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甲乙双方的消防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作为产权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合乙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对乙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

4、          甲方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了解固定消防设施、消防

通道、疏散指示、器材配备等情况,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乙方整改。

5、          甲方管理的消防设施因检修而停运期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与乙

方共同做好防火、灭火预案。

6、          公安消防部门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后,乙方不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该房屋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停业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对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发生火灾事

故造成甲、乙双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对承租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装修、装饰,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施工。

3、          乙方应保证承租房屋消防设施完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4、          乙方应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对

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值班、巡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独立的吸烟区。

5、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生产、经销、分装、储藏化学危险物品,因工

作需要在承租房屋内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

6、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使用电炉子、电热取暖器;乙方如因工作需要

使用其它电加热设备、工具等,需要事先向甲方申请、备案,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  乙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移动接线插座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串接使用。

8、  乙方在承租房屋内使用的设备不应超过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额定负荷。

9、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乙方对甲方指出的消防隐患或不安定因素,需按甲方要求整改。

二、 房屋租赁情况

    三、 消防设施状态

四、 本协议书有效期同“房屋租赁合同”,为             日至    

      日。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甲乙双方安全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乙双方消防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一、 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 施工项目

五路居物流配送中心工程

三、施工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彰化村18号

四、甲方责任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级消防机关的批准,是否和保卫处签订了协议书;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前是否开具动火证明,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协助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乙方责任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和原设计部

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要到保卫处防火科办理动火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遇有五级风以上不得在室外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当日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地与用火作业区间距不得小于10米。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12、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作行灯使用。

13、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井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5、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6、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如射线作业区,化学危险品区、加油站等,应做好消防预案井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正确处理。

1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贵。接受甲方和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消防机关查处。

18、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

19、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20、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21、未经建设单位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2、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保卫处防火科批准,并在施工后恢复原状。

2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4、施工现场因责任事故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25、乙方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改正;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应立即报告保卫处防火科;防火科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停工整改,并依据违约情节从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以下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本安全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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