%以上的螺旋藻保健品中重金属铅含量超标,70%以上的鱼油软胶囊含量远远低于批文含量,甚至功效成分未检出。显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上市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的,而是源于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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