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xx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价费字496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xx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19xx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价费字496号发布)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年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19xx年12月26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业、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子部)联合发布?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分别设立发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深圳、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和电子部发证管理部门所属的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共同审查认可的进出口电子产品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者,其产品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对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满足《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内容及要求》(以下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达到下列技术要求之一: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

3.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电子部批准的企业标准或过渡性标准;

4.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5.来图来料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二、出口电子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有关出口包装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发证程序

第七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门类填写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所在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为:

申请书(一式六份);申请书附表(一份);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的自查结果(一份);有效运行的质量手册(一份);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一份)?

第八条文件审查

所在地商检局将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送有关审查部进行文件审查、对申报文件不符合要求者,有关审查部通知申请企业修改补充,并写出文件审查报告?

第九条产品确认试验

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企业或外贸仓库对申请出口的产品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并开具试验通知单、生产企业将样品和试验通知单连同产品技术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按试验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接受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工作、检测单位不得将检验项目随意转让给非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束后出具二份检测报告,分送给生产企业和所在地商检局?

第十条现场审查

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审查组的组成、审查组一般由4-5名审查员组成,由所在地商检局派2-3名审查员,并担任审查组长、审查组长负责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按计划对申请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评定,并在审查结束时,写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现场审查报告?

参加审查组的所有成员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和《审查内容及要求》上签名?

企业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及有关资料交所在地商检局? 第十一条资料上报

所在地商检局根据文件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产品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同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书、申请书附表、产品确认试验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等有关资料上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

第十二条审批发证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对上报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批准和签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书?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直接寄送申请企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分别返回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产品检测不合格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首次申请未通过产品确认试验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将产品改进报告或企业整改报告提交所在地商检局,经审查后,可以重新安排产品确认试验和现场审查、如仍不合格,申请企业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申请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从第二次寄送不合格通知单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企业现场审查或产品确认试验的减免

一、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十二个月内(以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日期为准)申请质量许可证,经所在地商检局同意,可免于现场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

二、已经产品认证、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如试验项目和试验标准相同,可在十二个月内不作重复检测?

三、对通过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评审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免于现场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本办法自查一次,并书面向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电子产品质量情况,同时抄报有关审查部?

第十六条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和检验制度进行监督、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同意后,增加复查次数?

第十七条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吊销并收回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自吊销质量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准办理申请手续?

一、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明是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经复查或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所在地商检局应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者,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向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伪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的,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负责产品检测和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或考核结果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费、企业现场审查费、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企业负责、收费标准遵循非盈利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21123(颁布时间)19830101(实施时间)19931022(失效时间)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19xx年10月23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原则通过 19xx年11月23日公布 19xx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第四章 管理机构第五章 奖惩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方针,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维护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和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第三条 凡设在本省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社队企业)及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根据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即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第六条 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合格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品。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执行下列管理规定:(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产品出厂。对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注明不合格标志(次品或等外品),不准以次充好,否则不准出厂;(二)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三)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规定的技术文件;(四)合格产品出厂后,在保用期内或规定的期间内,发现属于生产质量问题,原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五)无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已投产的无技术标准的产品,要限期制订技术标准。不影响人民健康和安全的无技术标准的小商品允许生产。第七条 对优质产品的管理:(一)经国家、部和省命名的优质产品,应使用国家规定的优质产品标志图案。非优质产品不准冒充优质产品或乱用优质产品标志。(二)企业申报优质产品,必须取得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省标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三)对已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要定期检

验或不定期抽检,发现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如在限期内不能恢复优质产品条件时,由省标准局报原批准单位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第八条 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对仲裁不服者,报请上一级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对仲裁仍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辖区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被检验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的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企业有关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测试手段等进行检查和校核。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的产品按照标准规定无偿抽取样品,并开出正式收据。检验后的样品,除损耗部分外,应退还被检验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向被检验单位提供检验结果。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可向被检验单位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标准局提出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仲裁检验收费由责任方支付。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配备相适应的敢于坚持原则、检验技术熟练的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在检验业务上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指导。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支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要负全面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根据技术标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好质量关。对不合格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其他有关领导人员,强令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的,质量检验人员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告。第四章 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专业(计量器具、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受压容器、船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网。第十六条 省、地、市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县(市)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发展需要和条件,逐步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领导,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对重点产品、有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荣获国家质量奖及使用“优”字标志的产品和人民关心的日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同主管部门协商,充分利用企业、事业的现有检验设备及人员,建立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和印章,为同类产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隶属关系不变,在监督检验业务上受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第十八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发质量监督员证。质量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下厂检查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产品质量情况;利用企业检验手段,抽检产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监督员应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工作十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和工人(相当六级以上检验工)中选任。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持续稳定或提高,用户反映良好者;(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按照技术标准,积极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协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三)监督检验工作人员(包括质量监督员)和企业的质量检验工作人员,严于职守,坚持原则,管理有方做到检验数据准确,不漏检,不错检,能把好质量关,或在产品质量检验上有创造发明,成绩显著者。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出厂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者,要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没收其全部销售额。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充优质产品或乱用优质产品标志者,除登报声明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以次充好,欺骗用户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多得收入部分,给

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用行贿受贿手段,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或收购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惩处。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验工作人员(包括质量监督员)和企业质量检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索贿,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有关领导人员,阻碍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强令将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出厂,或者对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和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或人员的通报批评、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百分之八十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百分之二十留给标准化管理部门,主要用于监测检验仪器购置费的补助,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使用时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编造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受银行监督。企业被罚款项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分成中支付。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主要农副产品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 购销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按照产品技术标准签订合同和检查验收,加强市场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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