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钻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钻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使用的管理,保证公司机关及各单位的生产用车,控制安全风险,降低车辆费用,提高车辆利用率,明确公司各单位及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内部车辆和合同供方提供的各种外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生产运行科是公司内部车辆和外雇车辆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专项费用(外运费)控制目标的落实、分析和具体控制措施的制定,并负责落实公司内部车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办证、年审。

(二)负责全公司各单位日常生产车辆、临时零星、钻机搬迁以及其它用车计划的收集、审查,牵涉到外雇用车的所有用车计划的收集、审核、安排,根据生产的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布局、科学运筹和宏观调配,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在应急状态下,负责应急车辆的统一调配。

(三)负责协调与运输服务方的相关事宜,认真做好外雇运输服务方的资质审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件;

2、公司运输资质等级;

3、公司完成运输业绩资料;

4、运输管理的组织结构、质保体系;

5、进入本市场的相关许可证(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四)负责做好外雇车辆年度和零星运输合同的策划、洽谈、签订;并组织钻井搬迁服务公司对外部运输市场合同的签订和监管工作,同时落实好公司与运输服务方的《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的策划、洽谈、签订工作。

(五)负责钻井队送化工、倒料、生产水、生活水、泥浆水、固井水、固井液、倒废液、倒废屑、氧气乙炔、氮气等所用外雇车辆计划的收集、审核,并组织落实。

(六)负责钻井队值班用车(外雇的客货车、中巴车、水罐车等)和人员上井换班客车计划收集及落实。

(七)负责对各单位外雇值班车辆使用标准的制定(规格不能超西部钻探要求的标准)、值班用车计划的收集及落实工作;负责公司车辆运行台帐的统一编制、印刷和发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八)负责大型或难度较大钻机的长途运输搬迁,指导钻井队完成搬迁策划工作,协同项目经理部做好运输车辆配置、运费预算及运输安全等相关事宜。

(九)负责对公司下属单位和改制企业车辆管理情况、尤其是车辆使用原始台帐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十)负责对公司在新疆油田内所有牵涉到使用外雇车计划的审核,并进行车辆的最终安排,并建立手工台账;西南油气田项目由项目部审核外雇车辆计划,并进行安排,每天安排结果报生产运行科备案,并建立手工台账;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使用外雇车辆路单的最终审核。

第四条  经营计划科负责提供与《运输合同》相关的政策、价格等信息,便于其它部门操作执行。

第五条  企管法规科负责内外部运输合同的洽谈和管理,参与对外部运输企业年度资质的审查,负责提供《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支持。

第六条  财务资产科负责外雇运输费用支出的结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对《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钻井公司与运输服务方年度资质的监督、审查和《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的审核、签订,并牵头组织与运输服务方安全纠纷的协商、解决。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所属钻井队现场生产车辆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经理部所属钻井队日常生产用车计划的收集,钻机搬安、换班等在钻井施工管理系统的用车计划平台上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须报清车型、吨位、报到时间、地点、使用时间、工作用途等内容。拉运或吊装大型特殊件设备(三超)还须报清货物重量以及外形几何尺寸等。

(二)钻机长途搬迁或大批量货物运输,须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以书面形式上报用车计划;难以确定上钻时间的探井或重点井,在接到正式指令后即刻上报用车计划。

(三)负责本项目经理部外雇值班车辆的计划上报;建立健全所属钻井队及项目经理部外雇值班车辆的相关台帐,并负责日常管理。

(四)负责到井服务生产车辆的统一安排、协调和管理。

(五)根据公司下达的运费控制指标,制定项目经理部的运费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定期进行跟踪分析,修正偏差,确保控制指标的实现。

(六)建立每日生产用车、机具台帐,将所属每个钻井队每天用车数量、车型、车号、车属单位、车辆用途、用车时间等资料登记清楚,与所属钻井队每天用车台帐数据完全相符。

第九条  钻井队主要负责对上井服务车辆严格管理,合理调配、使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钻井队值班客货车、中巴车和水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二)负责钻井队日常钻机搬家用车、每天零星生产用车计划的报送及车辆的现场使用管理。

(三)负责建立本队每天用车台帐,将每天所用车数、车型、车号、车属单位、使用时间等资料登记清楚,与所签路单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条  后勤专业化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及所属后勤车间队每天用车台帐,将本单位每天所用车数、车型、车号、车属单位、车辆用途、用车时间等资料登记清楚,与所属车间、队的原始用车台帐必须相符。

第三章  内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车是指所有权归钻井公司的所有车辆。

第十二条  使用原则

(一)生产运行科:在安排生产、生活用车时,必须遵循优先安排内部车辆的原则,在公司内部车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用车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外单位车辆。

(二)钻井搬迁服务公司:每天18:00前把完好车辆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统一安排,未经生产运行科同意不得安排给公司以外的单位使用。

(三)后勤专业化单位(管子、工具、钻井地面等):生产、生活用车要首先使用自有车辆。每天18:00前把完好车辆及平衡车辆结果报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调用富余的车辆,要服从安排。

第十三条  内部车管理

(一)生产运行科负责公司内部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办证、年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生产运行科负责内部车辆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内部车辆统一安排、协调。

(三)后勤专业化单位,负责自有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车使用

(一)公司小车队车辆,由公司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分车辆给项目经理部、科室固定值班,其余车辆由党政办安排领导用车、公务用车。

(二)钻井搬迁服务公司生产车辆、管子公司服务公司生产车辆,每天将完好车辆报给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与钻井搬迁服务公司当班调度、管子公司当班调度一同平衡车辆,按照每天公司各单位上报的生产用车计划,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和机具。

(三)后勤专业化单位自有车辆由本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后勤单位之间可自行联系,互相使用。

(四)生产运行科可以调用公司所有单位的内部车辆、机具资源。

第四章  外雇车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外雇车是指所有权不归本公司,与公司当年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的运输单位的车辆,限合同期内使用的车辆。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

(一)外雇各种车辆必须是在本公司车辆满足不了生产、生活需要或应急抢险的情况下使用;使用的外雇车车型不得奢华,应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目的,并在西部钻探二级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租赁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二)各单位由于内部车辆外出或有其它任务,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需临时雇用外雇车辆,待外出返回或完成任务后,及时辞退临时外雇车。

(三)后勤专业化单位使用车辆的原则是首先使用自有车辆,在自有车辆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申请使用外雇车。后续工作量减少时,后勤专业化单位必须立即辞退外雇车并报生产运行科备案。如生产需要再启用外雇车辆时,必须重新申请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的费用公司不承担。

(四)钻井队无后续工作量时,必须立即辞退所有值班外雇车辆,执行公司“一停七停”的原则。

(五)外雇车不能使用与公司当年无《运输合同》单位的车辆。

(六)公司内各单位、部门、钻井队等若需使用外单位车辆服务产生外雇车运费时(包括准东钻井公司车辆),计划必须要经过公司内部相关单位调度室协调安排,不得将计划直接报到外单位的调度部门。

(七)生产运行科是外雇各种车辆的直接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外雇车计划、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量情况,可合理调整外雇车的数量、类型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增加外运费的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程序

(一)生产运行科是外雇车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生产运行科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外雇车辆、机具,否则,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各计划、使用、批准、安排外雇车辆的部门、单位(如钻井队、调度室、生产运行科、车辆服务单位等)均要建立车辆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二)各单位内部车辆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需外雇值班车辆时,首先由本单位将用车理由、外雇车车型、车数,打书面申请报告递交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批后,生产运行科根据公司领导审批结果统一外雇车辆,交用车单位使用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不含钻井队)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需要外雇临时车辆时,各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根据其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需要外雇时,通知外雇车辆服务单位调度室按计划出车,外雇车辆单位将车辆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各单位部门。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四)钻井队需要用固定值班客货车、中巴车、水罐车时,钻井队先将计划报所属的项目经理部调度室,由所属项目经理部报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根据其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值班,需要外雇时,通知外雇车辆服务单位调度室按计划出车,外雇车辆单位将车辆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项目部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五)钻井队将用水、用液、倒液计划(生活水、生产水、固井水、固井液、倒废液等)报所属项目部调度室,项目部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根据情况将计划报至迪马公司的相应调度室,迪马公司调度室将计划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项目部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六)钻井队将拆甩设备、搬家安装、零星临时用车计划报所属的项目经理部调度室,项目部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根据其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需要外雇时,通知外雇车辆服务单位调度室按计划出车,外雇车辆单位将车辆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项目部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七)钻井队将氧气、乙炔、氮气计划报物资供应公司调度室,物资供应公司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根据情况将计划报至塔林亿安调度室,塔林亿安调度室将计划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物资供应公司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八)钻井队将倒井场、送收钻具、油套管计划报管子公司调度室,管子公司优先安排管子公司内部车辆,需要外雇车辆时,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通知外雇车辆服务单位调度室按计划出车,外雇车辆单位将车辆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外雇车辆结果反馈至管子公司调度室、钻井队所属项目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九)钻井队将挖泥浆池、送收工具等计划按照钻井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报至公司内相应后勤专业化单位调度室,各后勤专业化单位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资源服务,需要外雇车辆时,将计划报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通知外雇车辆服务单位调度室按计划出车,外雇车辆单位将车辆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外雇车辆结果反馈至后勤专业化单位调度室、钻井队所属项目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十)泥浆服务组将送重粉、坂土粉、轻重泥浆、倒料等计划报泥浆技术服务公司调度室,泥浆公司将计划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根据情况将计划报至迪马公司的相应调度室,迪马公司调度室将计划安排结果反馈至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再将结果反馈至泥浆公司调度室。各级部门做好,手工台账,为工作量确认、路单审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外雇车管理

(一)各单位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需要临时外雇车辆时,将计划报至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统一安排调用当年有运输合同的单位,按照“就近租车”的原则,统一调用,各单位部门不得自主安排外雇车辆和施工机具。

(二)在生产组织及运筹过程中,各单位要优先使用公司内部自有生产车辆,在生产运行过程中进行车辆调整时,要首先清退外雇生产车辆,以确保公司内部生产车辆的利用率。

(三)生产运行科是外雇车辆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外雇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抽查、各运输单位安全培训等,确保外雇车辆在服务过程中安全。各外雇车辆使用单位要对外雇车进行管理,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外雇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评价,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外雇车在服务过程中安全作业。

(四)迪马公司的水罐车,必须进行准入限制,迪马公司要对进入车辆进行实测过磅验证,正常情况,水罐车的容积不得超过24方,对已进入市场的超过24方的按24方计签路单,低于24方的按实际方数计签路单。

(五)外雇翻斗车额定方数不能超过23方,对已进入市场的超过23方的按23方计签路单,低于23方的按实际方数计签路单。

(六)外雇吊车额定吨位不能超过50吨,对已进入市场的吊车超过50吨的按50吨计签路单,低于50吨的按实际吨位计签路单。

第十九条  对运输服务方管理标准

(一)必须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取得了进入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具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和学习场所。

(二)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主要包括车辆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及救援体系、驾驶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车辆定期巡视检查等;

(三)建立完整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车型、年限、动态运行状况、保险、检测、维修、保养等。

(四)建立详实的驾驶人员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年龄、身体状况、从业时间、人员的相关资质、培训情况、安全学习记录、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

(五)严格执行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钻井公司有关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生产值班车辆要安装和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GPS),对车辆实行实时监控管理(车速、行驶路线、方位坐标、里程油耗、相关记录等);生产用越野车必须安装GPS,客货车、的士头、换班中巴车必须安装限速器,条件成熟后统一安装GPS。

(六)每月定期向生产运行科上报车辆行驶状况、检测、保养维修、安全学习报表。

(七)进入公司运输市场服务的车辆,必须服从和执行钻井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运输服务方提供值班车辆的标准

(一)在钻井队和部分专业化服务单位值班的小型客货车必须是后轮为双轮、原值在7.5万元以上、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的车辆。

(二)在钻井队值班中巴车必须是19座左右、原值在12万元以上、车辆配置符合要求、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的车辆。

(三)在各项目经理部、后勤专业化单位值班的士头(原值为10万元以上);小客车必须是越野车(原值为15万元以上),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四)在后勤专业化单位值班的自备吊、工程车,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五)所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出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车辆安全附件的配备必须齐全,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六)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险种进行强制保险到最高额度(至少包括第三责任险、座位险、交强险)。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服务方驾驶员标准

(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最高准驾车型驾车。

(二)驾驶员年龄必须在25周岁至58周岁之间;驾龄必须是5年以上。

(三)驾驶员必须持有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健康体检证明,达到健康标准(无残疾、传染病)。

(四)驾驶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钻井公司与服务单位签订的《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健康、安全、环保规定。

(五)驾驶人员必须是无不良记录和经过考核合格后录用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外雇运输车辆和值班车辆管理责任

(一)生产运行科负责外雇值班车资质审核、车辆技术参数、状况的审核及统一安排。生产运行科每季度对外雇生产值班车辆检查一次,并填写车辆评价报告;承运单位每季度对所属车辆检查一次,并将检查资料报生产运行科。

(二)生产运行科要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以满足钻井生产为前提、控制钻井运输成本为目的,对外雇值班车的总量进行控制,并监督各单位外雇值班车使用情况。

(三)安全质量环保科参与《安全运输责任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项目经理部要建立所属井队外运费管理台帐,对井队值班车放长途要实行向项目经理部汇报制度,项目经理部根据各井队生产的实际,经许可后,井队方可放长途,项目经理部要记录备案,作为长途路单审核的依据。未经许可,无记录台帐的长途路单,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五)各用车单位负责用车计划的上报和外雇车辆的使用管理。

(六)各用车单位的固定外雇车辆必须按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规定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基层用车登记台帐” 。

(七)各钻井队必须加强对外雇车辆的油料管理,严格执行公司《钻井公司油料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钻井队领导要按照公司与生活服务单位签订的《生活专业化服务合同》食宿标准和收缴程序,监督生活服务单位对服务就餐或住宿的车辆驾驶员收取生活食宿费。

(九)钻井队值班车辆只为钻井生产、应急提供服务,不允许提供钻井生产、应急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

(十)外雇运输车辆(含固定值班车辆)在钻井队或前线服务点食宿的驾驶人员,应该按要求支付食宿费用。

第五章  路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在审核值班车长途路单的真实性时,要参照GPS记录的历史数据,确认实际行车路线和起止点。对GPS无记录的长途计签里程,一律不予认可,按无效路单处理,也不再增加工作天数。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及后勤单位的运费审核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交予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五条 路单计签是双方认可的结算凭证。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路单的每一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生产车辆的结算路单一律使用《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内部车辆运费结算单》;外雇车辆结算路单一律使用《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外雇车辆运费结算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的外雇车辆路单的计签标准,按公司当年和运输服务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翻斗车、挖沟机等特殊施工机具路单的计签按公司当年和运输服务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路单里程计签:

(一)公司基地内的生产车辆调遣公里的起始地一律从白碱滩基地开始计算,终点即为派遣的工作地,区间里程以车辆可行驶的最近路线里程为准。

(二)钻具、管材拉运车辆调遣公里的起始地一律从克市管子公司开始计算,终点即为派遣的工作地,区间里程以车辆可行驶的最近路线里程为准。

(三)准东钻井运输公司和阜康石油基地运输单位调车公里的起始地一律从准东公司基地开始计算,终点即为派遣的工作地,区间里程以车辆可行驶的最近路线里程为准。

(四)从甲工作地到乙工作地,车辆调遣的始发地从甲工作地开始计算,终点即为乙工作地,区间里程以甲、乙两地之间的最近车辆可行驶的里程为准。

第三十条 路单调遣计签:

(一)公司内部生产车辆(钻井搬迁服务公司、管子公司等)执行10公里起计签调遣;其它运输服务单位一律执行50公里以上计签调遣。

(二)调遣公里可按里程或小时两种方式计签。超过50公里按里程计签;小于50公里按小时计签(每15公里折算1小时),介于区间范围内的里程按下限计算。按小时计签的调遣公里路单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起止区间、里程,折合XX小时等字样。

(三)货运车辆和吊车往返空驶只计签单程公里调遣。

(四)大客车空驶里程按50%计签路单。

(五)迪马公司在井值班水罐车每口井只计签一次调遣路单,调遣起点:白碱滩。中途更换车辆,不再计签调遣路单。同区块调整,不得计签调遣路单。

第三十一条 路单计签的说明

(一)临时零星用车每日计签一张路单;长途用车每趟计签一张路单;固定值班车辆每月计签一张路单。

(二)全日值班车辆路单(中巴车、小型越野、客货车、水罐车),每天按8小时计签。所有外雇值班车不允许出现满月路单,每月路单必须扣除1天保养或者修理车辆时间;不满一个月路单,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签路单。

固定全日值班车辆长途路单必须按以下标准扣除工作天数(8小时/天):

(三) 全日值班车辆单程连续行驶120公里以上按长途公里计签路单;小型货车、小型越野车按往返里程计签;4吨以上货运车、包井水罐车、送井成品油油罐车按单程重载里程计签;4吨以上货运车往返重载须计签全程公里路单;送井成品油油罐车按实载吨位计签。

(四)对长途(距白碱滩区基地120公里以上)冬季看井的值班车路单,每月长途不得超过两趟,仅有一次换班的,只签一趟长途。

(五)固定值班的小型货车、客货车、皮卡车、工程车、小型越野车每月长途路单不能超过四趟(往返为一趟),不足四趟按实际趟数计签;临时用车如自背吊、小型越野车等按实际行驶长途公里数计签。

(六)迪马公司在井值班的包井水车,任何区块不计签长途路单,每天按8小时计签,钻井队要均衡使用在井值班水车。

(七)钻井队固井造成压车路单的计签,除去2小时互等时间外,不足12小时按4小时计签,超过12小时的24小时以内按8小时计签,以此类推。若有其他单位原因造成压车,由其他单位承担责任,钻井队不予计签压车路单。

(八)钻井队搬家、安装以及供送材料物资的车辆(4吨以上货车),服务距离超过120公里以上的按照实际公里数计签;货运车辆、吊车、挖沟机、装载机、推土机等施工车辆机具短途服务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照4小时计签;服务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签;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签;外雇车辆服务当日路单夏季不能超过11小时、冬季不能超过10小时。

第三十二条 全日值班车路单的计签时间要求,自上月24日为起始日期,本月23日为截止日期。公司机关后勤单位所有外雇值班车节假日不计签路单,特殊情况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必须在路单上注明用车原因。否则,不予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每月的成本员例会上,成本员必须将之前本队搬家、零星用车路单盖章后交承运单位;于每月24日计签值班车(客货、中巴车、轿子车、水罐车等)路单盖章后交承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计签,否则造成路单跨月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路单审核程序

(一)内部车辆:

1、 钻井队用车,由钻井队队长或书记计签路单,成本员盖章后交承运单位。承运单位每月25日将计签的路单按照钻井队所属的项目经理部分别造表,所属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交承运单位即可结算。

2、后勤专业化单位用车,由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计签路单,主管领导审核后即可交承运单位结算。

(二)外雇车辆:

1、 钻井队用车,由钻井队队长或书记计签路单,成本员盖章后交承运单位。承运单位每月25日将所签路单汇总造表交该钻井队所属的项目经理部审核,项目经理部接到路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录入路单审核台帐后,将路单交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在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路单和汇总表交生产运行科做最终复核,无误后确认签字盖章,进入结算程序。

2、 后勤专业化单位用车,由用车单位管车负责人计签路单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承运单位将审核后的路单汇总表交生产运行科复核。

3、 新疆油田市场内所用外雇油罐车(含准东钻井运输公司),由生产运行科根据物资供应公司提供的钻井队计划统一安排,钻井队计签路单,路单需经物资供应公司审核、签认并登记建表后交承运方。承运单位在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路单和汇总表交生产运行科做最终复核,无误后确认签字盖章,进入结算程序。

4、 运送氧气、乙炔及东部地区钻井队生产用油的计划由物资供应公司接收,生产运行科安排,钻井队计签路单,路单经物资供应公司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并录入路单审核台帐后,承运单位将审核后的路单及汇总表交生产运行科复核。

5、水车运费的审核:钻井队要建立用水台帐,迪马公司送井生产用水到井卸车后,当班小班泥浆工须在送水的运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交井队当班干部及时确认签字,小班泥浆工要及时记入用水台帐,将车号,水量按用水台帐表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记录在案,每口井结束后及时将用水台帐交所属项目经理部。迪马公司将收集汇总的水运费结算单和运费路单汇总,造表(同时附电子表)送所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初审。项目经理部生产调度人员要认真建立本项目部各井队用水计划台账,详细记录每日的用车车号、车次,项目部路单审核人员根据台帐,对路单和运费结算单进行详细认真地核对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路单审核章,对有问题的票据(路单、运费结算单)给予剔除或作废处理,再对所付的电子表进行校对调整,打印出正式的运费汇总表,加盖本项目经理部路单审核章交迪马公司,迪马公司凭加盖有项目经理部路单审核章的汇总表及运费结算单送生产运行科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路单审核标准

(一)钻井队用车路单必须由钻井队队长或书记按照现场用车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签,成本员盖章。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按作废路单处理。

(二)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和各后勤专业化单位要建立健全“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基层用车登记台帐”和《车辆路单审核台帐》,对本单位所使用车辆的路单,审核后都要登记在案,特别是对于路单中“增加”或“扣减”费用部分要详细记录备忘。具体登记内容:工作内容、路单日期、工作地、使用单位、车号和吨位、车属单位、签单人或审核人、为何扣减或增加小时、里程等原因,以备后查。

(三)过路过桥费:公司内部的生产车辆由运输单位承担;其它运输服务方执行当年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不再报过路过桥费;疆外运输以公司和运输服务方签订的临时运输协议为准。

(四)车辆的吨位或座位以运输服务方提供的经公司审核认可的标记吨位或座位为准,特殊情况以合同或双方协商吨位为准;罐车容积以运输服务方提供的有“资质部门鉴定的容积”标准为参考,正常情况,水罐车的容积不得超过24方,对已进入市场的超过24方的按24方计签,低于24方的按实际方数计签。

(五)道路里程:国道、省道以国家和自治区交通部门确定的运输里程为准;油田公路以公司和油田公司测定的里程为准;边远井以公司实际测定的里程为准;单井搬迁承包井以公司和运输服务方共同测定里程为准。

(六)外雇车辆“工作时间”的审核要以当年《运输合同》条款规定为依据;不允许各单位自行确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审核要立足现场,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不能随意扣减或增加工作小时。

(七)生产运行科和项目经理部对每井次搬安所用车辆和施工机具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队号、井号、车型、车号、井距里程、工作天数,服务方名称、运费总额等内容,对发生车号与计划不符时,供车单位要及时通报替换的车号,否则,钻井队所签路单为无效路单。生产运行科和项目经理部的《日常用车登记台帐》作为生产运行科最终审核路单的依据。

(八)外雇车辆路单“过路费”和“超限费”的审核,要以钻井公司当年和运输服务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为依据。

第六章  价  格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生产车辆为公司内部提供服务,执行原管理局新油计[2006]37号和39号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劳务价格。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生产车辆为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执行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内部运输价格。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生产车辆为新疆油田公司各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执行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油田公司确定的关联交易价。

第三十九条  外雇非主业单位车辆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执行合同价,价格必须在西部钻探【2011】77号和7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即公司当年和运输服务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第四十条  油田公司主业运输单位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执行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油田公司确定的关联交易价。

第四十一条  疆外以及特殊大件设备的公路运输执行双方临时协商的合同价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自有小型轿车价格,执行公司内部劳务价。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认真学习执行车辆管理办法,出现问题将进行严格考核。

(一)钻井队漏报、错报一次车辆计划,除本队损失自负、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漏报、错报一次车辆计划,给钻井队和承运方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三)钻井搬迁服务公司,接错计划或漏安排一次车辆计划,给钻井队或其它用车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

(四)后勤专业化单位收错计划或漏送、错送物资,给本单位、钻井队和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全部承担责任。

(五)各钻井项目经理部生产办、后勤专业化单位调度办、各钻井队及后勤车间、队,必须建立每天用车登记台帐,不建立台帐或台帐数据不全的,生产运行科将在季度考评中予以考核扣分。

(六)在路单审核中出现填写不认真,虚假路单,一经发现将在生产运行会议上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扣被考核单位的相应的分值。

(七)由于岗位工作原因,造成不真实路单通过的,在最终审核及公司审计发现的路单,将由各岗位责任人承担不真实路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八)外雇车在拉运公司设备时造成损坏的,损坏较轻可以修复的,承运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承运单位承担设备原值赔偿,给钻井队造成时间损失的,赔偿钻井队等设备时间的停钻损失(按各种钻机赔付标准赔偿),扣除车辆运输费用作为处罚。

(九)承运单位车辆到达服务现场后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的,不予计签当天服务路单,给被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承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单位总费用中扣除。

三、承运单位车辆不按公司要求到达现场,给被服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运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从该单位总费用中扣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生产运行科。

  附件:

《油田物资出矿证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汽车‘限速器’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GPS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油田物资《出矿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油田物资的管理、防止油田生产物资被盗和钻井生产物资按计划出入油田,规范《出矿证》管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钻井公司计划出入油田的物资、钻井搬迁服务公司和为钻井公司直接拉运计划生产物资的其它运输公司的车辆。

3、管理职责

3.1 由西部钻探新疆油田生产协调部统一印制、盖章,并向二级厂处发放油田物资《出矿证》。

3.2 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生产运行科为钻井公司《出矿证》主要管理部门。

3.2.1 制订《出矿证》使用管理规定。

3.2.2 拟定《出矿证》发放范围和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3.2.3 回收《出矿证》存根。

3.2.4 发放、回收《出矿证》时要有明细表登记签名。

4、《出矿证》发放范围

为了方便各单位计划生产物资出入油田,《出矿证》实行分级管理,给使用量较大的各后勤单位和远离公司基地的项目经理部整本发放,由后勤单位和项目经理部保管、签发。

4.1生产运行科对发放的出矿证要建立发放台帐,详细登记首尾编号,时间、发放人、接收人、数量等内容。

4.2 整本发放的项目经理部有:第一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经理部、第三项目经理部、探井项目经理部。

4.3 整本发放的后勤单位有:钻井搬迁服务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管子公司、钻井地面工程公司、井控技术服务公司、工具技术服务公司、泥浆技术服务公司。

5、项目经理部及后勤各单位使用管理职责

5.1项目经理部、各后勤单位调度办和生产办为《出矿证》管理部门。

5.2项目经理部、各后勤单位调度办主任和生产办主任为《出矿证》管理责任人。

5.3项目经理部、各后勤单位要对每张《出矿证》的使用认真核查落实,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5.4 填写《出矿证》时要按《出矿证》上的要求认真填写清楚,使用者和开证者均要在存根和开据联上签字,以便核查。

5.5项目经理部、各后勤单位要有专人领取保管(整本)《出矿证》和上交《出矿证》存根。

5.6 严禁发放空白《出矿证》。

5.7 《出矿证》实行一车一证制。

5.8 钻井队长途搬迁中需《出矿证》时,由所在项目经理部或井队领导到生产运行科领取,并派专人带空白《出矿证》到现场根据需要填写。用后将未使用完的《出矿证》和存根一并上交生产运行科。

5.9 钻井队或其它使用单位严格按《出矿证》上填写的计划物资出入矿区,擅自多装非计划物资,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5.10 对违反《出矿证》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出矿证》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6、除整本发放《出矿证》的单位以外,其它需要开据《出矿证》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开据出矿证明和出矿物资清单到生产运行科统一开具《出矿证》。

钻井公司生产运行科

附件:     关于加强汽车限速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钻井队外雇值班车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承担钻井队值班工作的外雇车辆必须安装汽车限速器。安装由车辆派遣单位负责组织,生产运行科进行验收,限速设定为80km/h。

2、汽车限速器不能正常工作时,驾驶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钻井队和车辆派遣单位,由车辆派遣单位组织维修。汽车限速器维修期间,钻井队要制定控制车速的预防措施,一周内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钻井队要将信息反馈到安全质量环保科。

3、车辆派遣单位在更换和调整钻井队值班车辆前,必须先安装汽车限速器,否则不予使用。

4、生产运行科每季度对钻井队外雇值班车辆汽车限速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并保留检查测试结果。

5、钻井队要将外雇值班车辆汽车限速器使用情况,纳入周安全检查范围。

6、HSE现场监理负责对钻井队外雇值班车辆汽车限速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钻井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

附件:   钻井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加强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和实施GPS车辆监控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违章查处力度,做到事前预防、过程控制,进一步提高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创建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GPS车辆监控系统(包含行驶记录仪)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监督及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和定义:

(一)“二合一”车载终端:指既具备GPS定位功能又具备行驶记录仪功能的监控终端设备,以下简称车载终端。

(二)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指通过卫星确定位置(经度、纬度),由无线网络、电子地图、计算机、信息技术为一体组成的系统。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四)连续驾驶时间: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20分钟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休息时间不超过20分钟被视为驾驶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钻井公司所有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及车载终端的单位。

对进入克拉玛依钻井公司运输市场要求安装GPS的相关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钻井公司建立GPS车辆监控二级管理网络平台,GPS总监控中心设在钻井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生产运行科;GPS监控点设在钻井公司所属公司(车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零散车辆由所在单位实施监控)。

第六条 钻井公司GPS管理网络平台设立专职GPS监控管理岗及专职GPS监控管理人员,根据钻井公司实际情况应配备GPS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业运输单位车辆在100台以上的配备GPS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钻井搬迁服务公司、钻井管子公司、小车队),负责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讯公司设立GPS运行维护中心,钻井公司所属各单位GPS车辆监控系统及车载终端均由通讯公司GPS运行维护中心统一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GPS总管理网络平台

(一)钻井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1、负责制定GPS车辆监控系统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组织和协调各单位开展GPS车辆监控的人员培训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GPS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及处理情况。

4、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每月二次抽查行驶记录仪采集和分析的工作,分析驾驶人员超速行驶和连续驾驶超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的违章信息。

5、负责对钻井公司所属车辆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针对车辆运行的监控情况,定期下发监督检查通报。对监控的违规、违章车辆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负责全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监控权限的审核工作。

7、做好系统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

(二)钻井公司生产运行科职责

1、 利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单位大型运输作业项目的车辆调配工作,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 负责组织和协调西部钻探工程公司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对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调配工作,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做好系统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

4、利用GPS监控系统的历史记录作为审核路单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GPS监控中心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建立本单位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的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公司(车队)监控点对车辆在线监控及处理情况。

(三)执行上级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有关指令,将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车辆做好记录,并下达到所属公司(车队),监督落实教育、处理情况,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四)负责车辆的实施监控工作,抽查重点车辆(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油田特种车辆)的运行情况。对监控的有关违法、违规车辆及时进行处理。

(五)做好每月本单位车辆统计汇总、审核、填表工作,上报上级部门的领导(报表内容:在线天数、在线率、违章情况(含上级转交的车辆违章情况)及处理情况)。

(六)做好本单位每月二次抽查行驶记录仪采集和分析的工作,分析驾驶人员超速行驶和连续驾驶超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的违章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对GPS车辆监控系统促进单位各项管理工作, 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协助上级部门对本单位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八)负责对本单位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监控权限审查工作,并报上级部门审核。

(九)负责建立本单位车载终端台帐,定期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抽查。

(十)负责本单位新增或变更车载终端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GPS监控点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钻井公司及上级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执行上级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有关指令,将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车辆做好记录,并对违法、违规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负责每日对本单位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施监控。对监控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处理,并下令监控管理人员及时下发纠正指令,同时做好记录。

(四)做好每月本单位车辆的在线天数、在线率、违章情况(含上级转交的车辆违章情况)及处理情况的月度统计核查工作,上报上一级的部门。

(五) 做好本单位每月二次行驶记录仪采集和分析,分析驾驶人员超速行驶和连续驾驶超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的违章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负责提出GPS车辆监控系统,对单位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的合理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GPS监控系统的升级和完善工作。

(七)负责对本单位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权限登记录入申请工作, 上报上一级的管理部门。

(八)负责建立本单位“二合一”车载终端台帐,定期对“二合一”车载终端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向GPS运行维护中心及时汇报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故障情况。

第十一条 监控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每日对车辆的运行状态实施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告知车属单位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并及时下达指令纠正违规车辆,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二) 做好行驶记录仪采集和分析工作(超速行驶、连续驾驶超时及其他行驶状态的违章信息等)

(三)负责定期下发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并将处理结果进行统计汇报或上报。

(四)负责填写车辆监控日志和报表,并按规定保存。

(五)负责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钻井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网络,将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工作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完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硬件设施,配置的GPS车辆监控设备(电脑)必须专机专用, 禁止改变用途,并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负责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GPS车辆监控系统软件,建立驾驶员档案,开发一些统计表(安全公里、轮胎里程、车辆维护、油料消耗、保险种类等统计表)和检查考核表,科学有效地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GPS车辆监控系统,严格按管理权限监控和使用,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将使用权私自赋予他人,对于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管理软件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GPS车辆监控中心的要求

(一)建立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保密制度以及工作程序。

(二)做好车辆的时时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台帐和记录(监控日志、违章车辆记录等)。针对监控的车辆违章情况定期下发通报。

(四)应定期对GPS车辆监控系统及车载终端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负责车载终端的保管和使用,经常检查车载终端线路是否牢固,以及运行是否正常,发现车载终端出现异常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不应有下列任何损坏车载终端的行为:

(一)擅自加大保险丝;

(二)用非保险丝代替;

(三)擅自拆卸车载终端和数据线路;

(四)采取各种手段使车载终端设备不工作或不正常工作;

(五)在车载终端电源线上私自加装开关;

(六)车辆维护时私自将车载终端设备的相关附件和连接线路分离损坏;

第十九条 车载终端行驶车速设定、时间设定

(一)车辆主要行驶的路线车速设定、时间设定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二)承运危险货物车辆的车速设定、时间设定,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 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中4.1.6及4.1.8的规定

(三)油田公路车速设定,有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标志标明行驶速度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 车载终端记录仪的采集和分析

(一)行驶记录仪数据的分析,重点分析超速、连续驾驶时间是否超过规定4小时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车辆停车不打转向灯、无特殊情况夜间行车等违章信息(包括外雇车)。

(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清除计算机中车辆行驶数据,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包括外雇车)。

(三)定期将采集的数据以表格、网络或专用工具向钻井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和生产运行科上报(包括外雇车)。

(四)数据采集人员定期将采集的车辆数据输入计算机中,保持采集车辆数据的连续性(包括外雇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在维护时,维护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相关附件及连接线路(包括外雇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停驾报废的车辆,由安全部门通知通讯公司GPS运行维护中心的维修人员进行拆卸,不得自行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使用车载终端设备期间,出现的各类故障要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环保科,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联系通讯公司GPS运行维护中心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电子地图、数据分析软件的更新、维护及车载终端的维护,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联系通讯公司GPS运行维护中心进行维护升级。

第五章  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钻井公司GPS总监控中心,对各单位GPS分监控中心对所属的GPS监控点的管理工作和监控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钻井公司将GPS车辆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安全综合达标考核工作中,主要考核内容有: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管理情况、所属公司(车队)GPS车辆监控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日常监控记录、违章现象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钻井公司GPS总监控中心监控到的车辆违章情况,所属公司(车队)GPS监控点没有监控到,处理和通报所属公司(车队)GPS监控管理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正常、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监控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GPS车辆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按如下条款处理:

(一)GPS监控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没有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二)各单位没有按时将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相关管理数据上报到局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生产运行科,每次扣款200元。

(三)驾驶员在电源线上私自加装开关、故意关闭、擅自拆卸车载终端设备,使之无法实施监控的,发现一次扣款200元。

(四)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期间,通讯公司GPS运行维护中心对出现的各类故障没有及时进行维修的,每台次扣款300元。

(五)各单位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运行后,出现人为损坏,除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外(一台终端设备价格3500元),并扣款300元。

(六)各单位私自将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分离、拆卸的,除重新安装外,扣款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车载终端,造成无法监控车辆,且酿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员的内部准驾证,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装了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单位,不使用或管理不到位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