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书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本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杜绝火灾事故及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北京市消防局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特制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在正式施工前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执行公安部、北京市消防局的规定。甲方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和要求。并对乙方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执行国家、北京市及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章指挥。

二、甲、乙双方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以确保安全生产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 1

防安全施工水平,杜绝火灾事故。

三、乙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有全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对不遵守有关条例、不服从管理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将其清退出场。

四、甲方督促乙方作好消防安全工作,随时检查巡视现场,对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乙方按“三定”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落实。

五、乙方必须建立消防组织,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必须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六、乙方应按照江苏建工集团有关内业资料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内业资料。

七、乙方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必须报甲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乙方使用电器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报甲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甲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九、乙方施工材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 2

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十、乙方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持有效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一、乙方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现场甲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十二、乙方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十三、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乙方未经甲方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内设宿舍。工程内严禁住人。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未经甲方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使用煤炉、电暖气。

十四、乙方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做他用。冬季施工必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十五、消防泵房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乙方应确保消防设施的灵敏、有效。

十六、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为确保安全生产,对存在的隐患经书面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按照有 3

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十七、由于乙方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火灾事故及

人员伤亡,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对乙方进行

处罚。

十八、本协议(共4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消 防 安 全 协 议 书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甲方) (乙方) 5

 

第二篇:消防安全施工协议书1

消防安全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级消防机关的批准;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协助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乙方责任: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和原设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

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要到项目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动火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遇有五级风以上不得在室外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作行灯使用。

12、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井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4、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5、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应做好消防预案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正确处理。

1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甲方和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消防机关查处。

17、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

18、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19、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20、未经建设单位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1、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企划部和通救处批准,并在施工后恢复原状。

2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3、施工现场因责任事故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24、乙方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改正;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违章、改变原防火设计、随意增、减防火项目、改动原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存在的火险隐患等行为,有权督促乙方认真进行整改。乙方坚持不改的,甲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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