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业务知识

安置帮教工作要做到六到位

一是交接到位。及时与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的村(居)联系,做好基本情况、相关资料交接; 二是跟踪到位。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跟踪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走访,及时了解现实状况,防止脱管、漏管; 三是帮扶到位。对生活困难,特别是“三无”人员给予资助,及时帮其申请办 理承包地和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监督到位。积极与村(居)、派出所民警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协调联系,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摸排,对重点人员建立特殊档案; 五是教育到位。每月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政治、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一次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动向; 六是安置到位。根据实际就业需要,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平台,为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提供服务。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

1、 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借鉴国际先进刑罚理念,适应国内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民法制度改革实行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它与监内刑罚执行相对应,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加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适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四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五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初犯、过失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未成所犯、老病残犯等类人员,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理由有4点:

(1)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是刑罚执行;

(2)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都是触犯了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

(3)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刑事惩罚性质,例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要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要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和汇报思想,要认真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安排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本人外出、迁居都要经过批准。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不得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对违反监管规定者要进行处罚等等。

(4)社区矫正同监内刑罚执行根本目的一致,都是通过实施刑罚措施,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4、社区矫正的特征有哪些?

与监内刑罚执行相比较,社区矫正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非监禁性。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区别,社区矫正把矫正对象放置在社区,而不是放在环境封闭的监狱大墙内,罪犯具有相对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生活空间,能够做到与社会相融合,基本不影响个人的工作、生活;

(2)惩罚的和缓性。与监禁刑和自由刑相比较,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惩罚程度较轻,这类罪犯不会体验到监禁刑罚的某些体验---剥夺痛苦,如失去人身自由,遭受两性隔离,失去个人自主性和隐私,与家人和朋友分离,无法像正常人那样享受生活,等等。因此,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相比较,刑罚的程度要和缓许多;

(3)社会参与性。监禁刑罚的工作主体是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不仅包括政法相关部门,还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征;

(4)社会的综合性。社区矫正融入到社区的工作与生活,使之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促进了社区治安的改善,另一方面促进了矫正对象思想行为恶习的矫正,增强了回归社会的适应性;

5、社区矫正的任务有哪些?

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有3项:

(1)监督管理。就是按照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教育改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教扶助。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就学、就医以及生活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谋生能力,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6、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改革创新原则。要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结合中国国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大胆的 1

探索和创新,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2)以人为本原则。把社区矫正对象放到社区来改造,改造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家庭稳定,减少了因关押产生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出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3)社会参与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全社区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

7、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目的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通过组织引导公民参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与监督,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8、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有五个方面:

(1)社区矫正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当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在不断提高,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制度的人道路化也是不可逆转的,而社区矫正在保护罪犯人身权、财产权利、满足其重返社会种种需求方面,处处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精神,和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2)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主要是避免了一些罪过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恶习不深的罪犯在监禁刑罚条件下,与恶习较深的各种罪犯混合关押、受其熏染影响,产生交叉感染,由“单面手”变“多面手”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这些罪犯的更好改造,也为社会减少了许多不安定隐患。

(3)有利于增强监管改造效果。把罪犯放置在社区进行监管改造,具有独特的优势,矫正对象在接触社会、密切亲情、适应社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易于使其珍惜现有的一切,激发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积极性,增强了改造效果。

(4)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与监禁刑罚相比较,国家在财力、人力、物资装备设施的投入方面,都会节约许多,用于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需要的方面去。

(5)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目前在全世界的刑罚执行领域中,以轻刑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适用社区矫正,也成为通行的作法。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实现了与世界通行作法的接轨,有利于我国在这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也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精神。

9、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使其形成健康人格,将其塑造成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身份顺利归功社会的新人。

四是感化功能。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和解困帮扶。使其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心理教育、心理危机干预方面。通过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除罪犯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效监控之下,防止其重新的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10、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区别在哪里?

在日常实践中,由于这两项工作的对象都曾经犯过罪,主要的工作方法都包括了思想帮教和生涯帮扶等内容,因此比较容易混淆。但深入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工作的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安置帮教只是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

(2)工作对象的身份不同。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正在服刑或接受矫正的罪犯,而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公民;

(3)工作的力度和管理的宽严程度不同。社区矫正由于是刑罚执行,具有强制力,对矫正对象作出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方面的限制、行为方面的约束,违反监管规定的还要受到惩罚;而刑释解教工作不能强制,由于刑释解教人员都是具有人身自由的体力保障的公民,对其在思想上,行为上不能违背其意愿或采取强 2

制措施,只能靠教育引导,促使其自愿接受帮教。两者引比较,在工作力度和管理程度上要差很多。

14、社区矫正队伍由哪几部分人员组成?

(1)司法所工作人员;(2)司法行政机关派驻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3)从社区干部、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中聘用的人员;

15、什么是社区矫正专业人员?

答: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一般指司法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和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16、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一般是司法所招聘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接受过正规培训,领取薪水或报酬,承担正规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由于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从事社区矫正中涉及执法内容的工作,只能协助司法所从事不具有执法内容的教育、矿物质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18、什么是管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是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浒、示威自由的权利;

(5)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6)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7)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宣告解除管制。

19什么是缓刑,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缓刑是对判处某种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刑的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缓刑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4)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有期造型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长宣告。

20、什么人适用暂予监督外执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21、按照我国刑的规定,哪些犯罪适用假释,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假释。对累犯,以及犯爆炸、抢劫、杀人、强奸、绑架等5种严重暴力罪犯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做到: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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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罪犯的假释考验期,被告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罪犯未重新违法犯罪或发现新罪的,可以原刑罚执行完毕并予以宣告。

2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剥夺政权权利的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政治权利;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报告监督管理机关。

26、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监狱、公安看守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期满释放的罪犯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应当怎样移交?

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正当政治权利的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应在释放前一个月将释放通知书、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告诉等法律文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责令其自接到裁定书、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27、什么是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

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新开展的一项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裁定、审批人员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根据法定情节对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嫌疑人或罪犯,在开庭审理、裁定或决定前,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群众及受害人反映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局面调查报告的活动。

28、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在监狱、看守所的情况; 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受害人的意见;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反映;

29、开展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开展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应注意的问题有四点:

(1)时限问题,整个调查工作务必在收到委托函十日内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否则将失去作用;

(2)参加调查工作人员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特别是到被告家庭调查,务必两人同时到场;

(3)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的内容和显失公平的意见建议;

(4)调查工作程序问题。书面调查报告一定要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所长署名签署意见,县(区)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

30、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程序和内容:

(1)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材料的接收;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包括对象的确认、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等具体工作内容;

(3)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4)开展初次见面谈话教育;

(5)建立矫正对象的个人矫正档案。

31、被判决、裁定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省内和外省的校正对象在报到时间规定上有何不同?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服刑、羁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到。

32、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中,有哪几种情形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1)未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

(2)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社区矫正机关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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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述1、2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应及时通报检查机关,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敦促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以上3种情形消失,上述人员可列入社区矫正工作对象。

37、社区矫正机关如何审查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请假申请?

社区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请假申请,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矫正对象因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再规定期限内到申请外出所在地,并按时返还和销假。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校正对象,除因治疗、护理等特殊原因外,其他情况不予准假;对于请假理由不合理,情况不属实的,不仅不予准假,而且要进行批准教育。

38、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在实践方面有哪些限制?

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20日,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0日,确有正当理由请假外出时间超过20日的,需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查实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但每次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39、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时间较长,社区矫正机关在监管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以居住地司法所为主,暂住地司法所受托协助进行管理;请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居住地司法所委托暂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指定司法所进行管理。

40、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主要采取什么形式开展?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应当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内容。为了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还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教育基地,改善教育环境。

41、矫正对象出现哪些情形的,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的;(2)受到奖惩和惩处的;(3)请销假前后;(4)家庭出现变故时;(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6)主动要求谈话时;(7)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谈话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42、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惩措施按性质可划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两种。其中:

(1)行政奖励的种类包括:表扬、记功。(2)司法奖励的种类包括:减刑、假释。

43、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表现可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44、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刑或缩短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3)、受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45、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有哪些?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6、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行政惩戒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包括: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47、予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记过处分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决定给予矫正对象警告、记过等行政惩戒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批。

48、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惩戒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怎样履行手续?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发现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司法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50、确定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矫正终止:(1)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管理期限已满的(所判刑期、缓期假释的考验期)(2)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3)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发现余漏罪被羁押的;4.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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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负责部门

区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含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十七个职能部门的安置帮教领导机构,下设安置帮教办公室;各街(镇)设立安帮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帮教小组;组成辖区内的三级帮教网络开展工作。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

(一)接收监狱、劳教单位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二)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三)参与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四)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释解人员,对没有生活出路(通常是指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和帮教。

五、释解人员回归报到程序

(一)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属街(镇)安帮办(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

(二)接受户籍所在地帮教工作小组管理并建立帮教措施。

六、释解人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释解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规定,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七、释解人员在安置就业方面享有的权利

(一)释解人员回社区(农村)的,由落户地的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享受与其他居(村)民同等的待遇。保留职工身份或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释解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就业。原单位被撤消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予以安置;不适宜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商请劳动、人事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适当安置。

(二)释解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尽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符合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济。

(三)释解人员入监所前已参加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失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八、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

安置帮教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系统工程,深入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对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是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并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措施。

九、安置帮教的工作原则

(一)、安置工作原则

贯彻给出路、“不歧视”、“不嫌弃”的原则。

(二)、帮教工作原则\1、人道主义原则\2、个别化原则\3、法制原则\4、社会化原则\5、教育挽救原则

十、安置帮教工作的作用

1、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2、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

3、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提高监狱、劳教所的改造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一、安置帮教工作立法的必要性

1、对安置帮教工作立法是保护刑释解教人员权利的需要

2、对安置帮教工作立法能解决现实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安置帮教工作立法能有效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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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必须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二)、必须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

1、要掌握与其本质工作相关的基本知识,对自己的业务知识要精通

2、在工作中要端正心态,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要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整个工作系统有清晰而深刻的了解

(三)、个人能力方面的要求、1、社会交往能力,2、组织能力,3、决断能力

十三、安置工作的含义及重要性

安置工作是指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安置是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其身,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四、帮教工作的内涵

安置帮教工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二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

十五、帮教的形式

帮教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家庭亲属帮教,2、合同帮教,3、承包帮教,4、帮教小组帮教

十六、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制度

1、建立政治学习制度\2、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法律、法规培训\3、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十七、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帮教协议书、解除劳教通知书或刑满释放、年度考察表、经济补助记录、安置情况记录、撤销帮教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2、要一人一档,统一编号,分类存放,排放整齐,妥善保管。

3、档案由内勤负责保管,要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拆选、撕页、涂划、剪贴等。

4、档案一般不让外人查阅,确需查阅时,须经所长批准。借阅和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十八、刑释解教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1、自暴自弃,破罐破摔,2、规范失调,举止失范,3、变态人格,行为异常

十九、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构成

1、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综治委委员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他们是安置帮教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管理者。2、成员单位包括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员。3、各街道、镇及社区、居委员会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员。4、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社会团体成员。5、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二十、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二)、社会经济权利\1、劳动权 2、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 3、合法财产权

(三)、婚姻家庭权\(四)、受教育权\(五)、事业发展权

二十一、对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1、有利于服刑、在教人员正确认识社会的形式政策,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后积极投入新生活。

2、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二十二、对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法制教育、1、法律基本知识教育 2、具体部门法的教育、(二)、道德教育、1、为人民服务道德观教育 2、集体主义道德教育 3、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4、社会公德教育

5、职业道德教育 6、家庭美德教育、(三)、形式教育、1、国际形式教育 2、国内形式教育 、(四)、政策教育、1、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教育 2、刑事政策教育、(五)、理想前途教育

二十三、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1、基本的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也是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3、刑释解教人员改造不彻底。(二)、主观原因、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贪图享乐、铤而走险,渴望暴富,是重新违法犯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

二十四、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

2、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

3、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

4、大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

5、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保障机制的落实

二十五、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制度 责任.例会.登记建档.衔接.重点人口管理.协调配合.培训学习制度 7

二十六、安置帮教组织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对回归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建档入户登记,及时协调基层建立帮教网络,认真做好信访解答和工作处理。(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做到情况熟、人员底数清,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具体困难和问题。三)对基层帮教组织的帮教和安置就业,做好协调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协调全区企事业单位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四)负责做好基层帮教组织骨干成员的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熟悉掌握党和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方面的文件精神,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政策水平。(五)积极努力创办好过渡性的安置实体,逐步建立起“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基地。(六)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做好自谋职业,自我安置和外出发展、做好思想引导。(七)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摸排工作,搞好回访考查,抓住工作重心,及时推广在工作中出现的典型和经验,表彰鼓励先进。(八)认真组织,做好赴监狱劳教(少管)场所的社会帮教团、主动协助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认罪服法和教育改造工作。(九)认真做好年度工作统计报表,为上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十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是什么

(一)、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司法局)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乡司法所);2、建立个人档案:街乡司法所根据预防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纪录;3、建立帮教小组:每一名释解人员均成立一个相应的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民警、居(村)委会和释解人员亲属等组成,帮教小组在街乡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2、落实见面教育,谈话、家访;3、司法所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三)、重点监控:司法所和帮教小组对列入重点人管理范围的释解人员要重点管控。

二十八、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意义有哪些?

(一)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安置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三)安置帮教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人权的需要。

三十、过渡性安置的渠道

过渡性安置有如下七种渠道:

1、对原有工作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应主动与原单位协商,争取让原单位接收;

2、对原单位没有工作单位或原单位无力接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应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争取让其他单位接纳他们;

3、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应及时划分责任田,有条件的可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安排其亲属抚养、赡养或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救济;

4、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鼓励其竞争上岗;

5、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

6、对没有资金、生产资料和技术或年老体弱、孤独无依靠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和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共同设法安置;

7、由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共同创办过渡性安置点或安置实体,安排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得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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