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合作协议模板

协议编号1:PN0000000001

经 纪 合 作 协 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经纪公司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1协议编码编码规则:中介机构代码二位(经纪PN)+公司机构代码六位(规则为二位分公司代码+四位支公司代码)+四位流水号,共12位。

甲方:

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许可证编号:

机构负责人: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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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操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 乙方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经纪费用。

第四条 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经纪费用。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除保险业务外,还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第六条 甲、乙双方所属机构的业务合作应建立在本协议的基础上。

三、合作期限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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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外一方。

四、保险费与手续费结算

第九条 保险费收取和经纪费用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乙方不得从保险费中直接扣取经纪费用,同时甲方以实际到帐的保费数(即实收保费)结算经纪费用。

第十条 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5@p交付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或本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乙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特别约定内容,自甲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甲方不得避开乙方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洽谈及承保。

第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关于投保人犹豫期撤保或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及宣传资料,并确保宣传资料内容合法,同时向乙方提供销售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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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甲方作为首选推荐给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动员已与甲方达成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其他公司投保类似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乙方在进行相关的经纪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甲方的要求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

七、业务协作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各项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 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以及相关保险方案,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一条 甲方认为有必要开发新产品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发新产品并为其产品的报备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联络渠道,双方均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并告知对方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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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八、保密条款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遵循保密原则,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印刷或通过任何形式传播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合作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商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将客户的信息用于双方合作业务之外的任何目的。

九、协议的变更、解约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对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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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乙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构成违法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甲方的。

(二)在保险经纪业务中,有伪造甲方文书、私刻甲方公章等行为的。

(三)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或本协议的规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

(四)未及时将客户的投保资料交付甲方造成保险业务未能及时承保并导致投保人与甲方产生纠纷的。

(五)挪用或截留保险金或赔款的。

(六)擅自变更甲方保险条款,更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单证内容的。

(七)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或者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若乙方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而仍未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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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和重要材料原件。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内,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履行诚实告知义务,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甲方、不得挪用、截留保险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合作过程中,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经纪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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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所有员工做出的与本协议不符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均无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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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5、保险经纪合作协议(4份)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1001号粤运大厦西侧二楼

邮政编码:518031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000012440300

经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1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则

第一条 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 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 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产品推荐、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同时,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甲乙双方可以就前述某一项合作项目协商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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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不违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尽量多的业务机会和尽量大的业务支持,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乙方以公平性原则为前提,优先向甲方提供业务信息;

(二)乙方代表投保人进行保险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甲方;

(三)乙方应当公正客观地向投保人宣传推荐甲方的产品优势及服务特色;

(四)乙方需要为自有财产、责任和人员投保相关保险时,应当优先选择甲方。

第七条 合作险种

甲乙双方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范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三、合作期限

第八条 合作期限自本合作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本合作协议期满30日前,甲方或者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双方应当及时签署顺延的补充协议书予以确认。

任何一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另一方。自该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相应终止。

四、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 3

与信誉的行为;

(二)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者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和文件,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四)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

(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推荐和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与其直接介绍的投保客户达成和签署保险合同;

(二)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介绍的投保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的除外;

(三)甲方接到乙方正式出具的《询价函》或《招标书》后,应当按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业务流程,及时向乙方回复《保险报价书》或《保险招标书》;

(四)对于乙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特别约定内容,自甲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投保客户洽谈和承保;

(五)乙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的产品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但是,甲方可以视市场潜力决定是否开发新产品;

(六)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资料交流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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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投保人和甲方或者向其隐瞒重要事实。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

(二)乙方应当该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产品和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三)乙方在向投保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工具等。乙方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采用甲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遵循甲方的承保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修改甲方提供或者制作的保险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具体要求。,并且,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

(四)乙方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条款,并应当明确提示与告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乙方在向投保人介绍甲方保险产品和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正确解释和宣传甲方的保险产品,不能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或承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乙方在向投保人推荐甲方的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内容以及产品提前终止和(或)退保的,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知晓其内容及法律后果,乙方应当见证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乙方对于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说明的时间、地点、说明方式及说明效果。

(五)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 5

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乙方的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六)乙方在从事甲方产品的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投保规则,选择符合甲方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核实投保人身份,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和见证投保人亲笔签名。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者允许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代其签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者追回该单业务的佣金,并且,对因此而使甲方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乙方在从事甲方产品的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单证,并及时完成各种单证交接工作。对于投保人填写完成的投保书等相关文件,应当在收到后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业务流程及时提交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乙方不能代表甲方作出任何与承保相关的决定。

(八)乙方应当将客户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甲方,并且,将其知晓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如实告知甲方。乙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应当将其业务代表的签名、机构编号(由甲方提供)和名称、业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并加盖公司业务章或公司章,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佣金及相关奖金。

(十)乙方不能代表甲方作出任何理赔决定或其他承诺。

(十一)乙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6

下列内容:

1、通过乙方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2、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3、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4、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乙方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十二)乙方应当解决或者配合甲方解决与其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的任何投诉、争议等。并且,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调查和解决乙方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甲方相关的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的有关投诉。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乙方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如果乙方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费以投保币种计收。甲乙双方就保险费结算、划缴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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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纪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有关中介费用支付标准的监管规定,按照实缴保险费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经纪佣金的具体比例、经纪佣金支付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纪佣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划转保险费到帐后及时结算经纪佣金,并在结算后按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操作流程,及时将经纪佣金以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或者由甲方直接划入乙方指定帐户。

七、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对方的“保密资料”承担永久保密义务。本协议中使用的“保密资料”一词,应当包括各方因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的缘故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资料和记录,以及各种数据、计划、操作过程、产品、程序和系统等,并且,包括书面或者电子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各方同意仅将提供给该方的保密资料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将予以保密且不作泄露,除非:

(一)因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机构发出命令,或者因任何法律、条例、法规、传票、传唤或其它法律程序,要求该方披露保密资料,但在披露前应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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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披露保密资料前已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者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对方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八、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所有资料的知识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尚未使用的资料。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使用和制作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记的文书、图片和电子媒体;

(二) 使用或者刊印任何与甲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与本协议涉及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但是,该文件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三) 在任何刊物及传播媒介上以甲方的名义刊登任何广告或评论;

(四) 对甲方文件资料作任何修改,但是,添加业务代表姓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工作性质除外;

(五) 使用或者注册甲方的名称、商标、标志或者甲方名称、商标、标志的任何部分;

(六) 做出任何有关甲方或甲方附属公司、关联公司的新闻发布或促销声明;

(七) 泄露有关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经营方式的信息或者甲方的其他信息。

九、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的条款和内 9

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协议内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变更协议应当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十一条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颁布、实施或者变更而导致本协议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冲突的,则该冲突之条款将自动失效,但是,该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失效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产生影响的,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乙方或者乙方的工作人员存在任何违反保险法、保险监管规定或者保险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乙方的工作人员纠正。乙方或者乙方的工作人员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生下列事件,任何一方可以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另一方停止营业、申请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或者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整体转让;

(二)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且在其收到通知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后14日内未予纠正;

(三)另一方所做的任何一款声明或者保证已经不再正确;

(四)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有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或其它金融业务的任何法律或政府规定,而且如果双方继续维持本协议下的合作关系,将会使未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一方因此丧失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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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均保证,在发生本条款项中所列任何事件或者任何若不纠正或补救到令另一方满意则构成本条款所列某一事件时,立即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从对方处获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和有关保险单证、印章等。并且,乙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十日内将所有已收取的保险费结转甲方;在此次保险费结转之后,如果乙方继续收到保险费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结转甲方。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十、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结转、划缴代收的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结转、划缴代收的保险费,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经纪佣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经纪佣金,并且,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支付的经纪佣金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一方因其本身或者其内部人员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而使对方蒙受的或者因此针对其提起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损失、支出、索赔、诉讼或者要求,该方应当向对方作出补偿,此项补偿不受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影响。

十一、 不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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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防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十二、全部共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及其附录、附件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甲乙双方之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就该保险经纪合作事项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十三、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如果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十四、反洗钱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其中,乙方在展业中应当履行如下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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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费,且有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在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的或者投保人以转账形式缴纳保险费,且有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的,乙方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应当:

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

本信息;

4、获得上述人士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

(二)乙方在获取本条第(一)项中的保险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后,应当将其连同投保资料一起完整地提供给甲方。

(三)若乙方发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

第13条所规定的17种可疑交易,或者发现有利用甲方保单洗钱的迹象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履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13条所规定的17种可疑交易为: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甲方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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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5@p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5@p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乙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然坚持购买的;

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险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险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险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首期保险费或者趸交保险费;

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4

17、甲方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若甲方发现乙方拓展或者维护的客户具有洗钱嫌疑,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尽力帮助甲方获取客户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甲方履行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可疑交易的法律义务。

第三十二条 若因乙方自身过错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节项下的反洗钱义务且导致甲方遭受处罚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相应损失。

十五、反商业贿赂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行贿和受贿活动。此外,有些情形虽不构成行贿或受贿,但是,可能使甲乙双方的员工、客户和商业伙伴的意见妥协,对于此种情形,双方都应当尽量避免。并且,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的工作人员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该方或者该方的工作人员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的,该方将在知悉情况后立即向对方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开展本协议约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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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经常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市场动向、承保条件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者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通知义务

(一)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发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以挂号邮寄或者传真发送给对方。

(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号码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如任何一方在通讯地址或者传真号码变更时未告知对方,对方按照该方最后告知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号码所发送的通知,均被视为已送达该方。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职务: 职务: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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