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需提交资料清单

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需提交资料清单

专项审计需提供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5@p需两份证照,再加上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证书。

二、 20xx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 20xx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及附表a(收入明细表)

四、 20xx会计年度研究与开发项目资料(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提交)

(一) 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二)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研发总结报告)

(三) 项目研发人员名单

(四) 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

用建筑物清单

(五)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

(六) 研究设备租赁合同

(七) 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表)

(八) 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凭证

(九) 研究开发项目已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

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书),技术归属协议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 20xx年度,每年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

 

第二篇:采矿权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清单

采矿权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清单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

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

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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