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协议书[1]

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 辆运煤车在乙方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投保车辆的行驶范围为 。

二、投保期限:甲方根据经营情况确定每辆车的投保期限,乙方同意甲方每辆车可以单独分期按月投保。

三、甲方投保的保险种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险种。

四、乙方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全部(司乘及第三人)人身、财产、车辆损害的赔偿标准均按照境内内蒙古自治区当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

五、在索赔单证的要求上,因当地地域的特殊性,承保车辆的驾驶人员无论持有的是境内的有效驾驶证还是境外的有效驾驶证,乙方均认可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六、如发生保险理赔的,乙方应当确保定损额合理,救援费及维修费不得低于当地维修的行业标准。

七、乙方应对当地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实地考察,防止车辆损失无法正常行驶或需要施救而产生高额的施救费用。一切赔偿标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境外的施救费用由双方特别约定,但不得低于5000元/次。

八、如乙方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代替乙方进行相应的现场处置(如拍照取证),乙方确认甲方的处置方式,认可甲方拍照取证的证据。乙方不得以其未亲自取证或甲方取证证据不合理为由拒绝理赔。

九、乙方将竭诚为甲方提供理赔售后服务,由专人负责甲方后续理赔工作的解释协调工作,理赔以甲方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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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方车辆为制定区域行驶,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不扣除交强险赔偿事项,直接用商业险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十一、当事故不涉及第三者(单方事故)时,乙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当在甲方(或投保人)提供全部理赔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赔付;涉及第三者或疑难案件的事故,乙方应当在甲方(或投保人)提供手续齐全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赔付。 十二、如乙方未能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单方事故的,按事故定损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涉及第三者或疑难案件的,按事故损失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赔付不及时或赔付标准低于同行业标准,造成甲方车辆停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十三、甲方协助被保险人具体办理投保事宜,填写投保资料,收取保险费。乙方派相关人员至甲方收取被保险人资料,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并交付甲方一份。保险责任按投保资料约定的时间开始生效。

十四、甲乙双方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投保资料。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人员进行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甲方在合作办理保险业务时,需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以及各种表格,乙方有义务给予配合。

十五、因甲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事宜进行组织、协调,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保额10%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应当在乙方收到每笔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直接付至甲方公司账户,开户行: 账号: 。

十六、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签订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任何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非甲乙双方特别声明对本协议内容予以修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477-6622374 日期:

日期: 2

 

第二篇: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下列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下述工作内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保险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

(4)、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5)、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保险事务。

二、委托形式

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下同)视实际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一、附件二)的形式,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进行公估理算、风险评估等工作。甲方进行委托时应在书面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委托内容和权限,包括委托现场查勘、损失原因认定、损失金额认定、赔偿理算、风险评估等。乙方根据书面委托书内容进行相关工作。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委托事项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附件三),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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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估费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的车险案件,乙方按照《车险收费标准》(附件四)的约定收取公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委托乙方的财产险业务,乙方按照《财产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五)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暂停合作、停止支付公估费等处理措施。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态度、定损偏差率、定损全面性、定损及时性、公估报告及时性、公估报告质量以及有效投诉率等方面。

3、如乙方的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乙方工作懈怠,延误公估的时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同时可向乙方索赔因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按书面委托书内容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公估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统一#5@p。如甲方迟延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保险公估作业,正确处理好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2、乙方对委托内容达成共识后应及时签署、确认甲方出具的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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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收。

3、乙方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并严格按照甲方对于客户承诺的服务时效,提供及时、周到的公估服务。

4、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乙方建立委托方保险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6、乙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公估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公估报告后,根据甲方出具的保险公估结算确认单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5@p;甲方在收到公估费#5@p后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相关公估费用。

六、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告诉给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或保险经纪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七、函件送达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要求签收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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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传真到达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3、邮寄地址:

邮 编:

邮寄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壹年。

十、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对方。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无故拖延给付公估费用,经双方沟通无效的,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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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格式的: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 格式的日期:年月日乙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带格式的: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 格式的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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