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再审人徐少山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陈青山为工程款纠纷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关于申请再审人徐少山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

陈青山为工程款纠纷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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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商再字第14号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山,男。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桂玲,系徐少山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青山,男。

委托代理人陈晓彦,系陈青山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育鑫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延顺。

委托代理人华德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少山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陈青山为工程款纠纷一案,20xx年12月16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宛经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徐少山不服提起上诉, 20xx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04)南民三终字第05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xx年5月23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宛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少山不服申请再审。20xx年6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少山,委托代理人张汉卿、郭桂玲,被申请人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徐希平,委托代理人马胜利,第三人陈青山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彦、张元亭,南阳市育鑫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华德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第三人陈青山原系原告徐少山的会计。19xx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委托徐少山同志承担中建七局机械厂住宅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一、公司方责任……,2、负责组织交工验收竣工结算。……。二、施工队责任……。6、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3%待工程交验合格后退回。……11、按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工期奖罚金归施工队。12、个人所得税由施工队负担。13、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由施工队长指定专人(只限一人)到公司财务科办理,且办理书面委托书,由施工队长签字盖章,……。三、公司不垫支一切工程款……,

六、机械设备(钢管……井架……)由公司供应,其它小件设备施工队自行解决”。七、工程承包额按合同造价,公司取184344.28元,施工队得1248190.43元,待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变更和工程决算,依此比例做最后决算。……十一,施工队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皆由施工队自己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徐少山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希平均在该合同中签名,并加盖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公章,徐少山于19xx年4月将该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与中建七局于同年4月30日签订了交工验收证书,并各自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加盖公章表示同意验收交工,工程交工后中建七局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于19xx年12月2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最后决算,于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决算说明”,徐少山所承建该工程最后审定工程造价1410821.25元,按照原、告双方合同第七款约定,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取得决算款的12.87%,即181572.68元,原告取得决算款的87.13%即1229248.57元。20xx年7月8日,徐少山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对中建七局机械厂的工程款的领款情况进行了对帐,徐少山对

19xx年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支的514979.45元中的512979.45元予以认可,对公司扣其安全罚款2000元有异议,对19xx年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支的19919.45元无异议,对19xx年被告所支的68784.35元中的7笔垫支款共26000元有异议,下余42784.35元无异议,关于20xx年2月2日至20xx年2月6日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支的27946元,原告仅认可216元技工培训费,下余款不予认可。另原告对19xx年4月至19xx年2月使用公司设备的租赁费11612.34元无异议。同意在结帐时扣除,对公司支付给陈青山的款项68笔共371793元有异议,原告对被告为其垫支王良真等人的材料款49000元,艾学国等人的工资款60000元及张清瑞欠款59000元予以认可。另被告要求扣除的款项还包括材料款139604.24元,水电费3765元,工程延期罚款15000元,税金7054.11元,中建七局扣保修金15000元。

另查,第三人陈青山自19xx年3月任原告会计的七、八个月期间,从被告公司共领款371793元,后原告怀疑陈青山经手的帐目有问题。19xx年3月原告将陈青山任会计期间经手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领的款及领回款后交给原告由原告出具的手续进行了对帐和移交,对帐时,原告的姐夫向国生、外甥郑玉才、原告和陈青山在场,对帐后,徐少山向陈青山出具了“陈青山在七局机械厂2号楼住宅工地所管财务全部清毕无误”的证明,并签字予以认可。向国生和郑玉才也以中间人的身份在此证明上签名。20xx年7月,原告以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举出68张陈青山给其出具领款单共计371793元及55张徐少山给陈青山所搭的领款单,来证明陈青山是替徐少山领走的工程款,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该案在二审时,原告申请对该55张领款单中“徐少山”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6月22日出具了司鉴字20xx年第0416号鉴定书,结论为:1、三名鉴定人认定标注时间为19xx年4月19日,编号为“第10号”和“第11号”的二张《领款单》上“徐少山”签

名不是徐少山本人所写。一名鉴定人认为是徐少山本人所写。2、同时送检的其它53张《领款单》“领款人”栏“徐少山”签名不是徐少山本人所写,在本次庭审中第三人陈青山对此鉴定书不予认可,认为做此鉴定未通知其本人,故不符合其形式要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1、原、被告19xx年4月8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履行,应为有效合同;2、20xx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的对帐记录中原告认可从环建三建领款617511.59元(含11612.34元租赁费),对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为原告垫支的材料款49000元,艾学国三人的工资款60000元及张清瑞欠款59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并同意上述垫支款在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3、原告所举的19xx年12月24日中建七局机械厂2#住宅楼决算说明中已明确注明原告所建工程的造价及应扣除材料款139604.24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5000元,水电费3765元,现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要求扣除,依法应予支持。因徐少山完工结算后未能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代其交纳7054.11元税金,使国家免受损失的作法是正确的,该税金徐少山应补偿给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此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徐少山所建的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出现了质量问题,中建七局按合同约定扣留了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质量保修金15000元,该笔款亦应从原告所得工程款中扣除。关于原告施工前向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交纳的押金48050元,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给原告。4、关于陈青山经手从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领的371793元,因陈青山是原告的原任会计,且陈青山起初从三建领款时均持有原告的委托书,故后来陈青山领款时三建公司有理由相信陈青山系职务行为,对其领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另陈青山与徐少山在19xx年3月对帐时,对所经领的371793元的来源和去向双方已对明确,原告并签字认可陈青山任会计期间所管的帐目无误,故原告

应视为对陈青山从三建公司领款行为的认可,现原告以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陈青山经领的371793亦应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故第三人陈青山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徐少山按合同约定应得工程款1229248.57元,扣除本人经领和认可的617511.59元工程款外,还应扣除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的垫支款168000元,材料款139604.24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5000元,水电费3765元,应纳税金7054.11元,质量保修金15000元及陈青山经手所领的371793元,加上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应返还给原告48050元押金,原告徐少山已超领工程款60429.16元,故本案原告诉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主张不成立,应予驳回。现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反诉徐少山返还超领款52159.37元,应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支持。判决:一、驳回原告徐少山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徐水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环城第三建筑公司超领工程款52159.37元。三、第三人陈青山不承担责任。

徐少山的申诉理由:1、陈青山从环城第三建筑公司领款371793元不构成表见代理。

2、陈青山从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所领的371793元并没有交给申请人用于工程。

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辩称,陈青山是徐少山自己聘请的项目部会计,陈青山是徐少山的代理人。陈青山到公司领款是受徐少山指派的。陈青山把款领回后由徐少山支配款的去向。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且已生效,为维护判决的严肃性,请求再审维持该判决结果。第三人陈青山的委托代理人及南阳市?U鑫建筑公司辩称我们的意见同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意见相一致。

再审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相同外,另查明,1、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已更名为育鑫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汪延顺;2、第三人陈青山在徐少山组织施工的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项目部的会计身份由

19xx年1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宛东民初调字3576号民事调解书中已被确认,该调解书主要是解决徐少山拖欠陈青山工资一事。3、再审中第三人陈青山承认经手从环城第三建筑公司领款共计371793元,对所经领的371793元的来源和去向已于19xx年3月29日与徐少山算过帐,徐少山并签字认可所担任项目部会计期间所管的财务无误。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三人陈青山领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承接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后,把施工任务交给下属项目经理徐少山组织施工。项目部人员的组成由项目经理徐少山自己组织。施工前,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与徐少山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且已履行。该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审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的第三人陈青山是徐少山聘请的项目部会计。陈青山担任项目部会计身份已被19xx年1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宛东民初调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徐少山称陈青山只在工地上为我记帐,我并没有委托他到公司领款,这一说法与客观实事不符。会计是监督和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陈青山在项目部担任会计,他的职责就是监督和管理该项目部的财务,陈青山到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领款是职务行为。项目部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把款支付给陈青山是符合财务制度的。南阳市环城第三建筑公司与徐少山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由施工队员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只限一人)到公司财务科办理,且办理书面委托书,由施工队订签字盖章。19xx年5月21日徐少山为陈青山办理了委托书,内容由会计陈青山到公司办理领款事项。陈青山到公司办理领款事项符合合同约定。故一审认定该项目部陈青山的领款行为是表见代理是正确的,再审应予确认。陈青山把款领回后怎样支配,是项目经理徐少山自己的事。徐少山对陈青山负有管理责任。陈青山在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工地任会计自该工程开工至工程结束,先后到公司领款多达

几十笔,徐少山称没见到陈青山从公司领到的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再审不予采信。19xx年3月29日,徐少山与陈青山就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担任会计的帐务进行了清理,出具字据并双方签字,且有中间人郑玉才、向国生签名作证,结论为双方对陈青山管理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财务全部清毕且无误。如果陈青山管理的帐款有差错,徐少山就不会在字据在签名。该份字据说明徐少山与陈青山之间的财务已清理完毕且没有差错,自此徐少山与陈青山之间就中建七局机械厂2号住宅楼财务双方无纠纷存在,一审对此认定是正确的,再审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4)宛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新 华

审 判 员 李 建 新

代理审判员 肖 新 征

二O?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静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 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 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 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 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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