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意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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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格浪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工程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

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信中南[2011]建鉴字第4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1)委工审第160号委托函委托,对贵院(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675号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所涉标的物(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价格))的工程审价。我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涉案材料,结合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派员实地勘查,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结合现场情况进行了测算,并向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情况如下:

一、鉴定内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1)委工审第160号委托司法鉴定函鉴定内容为:(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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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一案所涉标的物(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审价。

二、案情概况

该工程位于嘉定区黄渡镇星华路2458号,工程内容为新建厂房工程。本案原告为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三、鉴定依据

1、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3、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1993);

5、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

6、《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

7、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签证单;

8、其他有关资料。

四、鉴定意见

1、该工程施工合同为370万元的闭口合同,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的计价方式,合同约定增减工程按照93定额计价,对应合同总价的工程预算书为93定额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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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此次鉴定按照93定额来进行计价,我所按照93定额计价方式测算得鉴定造价为1540986元。(详见附件明细)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依据沪建建(2001)第0384号文件明确废止93定额,应执行现行的2000定额,因此此次鉴定应用2000定额进行计价,我所按照2000定额计价方式测算得鉴定造价为1633435元。(详见附件明细)

2、另外争议部分:

1)、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万元对应整个工程,所以应按工程已完工比例分摊计取;被告认为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对应的专项#5@p已经开具给原告,原告也已经支付该款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15万元计取;我所认为该工程为未完工程,该笔费用对应着整个工程,建议按工程已完工比例分摊计取15万元

*78.30%=11.745万元。

2)、原告认为被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挖填后多余土方50米以外的驳运,因此相应费用不应计取;被告认为土方实际是开挖后堆放在4#厂房东侧以外及老厂房的南侧,待基础完成后再驳运回填至基坑,相应的土方驳运费为176332元;我所认为挖填土方的驳运是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事后审价无法明确是否进行驳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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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工程分包配合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费的5%计取,由于分包工程造价不明,所以无法计算。

五、本次鉴定费用

本次司法鉴定费用为57176元,原告(上海格浪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费用为32000元,剩余25176元司法鉴定费未支付至我公司。

附件

1、审价书

2、司法委托函等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100061057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100061594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打印版)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打印版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 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呼唤,而司法鉴定公正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和保障。清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这几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疑将对那些欲行不轨的人提出警示。

Q:造价词汇辨析系列1:"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A:“订”金与“定”金莫藐视一字之差 定金一订金两概念不能混淆

同样是买房子,同样付的是预付款,只不过一个叫“定金”而另一个叫“订金”。

而同样又是退了房,而不同的是“订金”退了,“定金”却没有退,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捣鬼的是“定”字。那么,“定金”与“订金”一词在法律效力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王律师。

王律师称,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事务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另外,“定金”还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冲抵应付款的一部分;如果付给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却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订金”则是指经济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目的货币。“订金”也称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纳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的一部分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剩余部分交纳一方有权索回。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当弄清楚“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后,那么商品房预售书中应该是“订金”还是“定金”呢,对此,王律师也作了分析。

王律师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开发商和购房人可以自愿地在认购书中约定为是“订金”或是“定金”。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消费者与房产商就“定金”与“订金”退还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许多房产商为在消费者身上赚取更多的利润,利用大部分购房者缺乏房屋买卖相关知识的弱点,诱使消费者签订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眼睛,谨妨“定金”陷阱。

避免“定金”陷阱有方法

成都市锦江区消协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出现“定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成都市房地产销售商普遍采用购房先签订认购书、协议书并先交纳数额不等的订金这一惯例作法引起的。事实上这种惯例是销售商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用订金这根绳索先系住购房者,从而达到促销的目的。

为了帮助购房者不再陷入开发商设下的文字游戏陷阱,消协有关人士为购房者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一、直奔主题签合同。如果消费者经过实地考察,深思熟虑后决定买房,可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该合同有违约赔偿相关条款,不必签订“定金”合同。

二、不公平合同拒签,如果消费者确定相中某楼盘,又一时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消费者有权与房地产商就“定金”合同的内容(双方责任、订金额度、相关时效、违约赔偿等)进行协商,对单方强制要求,消费者一定要拒签合同。

小知识:三大材、五大材、八大材、十大材的内容

三大材:水泥、钢筋、木材

五大材: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石子

八大材: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石子、砖、瓦、石灰

十大材: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石子、砖、瓦、石灰、玻璃、油毡

审计与审价的区别

行政审计和工程结算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规依据、行为内容有着严格的区别。 前者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

而工程审价则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工程实物量、承包合同等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其次,二者的标的、从业人员构成也不同,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而工程审价则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从业人员。此外,审计与工程审价在法律效力、工作的性质和目标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怎样报价才能中标

在投标前,通常先要考虑是否参加投标,若决定要参加投标,就需确定采用一定的投标策略,以达到既能中标,又能赢利的目的。常见的投标策略有:靠经营管理水平高取胜;靠改进设计缩短工期取胜,微利乃至保本;低报价高索赔策略等。确定了投标策略后,报价是一个核心问题,报价的依据是工程标价,也称为工程投标价格。

我们通常的投标标价和标底都是以现行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为依据而计算出来的,所以投标价和标底价在同一水准上,这就容易对投标产生误解,似乎投标是预算人员的事,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投标竞争成了预算水平的竞争,忽略了投标竞争应是企业决策者之间竞争的真正含义。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工程标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投标方法。工程标价是反映企业水平的工程标价、利润及企业内部诸因素的综合反映。即工程标价=估价+工程利润+企业内部因素+投标信息因素。

一、工程估价

应用造价工程管理中的估算,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联系所参投工程的现状,研究对比预算价格,经技术分析后进行估价。它所反应的内涵应是完成该工程全部工程量所需的费用,所以估价就是保本价。

工程估价=完成该工程量的各类消耗+管理费

a.各类消耗的定额修正:

估价计算的关键是通过估价把企业的优势集中地反映出来,由于各个企业完成各项工程的人力、材料、机械消耗的水平不同,所以不能用统一的预算定额来进行计算,要对现行的定额进行修正,即有反映本企业水平的各类消耗定额。这就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进行经济技术测试和运算。 以材料价格为例,材料的采购途径、运输渠道、加工措施、保管等费用,会因各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加上构成机械使用费的维护费,以及各企业实际耗用的人工费也不同,反映出企业的特色和水平。改变用统一定额,千人一面的做法,有利于通过竞争,来促进企业的自身完善和发展。

b.管理费

各个企业由于机构设置、管理层次、工作效率、人员素质的不同,管理费的开支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对所投标工程视规模大小结构难易等因素,确定自己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估价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的。在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哪些单价定得高,哪些单价定得低,都有一定的技巧。在国际工程投标中,往往采用“不平衡单价法”,对能现拿到钱的项目、估计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以及零星用工,单价可定得高些;反之,单价可定得低一些。

二、工程利润

工程利润是在工程估价的基础上,企业确定的计划利润。对每一个投标工程,必须因工程制宜,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要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地、投标竞争对手、有无后续工程及参加投标目的来确定所投工程获利多少,即所谓的高标、低标。其中低标是承担该项目不求利润,只求保本的最低标价。准确地估价成本和合理地确定利润能体现一个企业投标报价的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是争取中标的一种手段。

三、企业内部因素和投标信息因素

投标企业的制标人员对企业内部因素和投标信息因素要特别注意,因为企业内部因素和投标信息因素都是灵活多变的。只有把握住企业内部因素和投标信息因素,才能最有希望在投标过程中取胜。企业内部对标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素是:

a.企业当前的施工任务情况。

b.对所确定的施工技术,工艺掌握的熟练程度;

c. 施工现场与住地的距离远近;

d.后备物质的来源、供应情况。

e.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模和数量。

对标价有较大的投标信息也很多,包括:竞争对手的数量、实力、信誉和报价情况;招标单位的主观意向,如:招标单位强调标价,还是强调工期,或是质量要求特别高等。

投标除了要抓住估价这一要害以及利润决策外,还要综合发挥企业的优势。合理的标价是中标的重要因素,但毕竟不是唯一的因素。招标投标是一场竞争,是企业综合水平的较量,其中企业的工程质量、社会信誉、经营作风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击败对手而取胜,需要的是经营决策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胆识,基点建立在提高整个企业的素质、精心经营和精心管理上,别无他途。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要我们及时总结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认真地研究其特点和规律、审时度势、开拓思路,就一定能争取在有利的条件下中标。

合同约定一次性包死工程如何结算?

一、案情简介

19xx年10月,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与乙公司(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某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一次性总包。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进行了部分设计变更,使该项目某些部分工程量增加,某些部分工程量减少,总体比较工程量有所减少。至19xx年5月工程竣工时,甲公司付款789万元,余款未付。乙公司提起诉讼,索取工程款,甲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应诉。

二、法庭审理过程

1、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乙公司称,该工程总造价约1380万元,甲公司欠款591万元,应当支付。其理由是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包干的结算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结算方式相悖,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为无效,本工程应按规定的定额和取费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和甲公司欠款。由于乙公司是甲级施工企业,而其签订合同约定价格时是以乙级取费为标准进行预算,并确定工程款的。若现在按实结算,按甲级取费,显然工程总价增加,对甲公司十分不利。

2、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显然,甲乙公司所签承包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效,是本案的焦点。对此,律师分析,甲、乙双方均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开发项目手续齐全,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有关定额加取费的结算方式,只是有关部门发布的参考标准,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打的强制性标准,并非认定行为无效的依据,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在法庭上,律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3、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随着审判的进行,乙公司考虑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遂变更请求,称合同约定价款1200万元,一次性包死,即是价格不再变更,而甲公司仅付789万元,故甲公司应付款411万元。

4、本所律师对此的抗辩

本所律师当厅提出如下抗辩: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包死,是指工程款在原设计范围内一次包死,若设计不变,价款不变,若发生设计变更,仍应对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工程量增加部分相应增加价款,工程量减少部分相应减少价款。并随即申请对变更部分进行审计。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审计,工程款应调减9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14万元,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注:作者韩大更律师,本文引自《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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