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免责问题

案例:

您好,律师,我先在挂名担任4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我无法掌控企业的经营,实际领导并不是我,在此情况下我该如何避免如果公司有违法经营,而我可以不负责呢?签订《免责协议书》之类的可以吗?内容是什么?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帮我!谢谢! 一、民事经济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二、刑事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除追究单位责任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并没有严格限制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因此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之间存在相关协议约定挂名

法定代表人不实际管理单位,则如果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单位的实际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直接负责人名称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乙方。

第二条:甲方聘用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第三条: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二篇: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