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 民政办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民电[2013]3号)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办(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 (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

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 年 月

二〇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甲方: 平山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孤儿监护人):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平山县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姓名) ,性别 ,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核实,孤儿父母已死亡(查找不到或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孤儿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启户银行 ,银行帐号: 。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 2

强制追回;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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