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图书读后感征文

反腐倡廉

---读《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有感

有人说,廉洁是一棵松,在万木凋零的冬日,为人们送上一丝绿意;有人说,廉洁是一盏灯,在黑暗冰冷的夜晚,为人们添上一份光明。而腐败被国际社会称为“全球性的灰色瘟疫”, 这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鉴于当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反腐败在具体环节和手段上又存在着许多共同的“自然属性”, 这就为我们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提供了可能。在亚洲, 新加坡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控制腐败的典范。《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一书能让我们对新加坡的反腐制度有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该书从领导人的政治意志是治贪关键说起,围绕执政党——人民行动党党徽上的闪电、白底、蓝圆这三重象征展开论述,意在揭秘一党长期执政何以保持活力、廉洁,解析和谐社会是怎样建成的。书中有关新加坡独具特色的治贪反腐方法,执政党领导人关于民主、压力等的论述,很是精彩,读来让人颇具共鸣。从书里我们领略到了新加坡前领导人李光耀治国的硬道理,也看到了他在选择治国人才时看重的“品性”、“品行”、“动机”、“品格”……等方面的领袖特质。这和我国目前选贤任能的干部任用体制有一定的共通性。身为领导人在防止贪腐方面的决心和所表现出来的坚强意志,确实值

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目前的中国, 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全国上下均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是关系到执政党命运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从1999 年下半年起, 中国大地掀起了一股反腐倡廉的“红色风暴”。毋庸置疑, 我国近年来众多大案要案的查处, 显示了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 但要彻底解决中国现存之腐败问题, 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加以配合。而这一套制度, 如果从推行效果的层面分析,在目前之中国尚未出现, 因而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则显得甚为必要。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国内经济的决速发展, 我国的腐败问题也日益严峻, 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松懈, 也有制度设计层面的漏洞, 从而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从新加坡反贪立法的成功经验中, 可以一些找出中国反贪法律制度革新方面或可借鉴之处。

首先, 加强反贪污法制建设, 形成完备的反贪污法制网络。新加坡具有一个完善严密的反贪法网,包括实体的《防止贪污法》与程序上的《没收贪污利益所得法》。这张法网不仅疏而不漏, 而且对于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而反观中国, 除刑法典第7章外, 尚无专门针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单行立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贪污腐败行为的手段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

变化, 现行法律规范已显得简单和不完善, 法律和制度已经落后于形势和犯罪形式变化的发展。因而,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法律, 在制度上作出系统、详尽和全面的规定, 使它足以引起公众的关注, 足以对此类犯罪者起到威慑作用和采取全面有效的制裁, 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更详尽的法律依据,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 建立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 加强执法力度。一般认为, 有法可依仅仅是个先决性条件, 而反贪污腐败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取得预期的效用, 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执行情况, 而这一任务即需要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来完成。而我国目前的反贪污贿赂局, 其独立地位之有无姑且不论, 但就其职权来看, 尚不能承担如此之重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高度隐蔽的行为, 某些犯罪证据和事实必须依靠特别的程序和特殊的手段方能获得, 而行使与普通侦查机关相同职权的反贪局显然是不适合的。况且,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我国反贪局一直以来均是作为行政机关之附属机构运转的, 在“官官相护” 甚为严重的情况下,反贪局根本就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仿效新加坡的做法, 改组反贪局,使其从体制上摆脱其他机关的牵制和干扰, 才能落实惩治腐败的各项法律措施, 有效的打击腐败行为。

再次, 完善证据制度。对于特殊的贪污贿赂犯罪, 应当采取特殊的证据制度, 方能有效打击该种犯罪。在新加坡存

在的各种反贪证据规则, 中国已经具有的是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坦白免责原则。而贿赂推定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原则却没有涉及。贿赂推定可以在某些关键证据无法收集的情况下定罪量刑, 加大处罚的力度, 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则使得利用传统习惯使贪污受贿合法化的嫌疑者受到规制, 亦有利于反贪斗争的开展。

最后, 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自从我国19xx年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 该制度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在预防贪污腐败方面, 它并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需对其加以完善。第一, 高薪养廉政策需要推行。高薪养廉不仅可以稳定公务员队伍, 不致人才外流, 更为重要的是, 它可以加大公务员贪污腐败行为的风险, 对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预防腐败。第二, 财产申报制度, 亦称“ 阳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在《收入申报规定》中, 但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而且在具体内容上尚不具备“ 阳光法” 的特征。尽快建立完整的财产申报法, 将申报主体范围扩大至全体公职人员, 客体范围扩展至公职人员的全部家庭财产, 并且将其向社会大众公开, 接受监督。 中国的反腐之路道重任远,顺应民心,积极探索,终有一天中国也能达到新加坡的反腐高度,甚至更高更好!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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