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镇

电 话:0000-0×××××0

法定代表人:×××× 职 务:XXX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xx年1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第 2 页 共 2 页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 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成

答辩人就申请人术建国与答辩人?2010?登人劳仲诉字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于20xx年1月2日值班期间饮酒导致旧病复发。由于申请人家庭困难,申请人家属向矿区管委申请,经矿区管委研究,分别于20xx年3月9日和20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给予补助,共计4000元。申请人家属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财务收据上签字立证。20xx年3月26日下午申请人家属强硬要回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并当场撕毁。20xx年3月29日至4月2日申请人家属20余人多次扰乱机关的正常办公,严重影响机关的工作秩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载委员会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与事实有以下几点不

符:

(一)20xx年1月2日下午申请人和同事张万、孙彬、范万钦、赵狗旺一同到登封市送表矿区和沟村去李沟后山调查起火原因,下山后他们到范万钦门口,范万钦说:“弟兄们到我门口了,回家坐一坐。”到范万钦家后,范万钦说天气这么冷 ,他拿出了一瓶丰收酒说让弟兄们暖一暖,每人都倒了一杯,当时申请人没喝,后来他们划拳,申请人看瓶内酒已不多,要和狗旺划拳,结果输了,喝了一杯。当时天已不早就没再喝,大家散了。张万开农办的车送申请人回家,到申请人家门口下车时,张万发现申请人腿脚不灵便,就赶紧喊来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之妻说前几天才输过水,老病又犯了,在同事张万的协助下赶往登封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根据登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申请人已有脑出血病史一年有余,20xx年12月24日-20xx年12月30日曾因脑出血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月7日因脑出血在送表卫生院住院;20xx年4月29日-20xx年5月2日,20xx年11月5日-20xx年11月9日,20xx年12月24日-20xx年12月27日三次因脑出血后遗症在送表卫生院住院;20xx年1月2日-20xx年3月8日因脑出血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xx年3月18日-20xx年3月26日因肺部感染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xx年3月8日-20xx年3月18日因

肺部感染在郑大一附院住院。以上住院共花费11354.19元,按当前物价与申请人所述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伙补助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达10余万严重不符。根据医学相关知识脑出血病人禁忌饮酒。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因为饮酒导致旧病复发的。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费、救济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人术建国诉我(单位)“非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支付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与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事实矛盾,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四)申请人称我矿区没有拿出一分钱,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在申请人病发治疗期间,林站高升乾站长曾两次给予申请人家属共计1000元慰问金;高升乾站长和张万等几位护林员又去看望申请人,并带去四箱礼品和200元钱;矿区维稳办董艳萍主任和社会事务办袁文正主任曾去看望申请人;在上述事实中已提起,矿区管委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困难,曾给予申请人4000元的困难补助金。矿区已尽最大努力去帮助申请人。

(五)申请人于20xx年1月1日签订河南省集体林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上,甲方为:管护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矿区林站只负责代

管,且矿区管委不负责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所以申请人的请求的对象不应是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上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

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公证、及时的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