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将于X日X日起通过XX银行XX分行发售
一、 信托计划概况
1、信托计划名称:XX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计划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XX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X年。
4、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不少于人民币X万元,超过部分应当是人民币X万元的整数倍。
5、信托计划发售期为: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6、信托受益权设置:加入信托计划时,可选择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其中优先受益权占计划本金的XX%,一般受益权占计划本金的XX%,由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时自愿选择。优先受益权人享有优先分配计划收益的权利,一般受益权人享有次级分配计划收益的权利。
7、计划本金的运用: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信托本金集合运用于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国债回购、基金投资,间隙资金进行同业拆放或银行存款,使加入本计划的各信托的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8、受托人: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9、信托资金的代理收付机构:XX银行XX分行。
二、 信托计划的优势
通过信托公司优秀的理财专家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理财,为受益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优先受益权人在信托利益分配中具有优先地位,收益稳定;一般受益权人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在信托计划收益较高时,将获得超额的收益。同时优先受益权人还具有获取高于基本收益的机会。
三、 信托收益预测
优先受益权人的年收益预计为其所持信托本金的XX%;当本计划
收益超过XX%时,对超出XX%以上的收益,由优先受益权人与一般受益权人按X:X的比例分成。
四、 信托财产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标准,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各类别受益人。
五、 信托报酬
当优先受益权人收益率达到XX%时,XX信托提取XX%的受托人报酬。若优先受益权人收益率低于XX%,XX信托不提取任何信托报酬。
六、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期限内,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政策办理。
七、 如何加入信托计划
1、签约。投资者请携带银行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XX银行XX、新乡、安阳各网点办理签约手续,并可以现金、银行卡、存折、直接汇款、银行票据(支票、汇票)交款,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1)自然人委托人携带投资者本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到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交付信托本金,并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2)机构委托人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信托计划的销售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为原则。
2、委托人需在加入前仔细阅读《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并可以随时咨询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八、 风险及控制
XX信托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并对投资组合的种类、比例做了限定,同时设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当信托计划证券市值和资金余额之和低于信托计划本金80%时,一般受益权人承担损失,停止信托计划的运作,优先受益权人优先分配计划财产。受托人还将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整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组合,准确把握入市时机,科学决策。
九、 流通保障
优先受益权人可以优先受益权作为质押在广发银行XX分行申请授信,帮助您融通资金,实现更佳收益组合方案。
十、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XX亿元。公司具有较丰富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和专业的理财队伍,与各大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有着良好的代客理财经营业绩。
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成功发售了“XX信托证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XX万元,其中优先受益权占计划总规模的XX%,预期年收益率XX%。截至XX年XX月XX日,按市值计算该计划信托财产已达到XX万元,按信托计划约定优先受益权人的收益水平为XX%。
咨询电话:
XX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XX银行XX分行:
示范合同文本编号:2013SF-XT-2
xxxx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保管合同
(非证券投资类)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一)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信托资金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公司,为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注:请分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添加释义)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XXXX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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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指《XXXX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委托人(即受益人): 指《XXXX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保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
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 指信托成立后甲方管理的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
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信托计划文件: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
合同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甲方保证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1.1.2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信托资金受托
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信托资金管理业务。
1.1.3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托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资金。
1.1.4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
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1.5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合同
约定。
1.1.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3
1.1.7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2乙方声明与承诺
1.2.1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信托资金保管业务。
1.2.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
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
1.2.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报告内容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确保编制过程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1.2.4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本合
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指令。
2.1.2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收取受托人报酬。
2.1.3按时获取乙方的保管报告。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计划财产有
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信托计划财产的相关信息资料。
2.1.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甲方的义务:
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信托资金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
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信托文件。
2.2.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
2.2.3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2.2.4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2.5为信托计划单独设立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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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2.2.7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
息,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托计划财产财务状况等资料。
2.2.8 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账户资金余额。
2.2.9 不得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或除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
益。
2.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管费。
2.2.11承担因违约对信托资金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2.12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
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2.2.13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交各种由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
2.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3.1.2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
3.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乙方的义务:
3.2.1保管信托资金,负责投资资金的划付,信托费用的复核和扣划等。
3.2.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
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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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3.2.5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信托计划名下的
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7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保管信托资金。
3.2.8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信托资金有关的指令、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
件。
3.2.9根据《投资监督标准》对甲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备注:如不需投资监
督,请删除此条款内容)
3.2.9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内容进行复核。
3.2.10承担因违约对保管信托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1当其资产保管业务受到证监会、银监会处罚或发生可能对履行本合同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2.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
4.1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xxxx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
甲方应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向乙方发出本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并将本计划下全部信托资金划至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所属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的信托资金保管账户(以下简称“保管账户”)。
4.2起始信托资金: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4.3保管期限
4.3.1信托计划成立且信托资金进入保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
4.3.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4.4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4.4.1信托资金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并进行单独保管。
4.4.2信托资金用于投资银行存款时,由甲方负责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应督促存 6
款银行在定存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由专人送达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付至乙方。甲方保管存款证实书等存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本协议项下保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保持一致。(注:此条适用于投资银行存款的项目)
4.4.3信托计划受让的收益权对应的票据资产,票据由《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
托管合同》中约定的票据资产托管方保管。乙方保管票据的复印件并定期核查。乙方有权在认为需要进行票据资产实物核实时,票据资产托管方需要给予必要的配合。(注:此条适用于投资票据资产的项目)
4.4.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对外投资(含不动产投资)时形成的股权凭证
或权利证明文件的原件。乙方可根据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投资项目股权登记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查询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甲方建立股权记录制度,根据投资文件和被投资企业的资料,记录甲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数量和股权比例,并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变更记录。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股权投资及变动情况的相关文件。(注:此条适用于股权投资的项目)
4.4.5甲方应要求XXXX将交付的保证金(如有)及时足额划入保管账户,乙方
不负责对此进行监督审核。(注:此条适用于有担保、担保方可能交付保证金的项目)
4.5甲方应对信托计划项下的担保物(如有)价值进行持续评估跟踪,并向乙方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担保物价值大幅波动以致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6 甲方负责对信托资金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进行管理,并将到账时间及
时通知乙方,甲方负责各类收入的催收管理。乙方不负责应收资产的催收,因投资回款未划回指定保管账户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账户开立
5.1甲方负责开立保管账户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账户。
5.2保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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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保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保管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5.2.2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账户同时预留2枚有效印鉴,即甲方指定的财务专用章1枚以及乙方指定人员的人名章。上述印章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保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需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
5.2.3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信托资金运作通知书》。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后应将账户开户资料的印鉴卡交乙方保管。
5.2.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
5.2.5甲方应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收使用。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6.1.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该通知书应由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通知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并注明授权生效时间。
6.1.2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
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2.1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2.2信托资金投资于xxxx。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8
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
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
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保管账户内的保证金划拨(如有)应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符合本条款约定的
划款指令,甲方保证不任意动用该保证金,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甲方
承担。
6.2.3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用途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必要的划款证明文件(包
括不限于合同、凭证和证明文件等)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如发现问题,
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
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
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时,甲方应确保保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保
管账户余额的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5甲方未将本合同中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原件或复
印件(复印件,甲方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甲
方公章)移交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指令拒绝执
行。
第七条 保管报告
7.1甲方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乙方发送信托年度报告,乙方应在收到信
托年度报告后30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保管年度报告;信托计
划成立不足半年的,可不编制信托年度报告和保管报告。
7.2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
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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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
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八条 投资监督(备注:如本计划不需要投资监督服务,请删除本章节)
8.1甲乙双方在运作之前,协商确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如需乙方
进行投资监督,则应协商确定《投资监督标准》。
8.2乙方根据《投资监督标准》,在每个估值日后对甲方进行事后监督。如在运
作前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投资监督标准》或未经乙方签署确认同意,则乙方不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8.3因甲方违反《投资监督标准》而给本计划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造成的盈
利归本计划资产所有。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8.4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
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
8.5对委托资产托管过程中发生的与委托资产相关的重要事项,乙方有权向当地
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计核算(注:该项为增值服务,可视情况删减)
双方同意,乙方无需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信托费用和保管费
10.1可以在信托资金中支出的费用包括:
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以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准)。
10.2 保管费的计提与支付:
10
(注: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并与信托合同相应条款保持一致)
10.3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信托资金
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信托资金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10.4在国家规定的、应由保管信托资金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
第十一条 保密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除按银监会、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保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及时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 在信托计划成立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 11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信托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具甲方公章):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的《xxxx信托计划说明书》(如有)、《xxxx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xxxx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2)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和有权机关的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具甲方公章)。
3)信托保管专户开户资料(原件)。
4)乙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13.2质押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有权机关登记手续完成后的证明文件应在甲方获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具甲方公章)。
13.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它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保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15年。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14.1本合同自信托计划成立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至本合同15.2或15.4规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终止。
14.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3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以下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3.1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3.2乙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结业,或乙方或其财产被委
任接管人,或任何公职人员出于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目的接收或接管乙方或其财产或事务,甲方可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该终止视为乙方原因导致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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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甲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结业,或甲方或其财产被委任
接管人,或任何公职人员出于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目的接收或接管甲方或其财产或事务,乙方可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终止视为甲方原因导致的终止。
14.3.4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
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资金、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乙方不因保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承担任何责任。
15.2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保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信
托计划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 终止清算
16.1信托计划终止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信托资金清算报告,乙方就保管部分
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
16.2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应通知乙方进行分配划款、关闭保
管账户,并移交相关账户资料,经甲方书面签收后,乙方信托资金保管职责解除。
16.3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
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
□根据甲方与中国银行XX分行签订的代理收付协议,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代理收付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中国银行XX分行完成向每位受益人的分配划款。
[注:上述两款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此条仅针对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
信托(如理财对接的信托)可删去此条。]
16.4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16.1条或16.2条无法成立,乙方的保管职责
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自动解除。
13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备注:必须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其他
18.1双方同意,本信托计划无《投资监督标准》,乙方无义务对该信托计划的投
资运作进行投资监督。(备注:如本计划需要投资监督服务,请删除该条款内容)
18.2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
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8.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8.4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18.5信托计划其他文件中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本信托保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8.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4
(本页为xxxx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15
附件一
信托资金(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根据 年 月 日签署的《xxxx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的要求,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xxxx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正式运作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1) xxxx信托计划已于 年 月 日成立,预计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信托资金¥__________已划拨至在贵行指定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xxxx信托公司
年 月 日
16
附件二
授 权 书(样本)
指令接收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从 年 月 日起,我公司对xxxx资金信托计划资产清算划款指令的有效人员,指定如下:
有权经办人一: 有权经办人二:
签字样本: 签字样本:
有效签发人一: 有效签发人二:
签字样本: 签字样本:
业务章名称:
印章样本:
注:1、划款指令对应账户为户名 ,账号为 ,开户行为 。
2、授权说明:有权经办人(任一)、有效签发人(任一)同时签字且加盖xx信托公司xx专用章后,指令有效。
3. 向贵行提交的估值结果、往来函件等加盖业务章即有效。
xxxx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17
附件三
xxxx资金信托计划划款指令(样本)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经办人: 签发人: 18
附件四
1. 甲方主要人员
19
2. 乙方主要人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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