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受权代表人:
乙方: 受权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真实意愿。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基本内容。
1、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4、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5.在项目进行过程及完成交货后,乙方有义务跟进货款事项。
二.利益分配。
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甲方会支付乙业务费用。此费用包含乙方在承接业务过程
中所产生的所有开支。
2. 甲方支付乙方业务费用按实际利润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其体如下。
2.1 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1至20万元以内时按纯利润的20%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2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20至80万元时按纯利润的25%分期支付给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3当乙方当次的业务项目金额达到达人民币80万元以上时按纯利润的30%分期支付给
乙方,其体分期支付乙方的金额按收到客户支付金额定。
2.4 业务前期甲方所收到客户的项目第一笔定金时,甲方暂不支付乙方务业费用。当甲
方收到客户第二笔项目费用时开始,每次会按乙方当次项目协议费用所得按实际本次收到项目费用按比例支付给乙方。
2.5 当次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完乙方
业务所得。
三.技术保密
1. 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资料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协议有郊期和解除
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起到当次合作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指收到客户订单的全部货款)。
2. 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书面
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华夏银行 深圳分行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37南光捷佳大厦
邮政编码:51803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润生
电 话: 26067702
传 真:260639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使用POS机具终端设备
进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为持卡人提供高效、全面的优质服务。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乙方替甲方会员单位免费安装金融POS机以及对安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各成员银行共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和办法与甲方进行合作。
3.2乙方有义务受理银行卡POS交易,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3.3乙方有权就POS机具的使用、业务受理、风险防范等内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各会员单位的资料信息保密,甲方不得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会员单位明细资料,以便于乙方与各会员单位联系并安装设备。
4.2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指导并知会各会员单位,在各会员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协议范围内业务。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POS机具进行维护服务。
4.4甲方保证除非经过乙方书面允许,否则甲方不会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因甲方或乙方违反协议条款导致对方受损,受损方有权向违反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违反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8.2.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8.2.2甲方提前30日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说明,乙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解除。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9.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 签字或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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