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一案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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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郑行终字第81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石化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鲁明,该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恩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兆贤,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从真,女。

委托代理人王珂,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xx)金行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定:20xx年x月x日22时许,山东省东明县运输公司所属鲁R-85678号液化石油气罐车在原告所属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18230kg后,于次日6时许进入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液化气站卸气,在站内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商丘市政府成立了由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工会、监察、公安、消防等有关专

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20xx年x月x日,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1、认为原告充装、检查人员未严格罐车充装前后的检查,对东明县运输公司的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违规超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为直接责任单位;2、东明县运输公司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充装的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车主王良稳违规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并对汽车罐车气、液相紧急切断阀人为顶死使其失去过流保护作用。驾驶员、押运员违规驾驶、押运严重超装的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东明县运输公司为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3、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液化气站负责人曹存亮(已在事故中死亡),没有按规定对进站罐车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检查,致使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罐车进入站内,是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曹存亮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该调查报告,于同日向被告提交商安监调查[20xx]3号《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商丘市“7.21”液化气汽车罐车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被告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本案所诉《关于对〈商丘市“7.21”液化汽车罐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意见》。

一审裁定认为:《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其调查报告为相关部门专家作出的专业结论,被告所作意见是对该结论的确认,不属于对原告权利产生影响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答辩理由成立。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原告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1、事故批复意见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被上诉人是事故批复意见的主体。2、作出事故批复意见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3、事故批复意见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4、从作出事故批复意见的主体、内容及效力上看,进行事故处理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明确指出批复意见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本案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合法。2、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该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事务文件,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外部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所涉及的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3、20xx年x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刘从真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致。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本案中,商丘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其出具的调查报告为相关部门专家所作专业性结论,被上诉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调查报告所作意见,是对该结论的确认,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虽已受理上诉人就该意见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且告知有起诉的权利,但该复议决定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上诉人诉称国家安监总局已明确指出该意见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晓营

审 判 员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陈 霞

二○○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牛 珂

 

第二篇:定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定政安监发?20xx?54号

定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二○20xx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法制办: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部门和县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局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狠抓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使全县安监系统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各项工作收到了实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多次召开班子会或全体人员会,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局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副职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立了依法行政工作基本思路,即:以推进法制诚信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主线,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力度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做到了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目标任务明确,确保了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宣传发动,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为了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我局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文化月”主题活动。我们精心组织部署,围绕“生命至上、安全为天”这一主题,开展了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专门文件,精心制定活动方案。二是组织、指导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培训。我局邀请市安全生产协会和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专家在我县举办两期培训班,培训从业人员600多人,企业管理人员200多人;举办一期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及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班,培训100多人。三是在全县新闻媒体开辟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栏。我们同《新三边》报、定边县广播电台、定边县电视台都签订合同,要求其开办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同时还

建立了定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常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三、全面落实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许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局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处罚的水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从法律法规依据到承诺办理期限和具体的办事人员都向群众进行了公布。今年,我局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初审并上报了了县境内的32家非煤矿山和14家危化企业向省市上报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我局依法对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的审批验收,使其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年来,共审批30个建设项目,并对部分完工的施工企业进行了竣工验收。年初,依法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200余家。

四、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处罚程序日益规范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全局干部职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建立了每周学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处罚的水平,行政行为日趋合理、规范。在处罚文件发布前,先由行政工作分管股室拿出初稿,再交由分管领导初审,最后由局长审

批,确保每一个处罚文件发出之前在运用文字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失误。20xx年以来,我局共开展全县性安全大检查14次,行业性的安全检查762次,整改隐患1178条,下发处罚文件18份。使用的法律文书为全国安监系统统一的35种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局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出现冤、假、错案,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处罚款罚交分离等有关财务规定,未发生任何投诉或争议。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证件管理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我局注重开展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的再教育、再提高,通过指派执法人员到外地参加行政执法学习、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等方式,强化了我局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目前,我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已获得了省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为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在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上要求执法人员遵循以下四点要求:一是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按规定领取相关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在具体执法调查、检查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三人以上,并应向对方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身份、目的,并出示有关的证

件;四是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行政执法证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毁损,必须向申领证件机关登报或在辖区内的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将本机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县法制办,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补发新证。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我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把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做细、做实,不断推向前进。

二○20xx年x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依法行政 总结

定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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