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物流协议

物流货物托运长期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公正”原则就乙方长期承运甲方货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的详细情况

1、托运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装货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所运输的任何货物其托运人均为甲方公司,甲方公司可简称为“合纵连横”

,只有托运人才拥有对货物的处置权。

联系人为甲方办事人员,甲方办事员有违常理或明显有损甲、乙双方利益之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举报。

联系电话为甲方通讯所用的方式,在通讯不畅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向甲方高管投诉。

联系地址是指甲方货物集散中心所在地。

2、收货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收货地址

收货人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所运输货物的最终接收人。

收货人栏目中的联系人是指收货人接收货物的联系人。

收货人栏目中的联系电话是指收货方的通讯方式。

收货地址是指需要送货上门货物的交货地址。

3、货物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所运输的货物为零担百货,包括但不限于“电器、家具、

种子、农药、食品、

药品、建材、设备、服装、鞋帽、化工、石化、竹木制品、书籍、纸张、仪器、玻璃”等,

但不包括易燃、易爆、剧毒及国家禁止的违禁物品。

4、货物的包装、重量、体积、数量甲方委托乙方所运输的货物、包装、重量、体积、数量以甲、乙双方货物交接时核查、清点为准,并以交接清单或运单签字或物流软件确认为依据,

5、货物交接方式有自提、送货、送货入库、送货上楼、通知放货。 自提:收货人到乙方到货网点取货的货物交接方式。

送货:由乙方到货网点送货到收货人库房门口或门店门口的一种货物交接方式。

送货入库:由乙方到货网点送货到收货人库房并卸货进仓的一种货物交接方式。

送货上楼:由乙方到货网点送货到收货人楼上的一种货物交接方式。 通知放货:货物到达乙方到货网点后,乙方凭甲方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后方可以和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的方式。

6、运费结算方式有提付、到付、现付、回单付、月结。

提付、到付是指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费结算方式。

现付、回单付、月结是指由甲方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费结算方式,其中现付是指甲方现金支付乙方运费、回单付是指收货人签收回单后由乙方凭回单和甲方进行运费结算的一种方式、月结是指甲乙双方约定每个月结算一次运费的方式。

7、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是指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并同时委托乙方代收该票货物货款。

代收货款金额以货物交接清单或运单签字或物流软件确认为准。

二、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的到货地址及运输、分流、配送价格

见本协议附表一《货物运输价格表》、附表二《货物分流价格表》、附表三《货物配送价格表》

三、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的运费结算及委托乙方代收货款的结算及结算时间。

运费结算方式:

1、甲方所开运单运费为现付的甲方按照和乙方约定的标准现付给乙方。

2、甲方所开运单运费为提付的,乙方收取运费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扣除乙方所得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甲方。

3、甲方所开运单为回单结算运费的,乙方凭收货人完好签单,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由甲方支付运费给乙方。

4、甲方所开运单运费为月结的,乙方凭收货人完好签单,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定期向甲方要求支付运费给乙方。

代收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有代收货款的,乙方必须在收到收货人支付代收货款后48小时内支付给甲方。

四、货损、货差、货丢、货物潮湿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1、甲方在收货或短驳过程中造成货损、货差、货丢、货物潮湿由甲方向客户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短驳、承运、装卸、仓储、配送、分流过程中造成货损、货差、货丢、货物潮湿给客户带来损失且同时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在产生责任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中不当得利。

4、因不可抗力因素(指地震、战争、暴乱、洪灾、瘟疫)导致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产生责任赔偿任何一方都应主动在一周内得出处理结果,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A、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质量、运输速度、运输价格、服务态度给予考评。

B、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困扰,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C、甲方有权获取超过双方约定基础价格之上的部分为甲方利润。

D、因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采取一切之必要手段维护甲方利益不受侵犯。

乙方权利:

A、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方式定时或不定时向甲方结算运费。

B、因甲方运费结算延迟造成乙方困扰,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再次承运甲方货物或者解除协议。

C、因甲方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D、因甲方行为损害乙方利益,乙方有权采取一切之必要手段维护乙方利益不受侵犯。

2、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A、甲方有责任不断开发新客户并维护好老客户。

B、甲方有责任提供开单时货物的品名、包装、规格、重量、体积及数量及收货人相关详细情况。

C、甲方有责任在乙方发生异常时应要求配合协调。

D、甲方有责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费给乙方。

乙方责任:

A、乙方有责任在交接货物时核查货物的品名、包装、重量、体积、数量、标签是否准确并签字确认。

B、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货物的到货时间准确、货物安全无损、货物数字准确无误、服务态度收货人满意。

C、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指令通知指定收货人提货、送货致指定收货人及指定地址。

D、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货物运输车辆及司机其证件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

E、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货物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F、乙方有责任在货物运输安全、运输时间、交接货物出现异常时耐心、细致、周到服务并让客户满意。

G、乙方有责任保证所承运甲方货物运费是乙方最优惠价格。

3、甲乙双方的义务

A、甲乙双方都有维护对方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

B、甲乙双方在出现异常时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

C、甲乙双方相互交接时有善意提示的义务。

D、甲乙双方有相互不得挖掘对方人员的义务。

E、甲乙双方都有维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

F、甲乙双方有义务不破坏对方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

G、甲乙双方都有不行贿受贿对方员工的义务。

H、乙方有义务保证不私挖甲方客户,并承诺不得低于甲方价格及高于甲方服务项目及使用贿赂方式直接承接争抢甲方客户。

I、乙方有义务在客户面前保证乙方是甲方的合作伙伴或联盟商。 J、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是乙方在本省区域唯一同类型合作伙伴。

六、保密保证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时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其他内容。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按照实际经济损失给

予对方相应赔偿。

八、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始于 年 月 日值 年 月 日,到期重新续约。

九、本协议一试二分,双方各执一份,出现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

甲方名称:

甲方法人: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名称: 乙方法人: 乙方代表: 日期:

 

第二篇:物流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

协议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物流市场的繁荣,保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并方便办理保险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二、保险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三、保险标的及其类别

药品

但下列货物除外: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3)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4)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鲜活货、动植物和血制品

(5)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品

(6)在国内无维修能力的精密仪器进口(特别是芯片制造设备、液晶显示器制造设备)。

四、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按#5@p金额

五、保险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六、运输路线

重庆 四川 贵州

七、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

自有厢式车承运

八、包装条件

纸质包装

九、每一航次/车次/班次的运输限额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每运输工具的每一航次所负的最高保险责任为100万人民币,如有超过,需提前2-3天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保险方可生效。

十、保险条件

(一)适用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 运输保险条款》

(二)险别:综合险

(三)保险费率: 0.9‰

(四)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比较以高者为准。

十一、保险责任

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

十二、预计全年/合同的保额和保费

全年预计保额:人民币叁仟万元

全年预计保费: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十三、保费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方式。由乙方每月5日前开具保险业#5@p,连同保险单的相关联交甲方,甲方收到相关单据后应立即将保费划到乙方账户。

货物一旦出险甲方须将保险费立即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方可办理理赔事宜。

十四、投保手续

在每批货物启运前甲方填写乙方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并传真给 乙方,乙方根据投保单具体内容按协议约定条件进行核定无误后以盖章回传确认承保,以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向乙方索赔的依据。

协议执行中途标的实际运输如有变动情况,甲方获悉变更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作批改。协议期满,应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调整期初的清单以作为保费结算的依据。

十五、保证条款

甲方应按预约保险协议规定无遗漏地将每一票货物向乙方如数投保。

十六、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本预约保险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预约保险协议如有变动和修改,或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在30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

十七、理赔处理

1、甲方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或乙方在当地的代理人进

行检验、理赔,并协助收集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2、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中要求提供的单据外,还需要提供本保险协议、运输合同、购销合同、理货签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货损货差证明等等。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须提供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3、乙方应在确定保险责任并在收齐有关单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

额。

十八:司法管辖权

本保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争议解决

如有争议发生,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中国境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或向中国境内法院提请诉讼。

二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二十二、备注

乙方已就本协议所列条款中所有内容、特别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

任免除等条款向甲方作了明确的讲解和说明,甲方对其所有内容的概念、定义及

其法律后果等均已了解。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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