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大道。

负责人:杨卓,系本公司总经理。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王新侠向贵委提出仲裁,现答辩如下:

一、申诉人违反承包期间应当为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导致其工资被停发,责任在于申诉人。

20xx年11月份,答辩人酝酿并决定公司三产企业三亚供电职工就业服务中心的改制,由申诉人实行内部承包经营三亚供电物资经销部,除申诉人外,该部尚有四名职工。自同年12月份起,由公司人劳科按三个月的时间发放工资,三个月后由各部、队负责发放。但是,申诉人不按照承包前的公司规定给所属四名职工发放工资,导致这四名职工上访,最后仍由答辩人给这四名职工发放工资。申诉人这种违规行为不但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还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负担,致使改制的成果流产。鉴于申诉人拒绝处理由答辩人代其发放物资经销部职工工资问题,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才在问题未解决之前暂时停发申诉人工资,答辩人对代申诉人支付的工资保留随时向申诉人追赔的权利。

二、申诉人属于分流人员,已从事承包经营,答辩人按分流下岗人员为其发放工资是正确的。

在服务中心于20xx年11月8日初步制定改制方案后,申诉人当天即向三亚工商局申请设立了“三亚天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准备承包业务,并自任该公司董事长。三亚天意电业公司至今尚在经营中,答辩人也一直按下岗人员的规定为其发放下岗工资,不存在不给其工资、不安排工作的情形。作为下岗分流人员,申诉人从改制时起即无异议。按照改制时的规定,申诉人既然同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就连下岗人员的工资答辩人也不应为其发放,但考虑到答辩人一直以来对职工的关照,将其与其他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下岗职工一并安排,使其在从事承包经营的同时还享受下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对其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收入,答辩人有责令其退还的权利。

三、申诉人因其自身原因竞岗失败,只能按分流人员处理。

20xx年,海南电力有限公司经职代会讨论后实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三项制度改革,采取定机构、定员、定岗、定岗位规范的“四定”工作,这就要求实行全员竞岗,竞岗不成功的实行待岗或分流。当时无论是在岗职工或是已分流下岗职工都有资格参加竞岗,公平竞争。在这一前提下,申诉人也参加了“营销服务部正职”岗位的竞争,只是评定的得分较低,竞岗未能成功,按照改制方案,只能分流或待岗。对其竞岗失败导致的后果,现在申诉人要求按照在岗的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工资及社保,那么公司实行改制还有任何意义?竞岗不竟岗还有何区别?奖勤罚懒的用工原则还如何体现?

四、答辩人为了照顾申诉人的生活为其安排工作,但不能以此作为进一步索要赔偿的借口。

鉴于申诉人夫妇多次无理上访,已严重影响了答辩人及上级单位的工作秩序,考虑到申诉人夫妇仍然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出于同情及照顾的原则为其安排了工作,但不能以此作为申诉人应当以此获得未工作期间相应利益的理由。劳动所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劳务而应获取的利益,申诉人多年没有为答辩人提供劳务,而是从事个人经营,却意欲获得与为答辩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相同的报酬,显然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请贵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湖北省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 第 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程正松劳动争 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就申请人请求事项“返还克扣拉动报酬7440元”的申请, 我公司做如下解释:

关于罐车驾驶员的趟次费,《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薪酬试行办法》(中建三砼人字【2008】39号)明文规定如下:

“罐车驾驶员计件奖,以出车车次和运距区分,按下表标准套用:

劳动仲裁答辩书

同时规定:罐车驾驶员当月出车车次合计不足40趟时,对应单价套用40--120档。”

公司的计件类型属于“超定额计件制”,是国家法定的一种计

件形式,在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在运用。其基本方法是企业为员工支付底薪,对应地约定定额(如:公司最开始规定的30车/月),定额以内不计件,超出部分才开始计件。但由于公司的计件单价随车距而变化,不加区分都减30车有个体差异,不好操作,所以将定额的完成方式由“30车以内不计件”调整为“40车以内降低标准计件”,即制度所规定的计件形式。

当然,原来各搅拌站和现在设备站在具体执行文件时,为图简便,把120车以内的拉通,把0—40车的趟次费按照40—120车的计件标准来计算,然后减去40趟的计件差价(6元/趟),就形成了大家通常理解的“扣了240元底子钱”。

二、就申请人请求事项“支付20xx年10-12月劳动报酬7500 元”的申请,我公司做如下答辩:

程正松20xx年10-12月劳动报酬我公司以悉数发放,分别为10月2261.6元,11月2716.6元,12月1908.7元,共计6886.9元,是通过中信银行工资卡直接发至申请人的。关于申请人1月工资(12月出勤)因申请人未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未发放,公司将如实发予申请人。

三、 就申请人请求事项: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申请,我

公司做如下答辩:

程正松20xx年12月21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离岗期间公司青山站曾多次电话催、书面通知本人回站办理手续均未果。鉴于申请人无视公司制度,矿工已超过十五天,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制度,造成恶劣的影响。经公司研究,20xx年1月12日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解除程正松劳务派遣关系,将其退回中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中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关于申请人请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申请,我公司已如期为

其缴纳。 答辩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9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表、 考勤卡、内部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依据、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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