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

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

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

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

1

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 6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 五十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 五十 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 二 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设备运行: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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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 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五)、环境卫生: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绿化养护: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七)、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4

(八)、公共秩序管理及消防: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在每月 日前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三 交纳滞纳金。

(二)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投资方委托物业向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动车辆:

(1)、

(2)、

2、非机动车辆:

3、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三)、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 5

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总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十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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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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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绿城)

说明:空白处应填写完整,填写部分应去掉下划线,同时填写部分及与参考文本不一样的地方用红色标注。(如范本内容有删除也应注明,以便于公司评审)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管理区域(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小高层公寓、高层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注: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物业坐落位置: 市(县) 区 路(街道) 号。

四至: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北至 。

1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细分多层、小高层、排屋、别墅等),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其他物业 平方米。(根据实际填写)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物业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2、 。

(此条如有特殊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应列明,反之应删除。)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七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负责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注:合同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以上内容应调整为: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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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双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其遵守;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3、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5、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的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 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及时返修,且需保证质量;

(2)委托乙方返修,并支付全部费用。

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6、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的商业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要求带基本装修,并配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使乙方能直接投入使用。

(注:1、本条仅适用于杭州市住宅物业。

2、除杭州市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的住宅物业,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3、浙江省内(包括杭州市),如果均为非住宅的,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带基本装 4

修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4、浙江省外地区,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应当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设置。或可表述为:

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5、以上用房提供面积比例请核对当地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住 平方米,员工宿舍用房 平方米,员工食堂用房 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作调整),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

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7、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

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8、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9、甲方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向乙方

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

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

书复印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0、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竣工验

收和接管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11、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12、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

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若是招投标项目,本条款可放在补充协议)

13、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5

14、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15、在房屋、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内承担,甲方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16、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17、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指不含能耗的项目)。

18、已竣工但在集中交付期满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9、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0、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1、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2、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3、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一房一验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4、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承接物业时,查验、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结合本物业的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6、每6个月公布一次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帐目。

6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9、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2、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3、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4、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5、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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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库房: 元/月·个;

储藏室: 元/月·个;

其他:??。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一般电梯公寓0.5元/月

或表述为: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收取及分摊办法(详见附件 )”据实向业主分摊。

[注:也可结合物业服务费实际情况表述为: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业主分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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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归甲方所有的会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如果甲方与会所的经营者约定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由会所经营者缴纳的,从其约定,但甲方对该等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会所经营中发生的水、电等所有费用均由会所经营者自行承担,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结合项目是否有会所,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之日或甲方发出的交付通知指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月起计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如果甲方与相关业主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以下简称“实际交付”),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若地方性规定有空置房标准的,按空置房标准缴纳),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交付当月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收取。

使用所购物业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或进行装饰装修的,视为已居住。(注:地方性法规无对空置房折扣交费的规定的及项目为精装修物业的,则本段可取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注:已含能耗的需删除)每 个月预缴一 9

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 个月的第 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网球场等配套设施。(注:此段根据项目是否有此配套填写)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注: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在物业交付前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或如下表述(在前期合同签订之前已与甲方谈好经营管理的)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

1、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人收取停车费,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的,则乙方收取的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1)地下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地上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车费中的 %作为乙方必要的成本和收益,其余归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 10

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述及的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单独列帐,每6个月将收支情况报告甲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乙方应每 个月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的收支情况报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分成比例未作约定的,此条款则不需要。)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 11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包括中修)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注:同第四十条!)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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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四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 13

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七条 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十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根据当地规定来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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