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书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体育场北侧

乙方:濮阳市中意汽修厂

地址:濮阳市京开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卓越的服务,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的一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配件的报价及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救援及维修保养优惠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其他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配件价格和汽车构造方面有异议的地方应向乙方进行咨询;

2、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事故车辆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就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利于客户的优质服务介绍给客户,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3、乙方为甲方0指定的各种系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服务商,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拆检维修;

4、甲方推荐的客户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和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享受的是与众不同的服务,提供维修绿色通道,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事故车辆的维修,体现出保险公司“卓越服务”的原则;

5、甲方推荐到乙方拆检的保险事故车辆,不管甲方的定损员在不在拆检现场,乙方都应以尊重事实地进行拆检;在拆检的过程中不得更换事故车辆的原好件,如有发现,乙方将赔付给甲方两倍的损失并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事故拆检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的定损人员进行定损;

6、甲乙双方在定损事故车辆时要坚持保险事故车辆“以修为主”的原则,定损现场特别是在客户在场的情况下不说不做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的话,有争议的地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应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麻烦;

7、 甲方定损员不得强行乙方维修无法修复的零配件,以影响双方的合作;

8、甲乙双方协定维修的零配件在客户有异议时,乙方应给客户当场质量保证的承诺,以消除客户心理上的疑虑,服务好客户;

9、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协助乙方了解被保险人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以方便乙方代理理赔;

10、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乙方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的

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11、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开理赔快速通道,给予优先办理,按甲乙双方协定的

理赔手续快速理赔;

(二)技术培训方面

甲方将定期组织查勘定损人员到乙方学习观摩,以提高自身查勘定损技能及处理保险事故车

辆的能力;

(三)救援服务方面

甲方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乙方应给予救援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件价格方面

1、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甲方咨询的配件价格信息及汽车构造给予解答;

2、乙方为甲方所报的配件价格为汽车有限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以影响甲乙

双方真诚的合作,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对由于虚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连续出现两次,终止合作。

3、乙方在配件价格方面的调整要及时的通知给甲方,以便甲方按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事故车辆的损

失;

(二)事故车定损方面

1、在定损过程中保险事故车辆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

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甲乙双方维修换件的标准要一致,如有异议,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的定损人员不应在客户面前争执修换件项目,以免给客户带来不良的影响;

2、乙方在拆检甲方推荐的事故车辆的过程中应按照厂家的拆检顺序和标准进行拆检,乙方应承担

全部在拆检过程中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在甲方对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以后再给予维修,不得现行维修;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

关车辆的工时费、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对于甲乙双方定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乙方要给予维修,对于应被保险人要求对保险责

任范围外项目的维修、更换,乙方也可以接受,但需通知甲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5、对于甲乙双方定损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要如实更换,乙方不能偷工减料,对于由于偷工

减料维修事故车辆,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6、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接受甲方的审核,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

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7、乙方应接受客户及甲方查勘定损人员对维修服务的监督和建议,并进行改进;对多次服务质量

较差且无改善措施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8、乙方应制定人员处理保险事故车辆业务,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向客户宣传保险常识;

9、在事故车辆查勘定损过程中,乙方要给予甲方良好的配合,认同甲方的定损项目及维修方案,

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10、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修理质量

1、对重复返工、返修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返工、返修,重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返修质量,若乙

方不能承修或因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提出不在乙方修理时,乙方应同意并协助被保险人选择其它合作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已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修甲方保险的事故车辆所更换的零配件应为专业纯正零配件,如因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的项目,应按照厂家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维修质量,对更换上的零配件,乙方按厂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担保;

4、对于乙方提供建议而甲方未予采纳的协商维修项目,乙方有权保留意见,不予承担因性能或外观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因客户不满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修理价格

1、维修项目、更换项目由甲方定损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核定,配件报价按照专业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执行,维修工时报价(包括机修、电工、钣金、喷漆)按照该车河南区域维修工时价格执行;乙方的维修工时费按照标准报价下降30%,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依据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除汽车所用的液体和气体(燃油、机油、氟利昂、防冻液、清洗剂)等自费项目及客户自修部分以外,不得在此之外另收辅助费用;以免给客户造成不良的影响;

2、对于维修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新增维修项目或零配件,乙方应提前通知并向甲方提供现象展示或

技术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维修项目或零配件的追加;

3、甲方的查看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车辆事故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如有客户提出到乙方进行维修,而甲方相关人员利用推诿、劝诫、阻挠等手段设置障碍的,则该次事故维修的配件价格与工时费不予优惠,且配件价格按照厂家全国统一销售价上升10%。

(五)救援服务方面

1、甲方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保险事故车辆应提供全省免

费救援服务;

2、甲方所承保德车辆由于非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故障,如燃料或电池耗尽,轮胎爆裂、气压不足

等情况,需要乙方提供紧急救援时,乙方应提供优质的救援服务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的费用标准向车主收取材料成本费和工时。

(六)其它服务方面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事故车辆挂牌、车辆年审、免费洗车、平时维修保养优惠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维修期限

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在拟定的工期内按时修复被保险车辆,对于在维修期限内没有按时完成维修的事故车辆,乙方要承担被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甲方对乙方的事故车辆维修理赔中好的公司政策,如有发现将把对方作为不诚信的单位给予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事故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由乙方承担返修的全部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有效期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达到要求后经双

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 甲方查勘定损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有价物品,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

查勘定损人员有价票、券、礼物、礼品、纪念品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一经查出核实,双方均

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 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二) 甲方将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服务对乙方进行员工和客户回访考评,对评价不符合条件的,

甲方提出服务整改建议,并立即整改到位,对双方合作整改不利得,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

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 甲乙双方在维修项目和工时方面存在异议时,应由双方各指定的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上级领导解决,但不能给客户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给事端人应以处罚;

(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关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通知协商解决。协议

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保证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予以修改或补充,且作为本协

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保安协议书

保安协议书

签约单位:甲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协议编号: 乙方

保安协议书

甲方:

乙方:郑州市金水保安服务公司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 名保安人员担负其门卫安全防范工作, 名保安人员担负其巡逻安全防范工作, 名保安人员担负其守护安全防范工作,聘请 名保安人员担负维护其秩序的工作,服务地点及范围 。聘金为每人每月元,聘用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试用期3个月,在甲乙双方彼此满意的情况下,该合同正式生效)。由甲方在每月日前将当月的保安服务费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保安服务费总额的2%和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未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仅提供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和维护秩序工作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在协议签定之日,将本单位对保安岗位的职责、要求、任务明确界定并书面递交乙方,在经甲乙双方对此签字确认后,由乙方保安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三、甲方应在双方开始履约之前,向乙方就保安责任区内的固定、相对固定和可移动物品提交清单,并严格履行确认手续。甲方未按约定递交第二条和

第三条规定的文字资料的,乙方不承担甲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保安服务工作意见。

2、对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经乙方确认的保安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

3、甲方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协助乙方做好保安工作。

4、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乙方为确保安全确定的勤务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保安人员提供适合的工作条件,为勤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器械、设施、通讯联络工具等。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保安人员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及超出保安协议内容的工作。

7、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就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

五、乙方权利义务:

l、乙方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并向甲方提供适合其工作要求的保安人员。

2、乙方保安人员应严格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案、事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并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应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臵。

5、乙方保安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向甲方报告,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6、乙方保安人员在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执勤时,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有明显问题的,有权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甲方领导或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并不得进行干涉,否则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7、乙方保安人员对甲方提出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六、赔偿责任及限制

l、因乙方保安人员未履行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合理损失,但赔偿不包括安全防范服务以外的其它附带服务。

2、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3、对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乙方保安人员提出合理建议后,甲方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因甲方的安全防范器械、设施和保安力量的配臵不能满足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保安人员因拒绝履行甲方提出的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不合理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6、甲方在要求赔偿损失时,须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确认案件发生的证明文件和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证明,以及损失物品、商品等的相关证据,包括#5@p、名称、价格、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盘存表等。

7、乙方应当赔偿责任的限额,应不超过甲方当月支付保安费用的总和。

8、在乙方保安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予以赔偿。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l、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的,需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对方,若单方无故终止协议的,应赔偿守约方一个月保安费总额的经济损失。

2、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其它规定

保安人员因履行甲方规定的安全涛范工作职责而受伤、致残、死亡的,甲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医疗费、抚恤金等各项合理费用。

九、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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