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学生监护人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

安 全 责 任 书

甲 方:

乙方(学生监护人):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次生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同意,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

第一章 甲方责任

第一条 承担对学生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常识,防疫常识,用电、用火、游泳、消防安全常识,地震应急安全常识,防洪、防汛、防雷安全常识,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常识,外出活动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条 承担学生在校安全监管责任。每日做好学生晨检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或教职工应及时通知家长;若学生发生重大伤、病事故,学校或教职工应主动将学生送医院救治。学校(教职工)杜绝学生在校顽危险游戏或打架斗殴;严禁学生吃“三无食品”;严禁学生饮用卫生不达标水;严禁学生玩易燃易爆和锐刃钝器物等。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每日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堂及校内饮用水、危化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应严格教育管理,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第五条 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第八条 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 乙方责任

第1页,共2页

第九条 管理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如,对孩子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常识,防疫常识,用电、用火、游泳、消防安全常识,地震应急安全常识,防洪、防汛、防雷安全常识,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常识,外出活动安全常识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严禁孩子吃“三无食品”和零食,做好孩子的个人卫生和疫情防止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责任书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与学校无关;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注:1、严禁孩子搭乘无客运资质车辆,2、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能骑自行车上学,学生上学的交通工具应完好安全。

第十三条 教育孩子严禁玩易燃易爆和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塘、堰、水库等玩耍,严禁学生到营业性网吧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

甲方(学 校) 盖章

代表(校长、班主任) 签字:

乙方(学 生 监 护人)签字:

学 生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第二篇:学生监护人安全监管承诺书

学生监护人安全监管承诺书

为了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增强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做到学校、家庭安全教育双管齐下,确保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各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及时掌握孩子上学前、放学后的行为动态,教育孩子不在上、放学的路途中玩耍,不做危险的游戏,更不许打架。否则责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拒乘“三无”车辆,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攀高、郊游、进入“网吧”、夜不归宿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禁止子女做有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游戏,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及管制刀具入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打架等不良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里有事,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面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负责任。

9、学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异体质、容易产生病发症等情况,应及早告知校方(相关情况),以便给予一定照顾。否则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行负责。

10、学生在校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校方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引发伤害事故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要求一至二年级学生家长尽量接送孩子,三至六年级学生如果家庭离学校较远,也要接送,以保证孩子的路上安全。出现恶劣天气时,家长或监护人要亲自将学生护送到校门口(学校指定的接送区域),保证其孩子上学及放学的人身安全。监护人要对住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不测。

12、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的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13、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承诺,我已经详细阅读,并且保证做到。

单位:(盖章) 班主任 (签字): 班级: 年级 班 学生姓名(签字): 监护人(签字): 2012 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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