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无锡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 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 点前可将 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 万以上的,甲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 %,商业车险为 %。甲方应按时根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果 年度因保险监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信息提供和沟通:
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
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理赔服务合作
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一切事宜均以第一次序优先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绿色通道的服务模式,指派理赔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赔案“并发式”处理,同时启动多环节事故处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一)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救援和接待服务。
2、客户出险后乙方可为客户拨打上述电话代为报案,顾客亦可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
3、如顾客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甲方的电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案后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俩,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损。
(二)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承诺。快速理赔的具体时间标准为:
四、事故车的派修和维修
(一)甲方在接到属于在乙方店内投保车辆报案后,负责向出险客户推荐乙方为首选维修厂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出险客户信息,由乙方负责和客户的具体联系。
(二)甲方将从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乙方经销商的回店维修率:
1、对于在乙方经销商的承保的客户,甲方做到100%推荐回原店维修,并且使用原装备件。
2、
2、对于非经销商承保 品牌客户,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与发展。
3、
3、乙方应协助甲方有效控制客户的骗保行为。
(三)甲方承诺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不低于 年乙方签单保费的 %,若甲方未达到上述比例,仍需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方同意配件价格按 价格作为保险事故车辆的理赔定损依据,乙方应为甲方查询相关价格提供支持和解释。
1、事故车辆开始修理前,甲乙双方须会同被保险人或车主三方共同就修理工时、更换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或更改的项目,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和被保险人,待共同确认并在定损协议中注明后,方可增加或更改。
2、配件价格 价格不下浮,扣1%残值。
3、底盘、搁油底壳事故客户到店后能追述现场的,客户车辆不需返回事故现场。
4、车损在 元以内的单方事故,案件属实情况下可免追溯现场。
5、喷漆工时按下表操作:
注:(1)单独玻璃破碎:
有零件号的辅料按配件价格定损,其他辅料双方协商确定;
损坏的玻璃为福耀玻璃,则按福耀玻璃定损。
(2)喷漆5个面以上(包含5个面),油漆工时按9折定损,划痕险按9折定损。
6、钣金工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单独玻璃破碎:
(1)单独玻璃破碎,按福耀玻璃价格定损;
(2)是否更换胶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换下的胶条可由甲方回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应达约定比例,否则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7、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7、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由对方提供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信息。
2、前项规定之保密义务至本协议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但是,经书面证明属以下各项情况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前项规定保密义务。
a、信息提供时一方己拥有的信息;
b、信息提供时己周知的信息;
c、信息提供后,非因自身原因己周知的信息 ;
d、信息提供后,因第三方未尽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 。
3、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归还给资料提供当事人。
七、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若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地位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进行任何处分或担保。
八、分离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任意一项条款若被法院或其他正当权利机关及保险行业协会认定为违法、不能履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仅视该条规定无效。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立即将该无效规定更改为有效规定。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经乙方同意后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程度轻重,经甲方同意后扣除相应保险费,变更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若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中止、解除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一方发现对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合同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实施而发生的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对原合同无任何疑义或不需作任何改动的,原合同可自动延续至续签合作协议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财产保险股份 乙方: 无锡 汽车
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u1]请标明单位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保险卡号│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04 │ │ │ │ │ │ ├──┴──┴────┴───┴───────┴────┤ │注意: │ │ │ │1.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 │ │致,如有差错,__将不负责理赔。 │ │ │ │2.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 └───────────────────────────┘
附件二:保险确认单
┌───────────────────────────┐ │尊敬的客户: │ │ │ │ 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_酒店预订网的信任和支持,我公│ │司特别为您准备了为期_年的免费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 │提供无忧的保障计划。"__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出差人士│ │而量身定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由__│ │承保。 │ │ │ │ 请您详细填写以下表格,并于两周内寄回我公司,我们将│ │把__卡发送给您。 │ │ │ │ 祝您平安,健康,快乐! │ │ │ │ __有限公司│ ├────┬───────┬────┬─────────┤ │会员姓名│ │身份证号│ │ │ │ ├────┼─────────┤ │ │ │卡 号│ │ ├────┼───────┴────┴─────────┤ │通信地址│ │ ├────┼──────────────────────┤ │保险金额│A:汽车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 │ │B:火车,轮船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 │ │C: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包括国际、国内航班)-- │ │ │保额:_万 │ ├────┼──────────────────────┤ │保险期间│ _年 │ ├────┼───────┬────┬─────────┤
│身 故│□ 如不填视为 │与被保险│ │
│受 益 人│法定继承人 │人关系 │ │
├────┼───────┴────┴─────────┤
│被保险人│ │
│签字 │ │
├────┴──────────────────────┤
│邮寄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
│注:对上述保险责任的承担以__保险公司《__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为准│
│。 │
└───────────────────────────┘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年11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2000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_________保险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12,其中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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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委托方简称甲方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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