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答辩状

有关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答辩状

有关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联系电话:××

答辩人现就(20××)××法行初字第××号张××诉××市社会保障局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于20xx年4月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答辩人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保。其于20xx年10月15日病发住院,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用。其出院后,答辩人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2月9日,本案被告××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xx年10月15日所生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可见,答辩人一直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二、 答辩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时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这是不当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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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答辩状

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而答辩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答辩人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没有在工伤中受到外物的撞击,也不是车间设置备漏电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为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是不适当的,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已的法定义务,并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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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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