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尊敬的专家团:

作为残障孩子的父母,我们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此次鉴定的意见:

一、原告提供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

原告提的证据反映事件的简要过程是:

20xx年12月24日11:06在曲沃人民医院做超声医学检查,医生诊断是宫内孕、一切正常。

20xx年2月1日北董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医生自己填写的。北董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并没有做只是医生填上去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xx年2月22日15:09在曲沃妇幼保健站做四维彩超,医生诊断头颅呈椭圆形、肚皮缝合、胎儿四肢切面可见、一切都好。 20xx年3月12日在曲沃中医医院做B超,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告诉我们发育正常、回家多休息。

20xx年5月8日在北董乡卫生院做B超,医生诊断胎儿发育正常。

20xx年6月28日在北董乡卫生院做B超,化验血,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多吃营养品(黑色食品 如:猪肝等)。 1

20xx年7月17日在北董乡卫生院做产检,医生诊断好着哪,回家养吧!

20xx年8月13日在翼城县唐兴镇做B超,医生诊断建议住院、准备生产。

在原告怀孕期间选择了多家大医院做孕期检查,就是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在整个检查中,从来没有一家医院向原告告诉检查时不检胎儿四肢,其中每次检查后都说正常。如果那怕是有一次告诉原告一声不检胎儿四肢,我们也会选择其他医院再次检查的!

20xx年2月1日北董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是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自己填写的,目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北董乡卫生院是受害人检查最多的医院,每次检查后明确告诉原告一切正常!北董乡卫生院不但为我进行产检,而且承担孕妇怀孕期指导的义务,每次检查原告都会问医生胎儿的情况,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正常,那怕有一次专业性提示,那怕是有一次认真检查也不可能出现如此漏检。

20xx年8月15日孩子出生后却少了一条左手,一下子打消了全家所有的喜悦。对孩子的情况找医院要个说法,现在所有的医院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回避。

中医院在答辩中辩称: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但没有提供超声波检查不进行胎儿体表检查的证据和依据。请专家明鉴:到底产科超声检查规程是否明确要求应当检查胎儿四肢。

妇幼保健站在答辩中辩称:胎儿发育到11周会显示出手足,但 2

是在日后发育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情况。但却不向我们提供手足存在的检查记录,也提供不出发生“不确定”情况的事由。医务人员粗心大意极端不负责任是造成漏查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通过检查发现胎儿的缺陷,孕妇根据检查结果的正常与否选择优生,由于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这种痛苦将伴随终身,给原告全家最沉重的打击,也给孩子今后的学习、成家、立业造成难以抺平的坎坷,孩子的缺陷和残疾加重了原告比抚养正常儿更大的负担。

北董乡卫生院认为:“虽然缺一只手,但其他方面与健康人没有两样”。认为,没有义务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难道一个人没有一只手的身体不构成重大残疾吗?出具什么样的医学意见是医生的问题,知情权是患者的权利!他们完全是偷换概念!

当初医生如果稍有些责任心,把每一个患者的检查都象检查自己家里人一样对待,必然会减少很多痛苦,可是一切都晚了。医院的行为违背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

孩子的奶奶、姥姥、姥爷看到孩子的情况当时都急病了,可是医院对自己的责任百般抵赖,现在有的被告说不检查胎儿四肢,有的被告说根本检查不出来,如果检不出来应当早给说,原告就不会到你医院。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被告医院的责任心不强,不顾患者的感受,请 3

专家格外关注一下,如果在医院逃避责任的理由面前无能为力,相信还会有更多人被错误检查,更多家庭遭遇不测!

孕期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缺陷。我们至所以到医院接受检查,根本目的是要求医院认真仔细地“发现胎儿的缺陷”,而不是核验正常,请法官和专家们充分考虑“发现缺陷”和“保障健康”之间的根本区别,孕期检查就是发现缺陷,是以专门查缺陷为重心,到医院查检都是要求查出缺陷,医院未查出缺陷,家属就有理由认为孩子正常;胎儿有缺陷而医院未查出缺陷,就是医院的过错,被告中医院的答辩逻辑完全是错误的。

二、各被告医院违反了操作常规。

医院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严重违背操作规程,没有告知原告怀孕各个时期检出与检不出的情况,没有告知风险及局限性,没有告知检查项目,检查过程中没有依据先后顺序流程规则进行仔细检查,对未检出的部位未作专项记录和跟踪检查以及定期专项检查,这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因此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及选择优生权。

原告认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的主要理由:实际操作人员不具备真正的检查水平和资质,缺乏产检经验,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三、医院违反操作常规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妇幼保健站应当对其彩超检查承担责任。彩超检查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高于一般B超医师的注意义务,更 4

应当具备专业水准。根据彩超的检查技术要求,对胎儿11周胎儿体表和四肢能够清析查出,被告医院应当查出,他们的说辞没有道理。诊疗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误诊漏检,不能成为医院不担责任的借口。

2、各个被告医院实施检查的医务人员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发现胎儿缺陷导至缺陷儿出生,给原告家庭带来抚养义务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3、对鉴定的要求:请求专家确定,被告医院的过错是造成缺陷儿出生的直接原因,医院未能依照正确的产前检查操作规程,负有完全过错,该过错造成原告增加对缺陷儿抚养的负担,医院的过错与增加抚养负担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错造成的。

此次鉴定的是我们要求确定的是:“造成缺陷儿出生这个结果的

真正原因”,而不是“缺陷儿本身的缺陷的原因”,我们认可孩子的残疾是先天带来的,但医院不能混淆“产前检查”与“先天缺陷”之间的关系,就象病人才到医院诊疗一样,没病何必到医院去。

原告选择优生的前提只能且唯一依靠医院的检查,由于医院将有

缺陷检为无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出生的后果”是医院“错误诊疗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缺陷儿出生的原因”(不是缺陷本身的原因)与“未检出缺陷”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医院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陈述人:姜燕丽 吴菲

20xx年12月 5

 

第二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父母XXX,XXX诉我及XXX、XX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XX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以下是我方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患者在我处的简要治疗经过

20XX年4月某日,患者XXX在其父母XXX、XXX带领下找我看病,自述肚子难受,多日未解大便。我先检查她心脏正常,又看到舌苔发红,就现给她灌了一支开塞露,让其大便。大便之后,患者肚子不再难受,只是头有点疼,还有些恶心。我又给她拿了一片去痛片,两片Vb6,两个氟哌酸。告知其父母如不再难受就不要喝了。临走,又告知其父母不行就到医院看看。

二、关于我的诊疗过错

根据临汾市医学会20XX年4月27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我的诊疗过错在于“只根据病人主诉,未检查腹部,且无病历书写就给患者用药,违反了国家有关诊疗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对此,本人需要解释的是:

1、本人以研习中医为主,诊疗手段多以“望闻问切”为主,在上述手段能够作出基本判断的情况下,一般不采用西医常规的“腹部检查”。

2、本案中,患者到我处就诊时,精神状态良好,仅自述肚子难受,并无腹部剧烈疼痛等急腹症状。当查知其多日未解大便,便以开塞露灌肠,患者肚子不再难受,症状消除。在此情况下,我不再进行腹部检查,有其合理性。

3、关于用药问题,当患者自述有点恶心时,我观察了舌苔,见其舌苔发红,诊断其胃热,遂给与Vb6,氟哌酸等对症治疗。患者自述头痛,给予其去痛片对症治疗。这些用药均不可能导致患者“因肝被膜下血肿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至于病历书写问题,这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三、关于我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见书》鉴定意见:患者“常新锐因肝被膜下血肿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如上所述,患者在我处诊疗时,精神状态良好,我根据其临床表现,为其对症处理后,患者的症状得到了改善,我同时在其临走时,嘱其父母带患者到医院看病。因此,我已经尽到了一名乡村医生的转诊义务,客观上没有延误患者的救治时间。此其一。

其二,我在诊疗过程中,只是用开塞露给患者灌肠,该措施不可能导致患者肝被膜下血肿破裂。

其三,我开给患者的药只有去痛片一片,Vb6两片,氟哌酸两个,并告知患者母亲“不难受就不要喝了”。因此患者可能并没有服用我开的药。即便服用了,也不会导致肝被膜下血肿破裂。

其四,我没有诊断出患者肝被膜下血肿破裂,是由于患者的初期症状很轻,难以诊断。作为一名乡村医生,在患者初期临床表现尚不显著的情况下,没有B超、化验等相关设备的支持,我很难做出诊断。但我已经告知患者去医院看,故不能因此认定我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患者因病死亡与我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各位专家,我今年已经67岁了。从15岁开始行医,至今已50余载。期间,我兢兢业业,治病救人,在农村这一条件艰苦,缺医少药的特殊环境中,挽救了无数百姓的生命。我崇尚医德,从不贪财,从不乱开药借机敛财。比如,本案患者,我只是根据病情开了极少的几片药。从内心讲,本案患者的死亡,是我不能预料的,也是我极为痛心的。我希望各位专家给出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

医生:XXX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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