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何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了实现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简要论述以下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当事人是单位,需要审查是否具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户资料、资质证书等。

2、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人;是否对合同的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确保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复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在签订之前就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进

行调查。包括:a、对财产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对方当事人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等。B、对供贷能力的审查:针对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生产能力、库存商品状况及进货渠道等方面;主要看卖方是否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能严格按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对生产或提供所需商品。C、履行信用的审查:一个企业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反映了该企业履行信用的高低。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10条

合同法第11条

为了减少纠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作过程中需分批签订合同,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从保存证据的角度考虑,不建议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另外,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及时补全书面合同。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

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表述上尽量符合以下要求:A、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前后称呼要一致;B、合同使用的概念应由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C、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不使用渲染、形容、夸张手法,不使用文言文以免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发生困难或产生歧义;D、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翻译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使译本与正本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E、标的符号使用得当;F、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字迹清楚。

2、除主要条款外,还要签好普通条款,如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等。可约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条件。

(四)关于合同签订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对方身份、主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本人签订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列明授权范围、权限等。代表个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授权人亲笔签名。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签名盖章均应清晰可见。另外,注意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应注意1、合同文本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留存合同文本的内容一致性。2、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自然人签名的应在文本每页都签名。3、无论是签名还是盖章,若双方不能同时进行,应尽量交由对方先盖章或签名,以免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迟迟不盖章。

第三、合同签订后应注意:1、应将合同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2、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取得对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一)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1、无论任何诉讼,证据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因此要尽量多的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的保留我方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而我方要尽量少地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后避免电话录音。

2、在合同卡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派人盖章后拿回。

3、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薄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份,一份交由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账,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要有诉讼时效意识

对于涉及债权的合同,要进行时效管理,至少在时效届满前几个月采取措施防止债权过期。一种是提起诉讼;另一种是采取措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比如要求对方在催收函上签收,不签收的进行公证送达。

(三)结合行业特点平时注意整理,对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建议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

 

第二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

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量标准应注意留有宽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另外,要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厂名、产地、来源、工艺等。要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xx年代最先进水平,国际最流行款式”等等。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这里,一定要警惕“不可行条款”。所谓“不可行条款”,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即陷阱性条款,在履行中另一方根本做不到,这些陷阱性条款是日后另一方必然违约的事实,在另一方违约后,使诈方就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没收定金或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从而坐收渔人之利。这是近几年流行的合同诈骗手段。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苛刻的又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在图纸中设置障碍,技术陷阱等等。有这样一份加工制造铸铁井盖的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第一条模糊而笼统地说“铸件表面应光洁”,但光洁到什么程度只字未提,第二条又把铸件的所有缺陷列在条款中,“铸件表面不应有砂眼、废孔、夹碴、气孔、缩孔??”。这种标准承揽方肯定做不到,定作方借口没收定金。实际上,定作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要货,真的履行合同。

3、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电/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

一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果使用这样的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的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议的隐患。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事关双方的合同权益,对于合同纠纷的起诉和审理,也有重要意义。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履行方式的不同,卖方送货的履行地在买方地;买方自提货的履行地在卖方地;卖方代办托运的,履行地在卖方地或第三方所在地。这种确定方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双方的履行和争议的处理。因此,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履行地。在约定履行地时,应考虑今后在哪打官司对自己有利,宁愿价格做出让步,也要选择对己有利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如果货物送往外地,要尽量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履行期限条款:要明确约定交货付款期限,避免使用供货日期另行通知、季付、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等模糊用语。分期履行的要写明每次交货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交货付款的理由。

6、结算条款:要选择收款方式迅速的合同条款,宁可适当作价格让步,以确保货款回收速度快,减少风险。要防止模糊条款,如“货到全付款”便有两种解释:一是货到,全付款,分期付款;二是货到全,付款,一次性付款。这样,容易给履行争议打下隐患。再比如,合同价款12万,买方付款8万,双方留下字据“还欠款8万”,两个月后,卖方催款,因“还”字是多义字,卖方主张买方仍欠8万,而买方主张已还8万,还欠4万。因此,如果当时还款字据写清“尚欠款4万”,此时就不可能有此争议。

7、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特别说一下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必须写明“定金”字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要注意,《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而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一是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例如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本起不到争取管辖的作用;二是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三是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有关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五是同时约定了上述两个以上地方的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比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设立仲裁机构的。辽源市的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比如 “参”和“叁”就很容易被混淆。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比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5@p,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5@p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xx年x月x日。”这张收据遗漏了以下相关信息:一是相对应的合同;二是款项是否已经支付;三是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5@p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当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二是还款的具体时间;三是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四是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五是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六是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这里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

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的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欣然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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