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工程名称、范围及设计成果
2.1 工程名称: ,项目设计面积约 ㎡。
2.2 设计范围: 方案、施工图设计
2.3 设计内容:
2.4 设计阶段、成果、设计深度及交图事宜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取费标准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4.1 本合同设计费为 元/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为 元人民币。
4.2 双方同意设计服务酬金按下列工作进度给付:
4.3 付款约定
4.3.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按实际完成设计面积计算。
第五条 设计工期
本合同按阶段设计节点工期控制。总工期为60天,含甲方设计评审3天,若超过三天,设计时间顺延。
第六条 履约承诺及解约
6.1 本合同在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移其设计权利、义务或权益。
6.2 双方不得无故任意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并不得拖延本合同设计工作的进行。
6.3 经甲方审定的图样,说明概算及规范,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4 甲方需在乙方完成并提交图纸后,予以审核设计图纸,在未收到甲方上阶段审图确认意见书时,乙方不得进行下一段的设计工作。
6.5 因乙方设计延误逾期超10个工作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法完成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的设计费,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7.1.1 甲方项目负责人 。参与与乙方谈判设计合同事宜,按期组织阶段性设计成果跟进及设计图纸评审,敦促乙方按期提交设计成果,交甲方项目部执行施工,确认乙方交图时间及实际完成出图数量。但不负责设计费的的调整、支付及批准,该等事项按甲方有关制度及流程办理。
7.1.2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7.1.3 按期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评审、及时提供设计审图书面评审补充、修改意见。并在乙方分次交图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图书面意见,提交给乙方,以便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7.1.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7.1.5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二)乙方责任
7.2.1 乙方项目负责人 。负责主持项目设计(包括现场技术配合)全程跟进。阶段性设计成果提交,设计图评审,按甲方设计图纸评审通知完成图纸、补充、更改设计、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配合甲方项目施工全程技术指导。
7.2.2 应甲方要求提出设计进度及说明报告、指定联络人负责与甲方联络本工程设计一切事宜。
7.2.3 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贵州省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4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的工程设计规范。
7.2.5 乙方在进行设计之前应与发包方进行充分沟通,如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不满意,乙方有责任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补充、修改设计,如设计方逾期一天完成修改的,按合同第8.4条约定处理。
7.2.6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工程设计有关标准执行。
7.2.7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设计内容、设计进度、交图份数、交图时间的规定要求,按时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
7.2.8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图纸评审会议并根据甲方审图要求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按合同规定,做好工地技术配合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9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2.10 甲方付清合同设计费之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甲方,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自行处分。
7.2.11 乙方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按甲方设计委托书造价的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合同阶段性设计要求提交工程设计估算、概算书,以控制项目施工建设总造价成本。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无正当现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阶段性实际确认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甲方则取得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所有权。
8.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8.3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设计漏项或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8.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内容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分阶段每少交一份设计资料或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
8.5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设计费,如有其他损失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应按工程实际施工工期提供全程服务。
9.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经济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设计师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9.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9.6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9.7 乙方完成之作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并将所有设计资料刻成光盘交于甲方存档,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用于其它目的。但作为宣传乙方业绩或书写论文所涉及的简要技术情况除外。
9.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 其它约定事项:
某些特殊专业(如特殊灯光设备、特殊钢结构、张拉膜结构等)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设计或由相关专业公司设计安装时,乙方要协助相关专业合理布局及负责管线综合,并承担总体协调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GF-20##-0209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注:室外管网施工图中,属行业垄断的设计专业不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95%的设计费,竣工验收后结清余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于最后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者,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 100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图纸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等设计任务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六 份,发包人 三 份,设计人 三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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