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

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 沙银昌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并结基层合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下:

新消法的精髓

一、新消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1、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消费者保障权得到了扩展。新消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的宣传得到了全面。新消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经营者对商品瑕疵必须告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

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经营者的举证倒置得以明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经营者对“三包”作了突出性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7、消费者有返回权利。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8、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和惩罚性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2

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9、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的误工费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增设精神缺失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新消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也列入处罚范畴。

三、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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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明确了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四、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权限

新消法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中,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消法的不足

一、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如何设立,那个一级编委会批准还没有具体规定?

二、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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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根据新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如何支持、经费怎么预算、经费收支如何决算,还没有具体制定?

三、职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责,还缺少消费者协会裁定权,往往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出现终止调解现象,只有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裁定权,才能完全彻底地维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消费者协会的裁定决定权同司法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尤其是供电、保险等公共企业,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不予以认可,拒绝赔偿(理赔)消费者损失。

四、具体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

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没有出台?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尤其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更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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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消协建议

根据新消法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第 (二)项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议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新消法实施细则时,予以充分考虑新消法的不足,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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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学习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总结

关于学习《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总结

通过医院组织学习《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有了许多认识,现总结如下:

一、便民利民,规范定点。

1.《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审批确定的基本原则有方便就医原则。即分布合理。技术适宜。便于管理、有利于参合群众就近就医。

2.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2)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4)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近一年内无突出问题。

3.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应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自愿申请书、内容须包含自愿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承诺。(2)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4)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文件。(5)上年度的医院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6)医院药品品种,收费项目的价格清单,(由医疗机构提供存储盘片)。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组织认定,签署协议:(1)由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方进行材料审查。资格审核和现场评估并提出可否定点的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行文并向社会公告。(2)统一授牌。(3)逐级备案。(4)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内容。

二、信守承诺、规范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信守服务协议承诺。认真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定独立的新农合结

算窗门。公布新农合就诊的报销流程。

2、定点医疗机构应健全新农合领导、质控与组织的相关制度。设置管理科室、配置专职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其工作职责为:(1)核对住院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2)审查本院新农合有关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跟踪了解患者住院诊疗情况,查处违规现象。(3)负责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初步审核。垫付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补偿。

(4)负责同新农合管理机构联系。为出院参合患者提供相关的医疗文件。(5)负责各类新农合报表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6)接受新农合管理的义务培训,并组织开展院内培训宣传工作。(7)按要求做好新农合管理台账、门诊日志与处方相符、住院病人与出院登记相符、出院与出院登记相符。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并做到检查、治疗、记录相符。

3、实施“一日清单制”:医院须向参合患者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

4、实施新农合补偿资金“医院垫付制”。

5、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2)本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及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3)本院新农合报销的起付线,政策性报销以及“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标准和病人自付比例。(4)参合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及报销情况。

6、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院管理(HIS)系统。并实现与全省新农合管理系无缝连接。

7、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

三、加强管理、控制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管理和督导,依法规范医疗市场,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护参合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诊疗项目执业,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患者。

2、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等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病历,处方的真实性、及

时性、完整性。

3、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1)严格掌握检查指征。(2)对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优先在《贵州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选择,对超出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按季度或年度累计算,省、市级不得超过15%,县级不得超过10%,乡级不得超过5%,年度内本院参合患者的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的45%。(3)参合患者就诊时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不超过7日。(4)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用药规范,实行梯度用药。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不超过60%,门诊不超过20%。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技质量。

5、县外就医的转诊备案制度:(1)鼓励参合群众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2)因病情危、急、重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参合群众,应当及时通知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一周内补办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办,不得无故推诿。(3)外出务工,探亲等在省外住院的参合群众,在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在省外医疗机构就诊,但须一周内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

四、强化监管、动态管理:

1、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分级负责本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制度,由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随时进行督查,督察结果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通报。

2、建立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3、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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