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金二练,男,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现住芒市芒市镇大湾村民委员会上芒院村民小组。

乙方:杨根海,男,一九六六年一月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现住芒市芒市镇回贤村民委员会大笋林村民小组。

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农村林业资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一片山林转让给乙方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林权转让的名称及面积:

甲方将林地位于芒市芒市镇大湾村民委员会上芒院村民小组,小地名为“广麦尚”,面积为11.61亩的林地转让给乙方经营开发种植使用。

第二条、转让林地的现状为有林山,蓄积量10立方。

第三条、转让林地的四至界线:

东:与线三坐和赵岩家的山林接界;南:与金小二林地接界;西:与金老林地接界;北:与下芒晏的杨岩章和金四锁林地接界。上述林地面积和四至界线以潞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证号:潞林证字(2007)第1783号,宗地号:14001为依据。

第四条、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永久性。

第五条、转让费用、交费时间及支付方法

甲、乙双方约定转让费为人民币玖万零叁佰陆拾元整(90360.00元)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乙方合理利用林地和保护林地,制止乙方的非法行为。

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林地上的所有种植物归乙方所有。

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再收取其它费用或者要求增加转让费。

4、在合同期内,若出现林地上四至界线纠纷时甲方有义务出面帮助乙方解决。

5、甲方有义务教育和禁止本村村民不得在乙方转让的林地范围内进行放牧、放火等人为破坏,否则由甲乙双方和有关部门共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林权转让合同。

7、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管理使用本片林地的权力,在开发过程中甲方不作任何投资,但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来分取乙方利益,包含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属乙方所有,甲方就得分取。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继承权。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有转让权,如乙方要转让须告知甲方。

4、乙方有权利或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好山界林地引起的纠纷。

5、在合同期内,如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必须服从国家规定,但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转让合同投资总价款的30%。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损失的实际发生额确定。

第九条、不可抗力

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就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其它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部门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村民小组意见:

3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普通急 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文件

国税发〔20xx〕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 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xx年x月x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xx年x月x日之前完成交换。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xx年x月x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

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xx年x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二○20xx年x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x月x日封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

通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