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渝住改发〔1996〕3号)

市级各主管局、区市县财政局、房改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府发〔1994〕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证渝住改发〔1994〕5号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三家联合发出的重财基〔1995〕第107号《关于转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阪利实行,做好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现就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具体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时间

凡我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从19xx年元月x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率及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19xx年规定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

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存率

进行计算。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x日按上年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当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具体工资总额构成为:

1、行政机关干部月工资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xx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市财基〔1995〕1叨号文规定,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拨付。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和单位按工资承担比例共同负担,单位自

付部分在自组收入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全额列支。

(四)企业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五、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

各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核定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月随工资性经费拨付到各单位,并由职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连同代扣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一并进行汇缴,组成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财政部门负担部分每年审核一次,多不退,少不补。

六、其他(一)各单位应在发工资后五天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承办银行。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核拨的住房公积金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有截留或挪作他用,

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外,扣减财政应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三)19xx年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原执行期不变,单位为职工缴

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市财政不予承担。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重庆市财务局

20xx年x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xx]20号

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xx]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

2、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四、首付款比例

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五、贷款还款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六、再次贷款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的,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方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担保方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在原有担保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以上实施意见从二○○六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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