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调查取证,今天参与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xxx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采纳。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纵观本案整个共同犯罪过程, 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控制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未勘察踩点,也未准备作案工具。xxx应是几名被告中年纪最大的一位,在五起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过程中,xxx四起并未参与挖掘,而仅仅是看车和所谓的望风。原因是大家嫌他年纪大、身体不好,动作不灵活,看看车就足够了,x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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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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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组织##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涉嫌组织##一案的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查阅相关卷宗材料,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相对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依据本案证据及刑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李*在组织##活动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九天河洗浴中心”老板丁**才是整个组织##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人员管理方面,李*和其他几名被告人一样都是受雇于洗浴中心老板丁**,他参与组织##的行为都是在丁的直接操控下进行的。被告人李*是通过报纸广告应聘到“九天河洗浴中心”的,其经理职务不过是老板的刻意安排而已,正像本案另一被告人彭**在20xx年x月x日讯问笔录中提到的“我们四个(即经理和三个主管)分工不是很明确,老板不在我们商量着来”。丁**显然是出于安全考虑,平时在隔壁的大众浴池呆着,并不参与新人面试、用品采购等琐碎事务,对于他来讲,越少的人认识他,对他的了解越少,他自己也就越安全。但他毕竟是洗浴中心的老板,也是组织##活动的核心人物,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一旦出现大事(如员工闹矛盾、员工与客户出现纠纷等),主管和经理都解决不了时,还是作为老板的丁**出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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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抢劫罪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张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张某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张某某与朱某某,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20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朱某某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张某某予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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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辩护词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XX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首先,在法学理论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本案中,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只是为了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只是为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目的的一种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所以,XX应属牵连犯。

其次,牵连犯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权益,触犯的是两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数罪。但在刑罚上,考虑到牵连犯是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情节上,与一般的数罪和与单纯的一罪都有明显的区别,若作为数罪并罚显得过于严厉,如简单按一罪处罚又失之过宽。所以,牵连犯作为数罪并罚的变例,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审判中一般是按照其所触犯的数罪中较重的罪予以处罚,即

“择一重处”原则。“择一重处”原则对犯罪人的处罚既不失之过轻,也不失之过严,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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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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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文俊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文俊近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参与这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包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对本案有了较全面、清晰的认识。现为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予重视、采信。

首先,我对黄山检刑诉(20xx)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俊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不持异议,依照《刑法》第417条、第385条、第386条等规定,被告人应被科以刑罚。

其次,在决定对被告人处罚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定罪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发落。主要有:

1、被告人实施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主要是通风报信和提供信息,时间间隔不长(仅一个多月),而且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因开设赌场犯罪已在去年x月x日及不久即被陆续抓获或投案,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和提供信息期间,被告人因有人举报(或报警)害怕丢了饭碗曾多次发短信或打电话给与之联系的陈胜华,明确提出不要再干了或停止聚众赌博,那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还真停过三、四次,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情节属一般范畴,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幅度内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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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未成年人伤害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近亲属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XXX对被害人是否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这一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根据检察机关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持灭火器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事实的存在。通过我们详细阅读研究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并没有任何关于被告人XXX持灭火器殴打被害人孙志成这一情节的描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关联性,也即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XXX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存在的相关询问笔录均不能证明这一案件事实的存在,所以更不可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证据。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

1.本案中的纠纷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被告人XXX及相关涉案人员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对方持木棍、尖刀等凶器先行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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