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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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中心[20××]文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X民初字第XXXX号] 委托日期:20xx年5月25日

受理日期:20xx年5月25日

送检材料:

检材: 落款时间为“20xx年1月9日”的“借条”原件一份一页,检材是从收款证明中收集的部分手写字迹。

样本: 落款时间为“19xx年8月12日”的“借条”原件一份一页,从中提取与检材相同的字作为样本字迹。

鉴定事项:两份材料上的手写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

鉴定日期: 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5月29日

鉴定地点: XXX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案摘要

委托人在审理“肖仕权与朱钟禄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需对上述问题进行确认,特委托我中心进行定。

三、检验过程

检材字迹由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初步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书写水平较低,书写不流利、自然,有重笔特征的出现,有摹仿的嫌疑,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字迹系黑色墨水笔形成,书写水平低,样本字迹特征表现稳定一致,具备鉴定条件。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一一进行比较,在笔迹一般特征上,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的笔迹熟练程度都低,字体都为行书,检材字迹的笔压比样本字迹要强。在细节特征方面上,对应相同单字的起收笔方式、结构搭配比例、运笔方式、连笔方式、笔画的交叉、断连等特征都有所差异,有较少的相同点。如样本笔迹中“肖仕权”的整体搭配比例与检材有所差异,检材中的“仕”出现重笔特征,样本字迹在转折时较为平滑;从检材字迹“此据”中可看出书写很不自然,“据”字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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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很奇特,也有可能是书写过快造成;检材字迹“还清”的“还”字的走之底的运笔方向向右下方,而检材的运笔方向趋于平稳,“还”中的“不”字样本字迹与检材字迹在连笔、断笔特征上差异较大;检材字迹中“借”字是错字,还差一横,样本字迹是书写正确的,样本字迹“借”的连笔与检材也不相同;阿拉伯数字“2”的书写形式也不一样,但数字的改变相对较容易,等等。(详见特征比对表)

四、分析说明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方面没有本质上的符合,不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反映。

五、鉴定意见

检材字迹不是符容国书写。。

司法鉴定人签名 ×××(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 ×××(技术职称) ×××××××××

附件:

注:本鉴定依据“FSC07-TC-T-2

 

第二篇:国家司法鉴定委托书(法医类)

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云春鉴[ ]医鉴字第 号

国家司法鉴定委托书法医类

国家司法鉴定委托书法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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