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

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5@p,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5@p。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

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汽车产业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汽车产业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汽车产业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汽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汽车产业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如下:

一、加强民办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及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三岁前少儿教养大纲》、《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的要求,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为幼儿创设良好的保教环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坚持晨检制度,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隔离工作。开展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各项活动,做到动与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

(三)根据《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教育活动,根据教材的计划,设计教育活动和游戏活动教案及备课笔记。克服“小学化”、“专业化”等应试教育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做好家长工作,主动与家长沟通,及时向家长宣传科

学育儿知识、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共同把婴幼儿培养好。

(五)主办人及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幼儿园要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执行,有监督纪录。

(六) 新入托幼儿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托时保健医需要查验《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合格后办理入托手续。对在园(托)幼儿按年龄进行“四、二、一”体检以及五官保健和心理保健,并按照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儿童卫生保健档案。对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幼儿要重新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七)保教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恐吓、责骂幼儿,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大小便。不得在园内悬挂、张贴和摆设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在幼儿面前议论不文明的、与幼儿无关的话题。

(八)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做到房屋、场地、家具、教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楼梯、室外窗户有安全护栏,门窗有防蝇设备,暖气设暖气罩,冬季用炉取暖,要有炉档。有防触电、防砸伤、防烫(烧)伤措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在园期间,由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或不良后果,均由办园人员和有关责任者负责。

(九)保持环境清洁。寝室、活动室要每周彻底打扫、消毒一次,幼儿用品、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厕所、便盆做到便后立即清洗,每日消毒一次。做到每人一巾一杯,每天清洗及消毒,保证科学、安全饮用水。保证幼儿适当的睡眠时间和脱衣午睡。保证户外活动,冬天不低于l小时,夏季不低于2小时。 (十)幼儿伙食必须与主办人家庭成员及工作人员伙食严格分开,单独分账、分灶。合理安排幼儿膳食,每周食谱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每餐营养量和进食量。有条件的开展营养计算及分析。不吃隔日剩饭菜。餐具每餐消毒,厨具有防蝇设备,生熟分开。不开办伙食的园(班)要及时为幼儿热饭盒,保证按时进餐。按幼儿出勤情况收取伙食费,专款专用。伙食账目每月向家长公布,不得克扣。

(十一)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和传染病流行。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意外伤害,主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作用

(十二)汽车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工作以及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的培训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组织专业人员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定类,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三)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卫生、民政、税

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不符规定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停止举办,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经济处罚。 (十四)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汽车区民办幼儿园审批机关,经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五)民办幼儿园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监护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十六)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园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 每年1 0一1 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汽车产业开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园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收取与使用情况的管理

(十七)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

(十八)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九)民办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备案并公示的收

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予以免征营业税。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出资人可以从办园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每年需从年度纯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纯资产增加额或者纯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各种设备的添置、更新。

(二十)民办幼儿园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吉林省文化体育业#5@p》。

汽车产业开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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