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农地合[    ]第   号

甲方(发包方):                 委会

乙方(承包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完善、规范土地二轮承包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和期限

甲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第  村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   亩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二轮承包期限至20##年    日止。承包地共  块,座落详见下表: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及时规范办理好因国家征收、征用、集体占用土地及农户流转土地的相关手续,搞好土地档案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5、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6、负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体道路、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应自觉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村镇规划区内耕地,因农户建房需要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项目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须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涉及国家征收和征用、集体占用和规划区内农户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从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去甲方处办理合同、清册、证书等相应变更手续。乙方放弃办理,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拒绝办理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作废。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姓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甲      方:          村委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乙      方:            (签章)

签订日期:               

 

第二篇:海南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书(示范文本).-.20xx818162956

海南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书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乙方(承包方):

居住地: 镇(乡) 村委会 村(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面积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开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四至范围为:

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第三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确,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包的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承包费不得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每亩每年为 元,每年承包费总额为 元。每隔 年应调整一次土地承包费,每次调整增长的幅度为原承包费的 %。调整后承包费的单价和每年应缴交的承包费总额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土地发包前,地上有附着物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缴交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

第八条 签订合同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 元定金。合同履行后,甲方应将定金返还乙方或抵作乙方应交的款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乙方生产设施,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

第十条 在承包期内,经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流转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甲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乙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甲方不得妨碍或者强迫乙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乙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承包期满,地上附着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出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年不缴交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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