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书1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嵩县电业局

乙方:和合物业公司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电业局办公楼和三个电业局家属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电业局办公楼和三个电业局家属小区的消防设施安全保障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办公楼和三个电业局家属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及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办公楼和三个电业局家属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负责办公楼和三个电业局家属小区在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负责办公区与三个家属区消防器材不丢失,若使用后立即报后勤服务部及时更换。

3.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5. 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6.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7. 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8. 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按排人员值班并填写值班记录,发现初级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并上报后勤服务部消防专责。

9、值班过程中发现消防系统部件损坏时立即上报后勤服务部。

10. 其它作为家属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嵩县电业局 乙方:和合物业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第二篇:电玩城甲乙双方安全消防安全协议书1

甲乙双方消防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一、 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 施工项目

???装修工程

三、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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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责任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级消防机关的批准,是否和保卫处签订了协议书;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前是否开具动火证明,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协助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乙方责任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和原设计部

门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要到保卫处防火科办理动火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遇有五级风以上不得在室外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当日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地与用火作业区间距不得小于10米。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12、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作行灯使用。

13、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井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5、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6、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如射线作业区,化学危险品区、加油站等,应做好消防预案井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正确处理。

1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贵。接受甲方和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消防机关查处。

18、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

19、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20、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21、未经建设单位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2、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保卫处防火科批准,并在施工后恢复原状。

2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4、施工现场因责任事故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25、乙方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改正;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应立即报告保卫处防火科;防火科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停工整改,并依据违约情节从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以下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本安全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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