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容电力设备财产划分及责任合同书

增容电力设备财产划分及责任合同书

甲方:武汉汇德合盛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房陵食品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安全、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财产内容:

高压部分:10KV线路管群,电缆井,及高压电缆型号YJV-22 3*50-110M. 630KVA箱变,低压电缆3*150+1*70-*3-40M

由于甲乙双方因本工程按固定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陆拾伍万元整(650000 .00元)。

二、 财产投入资金划分:

由于乙方增容需要提出要求增容。功率为210KVA,应支付工程所需费用为贰拾壹万陆仟陆百陆拾柒元整(216667.00)约占总工程造价的1/3,剩余部分由甲方支付,费用为肆拾叁万叁仟叁百叁拾叁元整(433333.00)

双方职责

1. 增容设备投入运行,需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共同支出,按所配备容量比例支付:

即为 甲方支付2/3:乙方支付1/3

2.甲方不得随意断乙方电能,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也不得随意断甲方电能,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断电提前通知对方协商。

3.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导致变压器过负荷运行引起事故导致设备损坏,烧毁。发生人生伤亡,由肇事方支付全部全部损失。如需增加在双协商下,由专业人士鉴定可行方案给予实施,不得私自决断。

4.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到对方配电柜内取电,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对方,对方同意方可实

施。

5. 乙方当月产生电费应当月结算不得拖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6. 甲方应根据实际电能使用消耗抄表,不得多超吴超,乙方应使用标准合格电能表,不的人为改造破坏,电能表如出现故障,按乙方要求增容量计算当月所耗电量。每月抄表,乙方有监督权利。

四、设备折旧换算

设备折旧,由设备使用年限由寿命、使用强度、保养维护条件决定。理论数据,本次设备,箱变在正常维护、额定负载下,按国家电力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20年。残值为总工程款的10% (此年限使用时间由电力局检验决定)

(折旧方式有双方协定)

折旧方式:1.按年折旧:残值+(工程投入总资金-残值)*(1-使用年限/20)=剩余总资金 备注: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2.按月折旧:(工程总资金-残值)-{工程总资金*(1-10%)/20}/12*使用月数=剩余总资金 备注: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折旧方法对甲乙双方同时生效)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比例内的资金,甲方支付前期工程合同造价为肆拾叁万叁仟叁百叁拾叁元整(433333.00)

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为贰拾壹万陆仟陆百陆拾柒元整(216667.00)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 甲方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 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使工程不能按时送电,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 甲方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使工程不能按时送电,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 .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合同法执行,拖延工期每天按合同价5‰收取违约金。

6.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中途不履行维护保养检修,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

七、电费计量

由于工程设计,电量收取方式。甲方直接负责低压总计量表实际产生的所有电能消耗费用,乙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电能表产生的电能消耗向甲方交付费用,费用根据洪山区供电局电价给付。箱变自耗电量根据甲乙双方实际用电量比例各自承担消耗情况由当月实际产生为依据

备注:若乙方不承担维护保养检修费用,可实行在供电局电价高出( )具体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解决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武汉汇德合盛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房陵食

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0xx年3月22日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

合同书(股东协议书)

当事人各方:

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当事人为进行项目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规模化运作,拟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充分协商,就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 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 拟成立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

三、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额:

四、 各方当事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股权凭证(或出资证明 书)的签发:

五、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权利部分: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

义务部分: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 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合同各方转让出资的条件。

合同各方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转让出资由合同各方通过股东会讨论形成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客观存在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七、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设定以下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的成员安排如下:

相关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见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八、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可由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董事长可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 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上述条款)

九、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送交各股东。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十一、合同当事人需特别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200 年 月 日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人)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客观存在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12、 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先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 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请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 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5、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性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处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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