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

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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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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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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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0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由于疏忽大意,在**区**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亚周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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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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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关于王小凯衅滋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王小凯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王小凯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小凯在犯罪时系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未满足的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意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

在今天的庭审上被告人王小凯已经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万分悔恨,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认真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并且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此,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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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涛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罗涛的谅解。希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意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庭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我们真诚的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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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辩护词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xx年6月15日与20xx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xx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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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郝某父亲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郝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郝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郝某生于19xx年x月x日,而本案发生是在20xx年x月x日,也就是说,郝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郝某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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