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范本电子版

GF-20##-0209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注:室外管网施工图中,属行业垄断的设计专业不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95%的设计费,竣工验收后结清余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于最后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者,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 100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图纸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等设计任务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第二篇: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设计证书等级: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订日期: __ _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版

1.5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版

1.6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7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8 设计任务委托书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说明: 设计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消防、人防、智能弱电(主

要内容为小区智能监控和电信、电视)用地范围内小区道路、市政管线及其综合的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工作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户型小白图,外立面分色图,场

地内与建筑相关的构架(如雨棚,钢结构造型)的设计图纸,包括景观部分之结构水电部

分施工图。如有重大设计修改,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1.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2. 设计配合

提供乙方单位员工通讯录一份,提供乙方单位电子邮箱,提供相关设计人员办公室电话及手机号码,为及时解决工程问题,工作日及节假日、每天8:00—22:00手机应通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总价暂定为 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说明:1.在竣工验收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2.如果施工图不分批将在施工图通过审查后七日内一次付至95%。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

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顺延合同履行期限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

增付设计费。

6.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按

提前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6.1.4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

条件。

6.1.5若乙方认为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以便甲方及时改进。

6.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

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

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

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文件。

6.2.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

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6.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

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

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

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

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

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6.2.6乙方应保护甲方

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

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

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设计费用。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

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

建,发包人均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7.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

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

节约投资额中提取 20 % 奖励乙方。

7.6结构施工图经济性控制, 根据相关总建筑面积:

要求上部结构平均钢筋用量少于45 kg/m;

有地下储藏室的住宅,要求钢筋用量少于50kg/ m;

覆土1.5米的普通地下汽车库,要求钢筋用量少于120kg/ m;

覆土1.5米的核6级人防地下汽车库,要求钢筋用量少于165kg/ m;

7.7房间内的天棚上不得出现下凸的梁,如有出现,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之后决定。

7.8柱间距宜大于6.6米,结构造价较低,应减少凸入室内的柱子。

7.9消防(电)总系统图、消防(水、电)总平面图与其它图纸同时出图,不得影响甲方消防工

程招标。

第八条 其他

8.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

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

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甲

方支付。

8.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2222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杭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8.8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

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

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设计时甲方提供设计任务委托书,请乙方按设计任务委托书的具体要求进

行设计。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