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由乙方制造或代理的产品事项,达成本供货协议,并就此协议以下方面达成一致的商务约定:

1、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2、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详见附表1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30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50 %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5@p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

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代理合同范本

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项目之发展商,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独家销售代理人,并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代理范围

第一条  代理范围

1.1  代理物业

以下简称为“本项目”。本项目名称、经济技术指标等相关数据发生变更,不改变本合同对本项目的实质描述。

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同时,保留自行销售或选择第三方渠道进行项目分销的权利。

1.2  代理期限

乙方对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自月日起至月日止,代理期满双方对后续合作事宜另行协商。

1.3  代理期内签约任务

合同期限内的签约任务指标为  平方米。

以上销售面积建立在甲方保证正常推盘节点,若因政府宏观调控及内、外部政策变化,严格控制房地产销售,使房地产市场或运营节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销售进度,则双方对上述销售签约目标另行协商。

第二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委托受托条件

2.1  甲方已取得本项目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2.2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同意遵守行业内竞争项目回避原则,不能接受所代理的甲方“项目同区域”半径一公里范围内之同市场定位竞争楼盘(已推出或即将推出市场)的任何形式合作或销售代理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销售、合同登记、按揭办理、房屋交付、产证办理等有关的各类服务),经甲方同意及在本合同生效之前乙方已签约项目除外。

第三条  人力资源约定

3.1       人力资源初始配置

3.1.1  事业部:乙方获得本项目销售代理权后,乙方指定事业部(如无事业部,则指定经双方商议认可的其他部门)参加由甲方、广告商等与销售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参与整个销售工作。

3.1.2  核心成员:乙方保证核心成员(项目总监,销售经理,策划经理,项目主策, 其它人员以甲方确认为准)的人员数量配备齐整并保持稳定。其中驻场销售经理不能参与其他项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受托项目,并必须保证每星期至少5天在现场,周末必须有1天时间在现场。策划经理必须保证每星期至少3天在现场,周末必须有1天时间在现场,并参加项目销售组周例会。

3.1.3  策划团队:策划团队需至少保证名执行策划(其中名需要驻场)执行营销方案及把控品质。策划团队必须保证人员稳定,策划总监、策划经理、主策划师、驻场策划人员合同期限内不准调离(自动离职、辞职以及甲方认为不合适要求调换的情形除外)。

3.1.4  驻场策划:乙方需指派名驻场策划,必须保证每周在项目现场或甲方办公地点工作时间至少达到5天,协助甲方完成具体的策划及流程执行工作。

3.1.5  销售经理:乙方派出销售人员进驻售楼现场进行销售工作,委派一名项目销售经理负责现场销售及协调工作,负责乙方销售人员的管理,同时负责重要客户的洽谈及投诉处理,现场与甲方对接等工作。

3.1.6 经理助理:乙方派驻一名经理助理,以协助项目经理并补充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的职能。乙方的销售经理及经理助理对甲方指派的现场销售主任负责。

3.1.7 销售人员:平日销售人员需保证至少人,开盘、促销活动及周末,乙方销售人员需至少增至人。当销售面积总量超过90%,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减少驻销售现场的销售人员数量,减少量及减少的具体人员由甲方确定。

3.1.8 销售秘书:代理期限内,乙方需提供一名销售秘书协助甲方总销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接待、认购、签约、更名、换房、退房、延期付款、更改付款方式、特殊折扣、认购书打印、收据打印、客户信息明源销售系统督查、按时按质完成数据统计及内部文案管理等销售事务的处理。经甲方专门培训后上岗的项目秘书,一年内不准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的情形除外)。

3.1.9   客户满意度专员: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满意度专员,该岗不

得由现场销售团队人员或项目秘书兼职。满意度专员必须在项目开放前一个月到岗,且在项目现场驻场办公,项目售罄撤场之后办公地点改至甲方办公所在地点。项目全部入伙完毕之后方可撤销此岗位。满意度专员根据甲方颁布的有关提升客户满意度的相关制度开展客户满意度系列工作,并定期向甲方营销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汇报,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三《代理公司客服小组岗位工作职责》。

3.1.10 销售助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销售助理,该岗不得由现场     销售团队人员或满意度专员兼职。销售助理必须与项目团队一同到岗,且在项目现场办公,负责销售案场销售事务、财务收款等事务工作,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甲方综合管理部给予工作支持及监督。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四《代理公司销售助理岗位工作职责》。对于销售助理岗位,甲方每月给予2000元的服务费,由销售助理本人提供等额劳务费发票,甲方凭发票季度发放。

3.2   人力资源素质要求

3.2.1  工作经验:乙方需提供符合下表要求的项目经理(经乙方竞聘上岗)及销售人员候选人以供甲方进行选择。

3.2.2  培训:乙方承诺对所有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售前培训(包括后期补充的销售人员),保证每一名销售人员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的专业素质,如有关销售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甲方有权不予确认,同时乙方应承担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的责任。

3.4.3乙方按照3.1.7及上表的要求及时配置代理物业销售人员,由甲方面试审核、签字确认后正式上岗,未通过甲方审核通过的,不得上岗。如人员发生变动,增补或调整的人员应同样符合上述两条的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后方能上岗。

3.3      人力资源变更

3.3.1  甲方变更权利:甲方有权利依据销售目标、销售服务的考核情况提出更换乙方工作人员。

3.3.2  核心成员变更:如乙方需调换核心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知会甲方。其他人员如有调动,需在调动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并提供三名以上后补人选名单;若乙方提供的备选人员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乙方需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备选人员。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能任意调换。

3.3.3  其他成员变更:甲方负责监控乙方所有营销、策划、销售等人员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及工作状态等,不符合甲方要求者,甲方有权予以撤换。

3.3.4  考核上岗:乙方有新调入项目人员,应至少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简历,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调入。乙方所有销售人员,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考试上岗”制度,考试后经甲方确认合格者方可接待客户。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检查乙方接待人员的销售口径。甲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后,乙方必须在2天内予以回应,5天内提供备选人员名单,10天内考核上岗。

3.3.5  末位淘汰:如连续2个月销售业绩排名均倒数第一,则该名销售人员进行末位淘汰,替代的新销售员须在5天之内补充到位,经甲方负责人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3.4     人员分工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策划和销售专业工作人员专项服务小组架构、职责分工,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分工。

3.5      人员福利

3.5.1  着装:乙方人员须穿着项目统一工服,由乙方承担人员的服装制作费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装费用标准及款式需由甲乙方双方沟通确定,若服装费用标准超过2000元/人/年,超出2000元那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指派到项目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均须统一佩戴甲方要求的项目工牌,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擅自更换。

3.5.2  食宿:乙方派驻项目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食宿自行解决,其所有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均由乙方支付。

3.5.3  保险:乙方必须遵从国家与甲方所在地关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及雇员保险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负责承担有关的费用,且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于乙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5.4  薪酬:乙方须按时向销售人员支付销售佣金,不得拖欠。

3.5.5  设立服务团队奖励基金额度

本合同有限期内,从代理费中计的奖励基金额度,每月根据双方确认的奖励金额计提和发放。如采用联合代理方式,则基金额度由各联合代理合作方平均分摊。如实际各项目奖金发放额度超过上述标准,超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1)根据每月综合排名成绩,发放给本项目乙方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当月销售服务满意度未达到95分,则不参与当月奖金分配。

2)根据销售经理、策划经理、策划人员、项目秘书、满意度专员、销售助理的工作完成情况,发放奖金,具体分配比例和发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奖励基金发放方式:奖金每月结算,由甲方以现金形式与乙方共同向享受奖励的人员发放。在全部奖金发放完毕后一个月之内,由乙方奖励受益人提供与奖金等额的发票给甲方。甲方根据实际发放的奖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从应结算给乙方的佣金中扣除,并提供奖金发放和签收清单给到乙方,相关税费由乙方奖励受益人自行承担。

4)使用规定详见附件一《销售代理团队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3.6      人员保密要求

3.6.1  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人员到岗1周之内,本项目所有乙方人员(含策划、销售)与甲方签订项目《保密协议》,并保证所有可能知悉或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人员遵守本条款规定。

3.6.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包括客户购房资料)对外透露,不得将甲方销售策略及销售计划、销控及活动措施、项目信息、人力资源、财务信息、公司经营信息等未公开商业信息(以下统称“机密信息”)向外披露,如因乙方原因泄露此类信息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报告及建议提交约定

4.1       定期提交周期性报表

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当月销售日报、周报、月报和客户关系月报、项目管理月报、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等,报告必须包括收集到的本项目竞争对手的动态销售策略和销售情况、项目所在城市动态的商品房供应量等,进而客观分析房地产市场状况,存在及潜在的竞争对手情况,并提出对应策略。

4.2       定期提交销售执行策略及计划

在甲方确认乙方获得本项目代理权后当月内,乙方须提交本项目整体销售执行策略及计划,每月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交上月阶段性销售总结及下月月度销售计划(包括阶段性销售策略、市场推广策略及实施的计划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4.3       定期提交来访客户报表及分析

4.3.1  乙方负责每日收集现场销售人员接待填写的客户资料,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填表归档,及时录入甲方指定的销售系统;

4.3.2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需完成成交的客户的分析统计,同时必须保证真实、客观、完整地完成每月的来访客户分析统计;

4.3.3  乙方完成信息收集统计后,信息甲乙双方共享,信息使用范围为所委托项目,原始资料由甲方保管;

4.3.4  如出现由于乙方及相关人员导致甲方委托项目客户购房资料外泄,甲方将视乙方为管理不善,将酌情追究相关责任。

4.4       根据甲方需求提交销控建议

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总销控意见,每月根据项目需要及甲方需求以书面形式提供阶段性的销控建议、价格调整建议、销售资源综合利用等建议,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4.5       提供市场分析报告

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深入、详细的市场调研,提供专题性市场分析及建议,包括阶段性区域市场专题报告,市场典型竞争对手及竞品的跟踪分析及应对专题报告,本项目各项配套设施、会所、交楼标准、户型设计、户型比例、售楼部功能等专业的分析及建议报告,并保证调研分析报告具有真实性、实用性与科学性。

4.6       提供营销策划报告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项目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整体及阶段性市场调研、

市场定位、市场推广策略、销售策略、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围绕项目市场推广及销售各方面的专业策划建议,并在提交策划报告时,对策划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

4.7       提供专业意见

向甲方提供有关本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策划及拓客服务约定

5.1  策划执行 

乙方需执行、协助执行或监督执行并监测、反馈、及时调整项目的策划全部工作,包括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阶段性推广和销售计划、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宣传渠道的选择、现场包装、售楼部及示范单位卖场包装、公关活动、促销活动、宣传资料、销售资料等工作,并定期反馈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其中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及区域外的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酒会、设计布置安排展销会场地内各种所需设施。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5.2       拓展客户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客户拓展,提供相应的人员及资源配合,直接到区域内外、政府及企业寻找潜力客户及按乙方的客户资料寻找目标客户,继而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向他们推介本项目。乙方需制定日程及执行计划并负责策划、执行及全程跟进,将实施效果每月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

5.3       资源共享

在所委托项目销售期内为达成约定的销售目标,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已完全销售完毕的项目且不受到保密协议或其他合约条款限制的客户资源,以便乙方为本项目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发送及电话Call客等。

5.4  协助义务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指派的第三方合作单位的工作进行配合和指导,协助甲方对第三方合作单位进行协调管理,以保障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乙方负责对接为现场销售服务的广告公司、活动公司等各类第三方合作单位,对其工作进度和质量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并对最终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  销售服务约定

6.1      甲乙双方确保合约性

6.1.1  甲方的合约性:

甲方负责保证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销售之法律规定批文和手续,并以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甲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政府批文(因代理销售而依法需要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理资质证书等由乙方提供),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1.2  乙方的合约性:

(1)  乙方承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并确保代理行为符合国家与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意向或获得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根据甲方所确定的条件(售价、折扣、付款方式及本协议条款、销售手册之内容、认购方式、销售策略、促销等)完成有关接待、销售、认购、推广及宣传活动,在此过程中不得存有夸大、隐瞒、欺瞒、抬价、擅自收佣、虚假或过度承诺、挪用客户资料、收取客户服务费等行为。

(2)  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整体工作。

(3)  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制度、质量表格文件执行。所有关于销售价格、销售策略、销售组织、销售资料、销售收费、对外宣传口径等工作都需要经过书面或邮件确认,乙方才能组织实施。未明确书面或邮件授权的,视为甲方没有授权乙方,乙方不得擅自实施(获得甲方书面或邮件同意除外),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纠纷,概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依法须向客户承担赔偿等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  乙方承诺对甲方书面告知的本项目现状条件和情况完全知悉并认可,无任何异议。

(5)  乙方不得借甲方的客户资源发展各种客户俱乐部、客户数据库以及使用项目客户资料用于非本项目用途。

(6)  乙方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有关客户时,应明示其代理身份和职责范畴,不得以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沉默等)方式误导他人或令他人产生误解。在销售过程中如遇意外或紧急情况,除非双方已协商分明,否则乙方有关工作人员应先听从甲方的有关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主张,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

(7)  除甲乙双方协商外,乙方自行负担其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的一切开支和责任。

上述行为如因乙方操作不当触犯相关法律、政策及要求,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赔偿,并同时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6.2      乙方完成指标

乙方驻场销售期间必须严格按《销售现场管理制度》(附件二)管理现场销售人员,确保乙方人员以热情饱满的态度接待来访客户,严格按规范办理各类销售变更事务,如:更名、换房、退房、延期付款、更改付款方式、预留房、折扣等。甲方驻场销售负责人将不定期进行客户电话回访抽查,甲方客户关系中心定期进行客户电话回访。乙方须保证甲方的考核指标如下:

6.3      乙方完成认购后续事务

6.3.1 协助签约: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与客户签署《认购书》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客户办理按揭贷款等相关工作,并协调客户在购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如为现场签约,需按照甲方制订的现场签约流程进行操作。

6.3.2 督促回款:乙方所成交的每套物业单位,当买方签订《认购书》后,乙方负责按时催收所有楼款、首期房款、税费、滞纳金等,负责督促客户按时提供购房所需相关资料、签署按揭合同及买卖合同。乙方销售人员需严格按以下时间原则督促客户完成业务办理:

(1)  一次性付款:认购至签约时间10天;

(2)  按揭付款:认购至签约时间天。

6.3.3     乙方协助办理其他手续:协助甲方联系办理第三方业务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登记、按揭/签约手续、房屋交付、产证办理等销售后续事宜)。

6.4       甲方承担费用

6.4.1  甲方同意于代理期间支付因客户通过POS机方式支付定金或房款而产生的手续费用。

6.4.2  甲方提供销售中心(含水、电、冷/暖空调设备、装修、装饰)、销售中心相关办公设备(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饮水机等)、样板间(含装修、装饰、家具)等,并承担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等费用(包括销售中心、样板间水费、电费、物业人员费用等)。销售设施、工具及相关费用均需甲方核定,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5       乙方承担费用

6.5.1  乙方派驻项目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及其办公用品的支出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

6.5.2  乙方承担与项目相关的各类研究费用。

6.5.3  乙方人员在异地操作项目的出差费用。

6.5.4  乙方人员需要常驻外地的,租房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6.5.5  乙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聘请的兼职人员费用。

第七条  案场约定

7.1    参与拟定并遵守制度

7.1.1  参与拟定制度:乙方需根据以上原则于正式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协议一周内拟定项目现场管理条例、客户登记制度、客户跟踪制度等,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统一实施。

7.1.2  遵守制度: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现场的各种事务性工作。甲、乙方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现场管理制度》(附件二)等相关制度和规范。

7.2    参加会议:甲乙双方人员不定期共同参加销售现场的销售情况总结会议。

7.3    案场服务约定:乙方派驻专职人员,负责销售卖场、示范区、样板间品质维护的监督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严格进行日常的检查和改进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三部分   代理费用

第八条  结算方式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单独收取所代理项目各阶段的营销、策划、咨询等费用(除获得甲方同意另计),只按下述规定收取物业的销售代理费。

代理费率计算方式如下:     

8.1    代理费率的构成

8.1.1  代理费率=业绩费率,业绩费率与乙方代理项目的月度销售率挂钩;

8.2    费率标准

8.2.1 业绩费率标准

备注:销售率的计算依据为销售面积

8.3    释义

8.3.1  销售单价:销售单价由甲方确定。

8.3.2  销售率:销售率=乙方销售期间内累计销售的建筑面积÷乙方的销售面积任务指标×100%。

8.3.3  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本年度各月度经营计划累加。

8.3.4  年度经营任务完成率=年度完成总销售面积/年度计划销售面积×100%。

8.3.5  当月乙方累计销售的建筑面积:是指该月度内累计由乙方成交并已交齐首期款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代理单位的建筑面积之和。

8.3.6  当月乙方的销售任务指标:是指甲方根据该月度内累计推出的可售住宅建筑面积总和,经与乙方充分沟通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下达的当月任务。甲方在每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将月度销售任务书下达给乙方。

8.3.7  若月度可售量>月度经营计划任务,则以月度经营计划任务为核算标准。若月度可售量≤月度经营计划任务,则以月度可售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运营节点的要求变更销售任务指标。

8.4    年度保证金

8.4.1  年度保证金:与年甲方第三方调查的满意度调查成绩挂钩。根据乙方项目全年的销售任务计提万元作为年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起始月的次月之内支付给甲方。

8.4.2 年度保证金返还和扣除

8.4.2.1  项目客户满意度达到甲方平均分5分以上,全额返还年度保证金;

8.4.2.2    项目客户满意度未达到甲方平均分5分以上,每低一分,扣除乙方万元整,每项目年度保证金最高扣除不超过万元;

8.4.2.3    项目客户满意度达到甲方平均分5分以上,每高一分,奖励乙方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8.5      计算口径

8.5.2    计入销售业绩范围情况

1)在代理期内,当认购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单位视为成交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范围内。

2)如遇乙方所成交之客户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非乙方责任造成悔约,如已结算代理费,乙方无须退还销售代理费给甲方;如未结算代理费,则甲方不需要支付该户的代理费给乙方。

8.5.3    不计入销售业绩范围情况

1)若遇乙方所成交之客户签署认购书之后非乙方责任造成悔约,已收取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甲方没收,甲方不再另付服务费和销售代理费给乙方。

8.5.4    三级市场转介

对于由三级市场销售代理公司转介成交的单元,乙方有责任按照正常成交单元办理客户接待、认购手续、款项收取、销售事务、签约按揭跟进等业务,给予乙方的代理费按照正常成交代理费率的50%结算。由乙方销售人员负责跟进的转介成交单元全额计入乙方的业绩。

8.5.5    甲方成交面积

甲方独自负责办理的团体认购、工程款置换物业及内部员工(含内部员工直系亲属)之成交物业面积均不计提乙方销售代理费(甲方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但该成交面积计入乙方该项目的总销售面积作为该项目的代理费率的计算依据。若甲方独自负责办理的团体认购及集团内部员工(含内部员工直系亲属)成交物业面积超过该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10%,超出部分乙方可正常收取代理费。

8.6      双方约定

8.6.2    义务履约期:乙方促成签订认购书的,若在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本代理协议已到期的,乙方仍有义务向客户催收房款并协助客户与甲方签订相关合同等事宜,除甲方按本代理协议规定结算乙方销售代理费外,乙方不再另收其他费用。

8.6.3    税务约定:本协议中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乙方需提供中国工商税务发票予甲方结算。

8.6.4    年度保证金:甲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根据8.4.2所述条款核算出应返还的保证金金额返还给乙方。保证金结算期间,如甲乙双方仍存在未解决完毕的纠纷,甲方可暂缓支付保证金,直到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止。如发生保证金全部扣除并产生差额的情况,不足部分从乙方当期代理费中扣除。本项目销售完毕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确认应付、已付及未付佣金明细情况,若因未按时确认导致佣金延期支付或遗漏结算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不论是否延期,在乙方主动与甲方确认清楚应付、已付及未付佣金时,甲方应配合确认工作,并支付应付佣金。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剩余保证金按照上述方式支付,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支付。

8.6.5    支付代理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登记;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买家,付清所有房款,并完成备案登记;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买家在付清首期款的同时,银行按揭款也必须全额到账;乙方按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等,甲方有权从结算佣金中扣除。

第四部分   违约  

第九条  诉讼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第十条  解除合同

10.1  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0.1.1 双方合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受不可抗力、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或纠纷,无法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0.1.2 违背初衷: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目的。

10.1.3 行动消极: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提出书面整改通知或意见后,超过十天仍未整改。

10.1.4 行动过错:由于乙方人员性质恶劣导致甲方延误商机或造成其他较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0.1.5 无法履约: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经对方以书面形式催告后违约方仍未纠正,以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影响商誉,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是累加的,不互相排斥。

10.1.6违反本合约承诺条款:违反下列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解除合同后,双方按合同被解除前的履约情况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扣除代理费

11.1  客户及信息指标未达标的代理费扣除标准

11.2  人员配置未达标的代理费扣除标准

11.2.1 根据甲乙方确认的人员名单,在本项目开放前三个月必须到岗,在未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到岗或延迟到岗,将对应不同岗位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罚:

11.2.2 本项目乙方销售人员配置比例未达到本合同3.2.2条款中约定的标准,乙方当月赔偿甲方1万元/人,甲方有义务对已审核通过的服务人员名单予以书面或邮件确认。如经过甲方项目组人员审核通过,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11.2.3 乙方代理期限内,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满意度专员、销售人员等5个岗位的人员变动违反本协议 3.3.2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离,乙方每次赔偿甲方1万元/人。

11.3  代理费扣除方式:甲方以邮件形式知会乙方,并在当月支付的代理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赔偿   

12.1  赔偿原则:乙方同意如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在赔偿违约造成的公允经济损失后,还将接受本条款所列赔偿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标准做出修订。

12.2  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为乙方,乙方可向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12.3  销售人员违约行为分为行政类违约行为和业务类违约行为,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照附件二《销售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12.4  客户有效投诉赔偿:乙方销售人员超越代理权限、销售承诺不符、违反国家规定、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投诉或政府处罚,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处理相关问题的费用,由此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在客户有效投诉的前提下,发生客户退房的,乙方支付甲方的赔偿金额为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以及违约金总额的5%(计算公式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违约金总额的5%),甲方或客户仍有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2.5  对于未按甲方提供的统一销售口径回答客户咨询,而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及声誉损失的,按事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理。

第五部分   其他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13.1    本合同所涉工作项目,可能未臻全面,若有增加或修改,双方协商解决。

13.2    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制订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13.3    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4    合作期间一方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及其社会形象,受害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一切后果由失误方承担。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之任何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非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任何用途。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4.1    乙方或乙方代表,根据本合同代理服务内容直接或间接向甲方提出建议之所有资料或文件均应视为甲方的财产。上述资料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占有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将其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用途,并不得提供给第三人(咨询性的资料除外)。

14.2    甲方提供给乙方参考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资料以及销售客户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项目一切相关资料。

14.3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各自拥有的商标权都不得受到对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4.4    双方保证对向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等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因此导致他方涉入侵权纠纷,视为该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保密

15.1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手册、项目成本、客户资料、营销方案等。

15.2    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明源查询系统。乙方所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甲方公司的任何经营信息、与代理物业相关的所有信息、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新的信息等全部属于甲方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亦不得用于代理物业之外之其他用途,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保密义务。否则,乙方需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乙方雇员的非职务泄密行为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5.3    合同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客户以及甲方合作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

16.1    乙方应按照双方同意之决定严格执行。如乙方对有关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各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甲方坚持原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用。在乙方按本合同准时、准确履行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按每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条件付款。

17.2    乙方享有在该项目的宣传媒体及资料上印上乙方“”的权利,乙方仅限在如下场合使用“”之“销售商”、“代理商”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乙方企业介绍图册、公司展销会、论坛。

17.3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如果出现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或者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则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17.4    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报告分析等工作文件、策略、管理企划,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随时查询乙方工作情况。

17.5    甲、乙双方发送的通知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自变更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17.6    本合同中各级标题仅为便于双方理解合同,不构成合同约束条件。

17.7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17.8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至服务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  附件

附件一、《销售代理团队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销售代理团队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  目的:奖优罚劣,激励先进,促进项目销售及团队建设。

二、  基金额度:

每年每个项目20万元,由各代理公司承担,超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1、  如为独家代理,则由该代理公司全额承担;

2、  如为联合代理,则由各代理公司平均分摊。

三、  考核及奖金发放对象:

1、  各项目销售代理团队的销售经理、策划经理、销售人员、策划人员、项目秘书、满意度专员、销售助理。

2、  销售人员当月销售服务满意度未达到95分,则不参与当月奖金分配。

四、  发放方式:

1、  每月对上述发放对象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奖金按月度发放,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后,以现金形式向享受奖励的人员发放。

3、  甲方当季度实际发放的奖金,从下一季度应结算佣金中扣除,如乙方应结算佣金少于应扣除的金额,则顺延至再下一季度佣金中予以扣除。

4、  如项目提前于合同期满前结束销售,或提前于合同期满前终止合同,则在项目结束销售或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从当月应付给乙方的代理费或年度保证金中扣除实发奖金及代缴税费。

五、  操作流程

附:

XXXXXX项目销售代理团队

考核评估结果及奖金发放签收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