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精神病的康复案例

精神病属于心理疾病的一种,是一类精神容易兴奋和脑力容易疲乏、常有情绪烦恼和心理生理症状的神经症性障碍。中老年人极易出现精神衰弱,家住北京朝阳的张阿姨就是其中一例。

今年65岁的张阿姨,患精神病已经有15年了,做过的治疗、偏方用过不少,但是症状一直不见好转,并且由于长期的精神病,让老人家脾气非常的暴躁,家人为此很是苦恼。后来郑州解放军一五三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检查治疗。

经过专家详细的询问了老人的情况后,断定老人因为长期的精神病已经发展为重度的精神病症需要及时进行治疗。

精神病的症状:

睡眠障碍:

最常见的是入睡困难、辗转难眠,以致心情烦躁,更难入睡。其次是诉述多梦、易惊醒,或感到睡眠很浅,似乎整夜都未曾入睡。

衰弱症状:

患者经常感到精力不足、萎靡不振、不能用脑,或脑力迟钝,肢体无力,困倦思睡;

兴奋症状:

患者在阅读书报或收看电视等活动时精神容易兴奋,不由自主地回忆和联想增多;

情绪症状:

主要表现为容易烦恼和容易激惹。烦恼的内容往往涉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感到困难重重,无法解决;

其他心理生理障碍:

较常见的如:头昏、眼花、耳鸣、心悸、心慌、气短、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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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论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修改后) 2

论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

摘要:精神病人作为一种行为能力有缺陷的自然人,他们有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控制力又相对低于正常人,导致他们在行使权利是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婚姻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精神病人缔结婚姻的现象,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也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该如何结婚,在精神病人婚姻中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精神病人的离婚和生活保障问题。法律规定的空白和实践中的需要,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求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和为相关法律的出台做好铺垫。

关键词:精神病人 婚姻状况 国外精神病人婚姻问题

1.精神病人及婚姻状况

1.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是指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絮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人,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在法律上,我们吧精神病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对比较复杂的食物或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上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还有一类比较特别的精神病人,即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精神正常时民事活动又自己进行和承担责任,在发病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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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一个以亲情关怀治愈精神疾病的成功案例

郎遥远:我用爱降服了精神病魔

一个以亲情关怀治愈精神疾病的成功案例

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中国官员因精神疾病而自杀的新闻屡见报端。在救助、监管普遍不力的现状下,精神疾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人普遍被歧视,被虐待、被囚禁、被迫害案件也有增无减。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并将在20xx年达到1/4。许多家庭本来很幸福,但因家庭成员患精神病,背上沉重包袱,甚至一贫如洗。

心理专家指出,从一般心理障碍到严重精神疾患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他们中的许多人,平常看起来和常人毫无二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健康。当其中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其无助和挫折都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信”,瞬间点燃“炸药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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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被精神病的案例

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首部民间《精神病与社会观察报告》发布近百典

型案例表明———

公共关注改变“被精神病”命运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深圳民间公益机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衡平机构”联合发布三万字的《2010-2011精神病与社会观察报告》,报告用过去一年的近百个典型事件与案例指出,在20xx年,强势的公共关注给精神卫生领域带来了震动性的改变。

报告说,“被精神病”于20xx年成为汉语里的新词,“自从得了精神病,精神好多了”这句自嘲语也登上20xx年央视春晚舞台,这意味着精神病非自愿治疗体系的异化问题已进入大众流行话语体系。

于是,原本在任何社会里都属于边缘议题的精神卫生站到了聚光灯前,医学界、法律界和媒体人开始互相对话,专业领域和公众开始良性互动,变化开始产生——— 个人命运转变。舆论介入对强制医疗受害者重获自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彭宝泉、徐林东、朱金红和徐武等人,都是媒体关注下获得成功的舆论救济个案。这是司法保护机制失灵后,媒体人负起了补缺作用。

医生态度也在改变。公共关注,让医生在违背病人意愿时变得更加谨慎,唤醒精神科医生的职业伦理,降低医生的职业风险。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被妻子捆送精神病院的案中,医生态度谨慎,意识到可能是恶意送治,故而未对“病人”强行治疗。尽管陈国明因为“谁送来谁接走”的医疗行规被困在医院多时,但终究逃过被灌药打针的不堪遭遇。 法官的审判思维也开始不一样。以往,法院受理精神病收治侵权案,往往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把是否有病、是否误诊作为法庭争议焦点,并按照医疗事故案件的思路提交医疗鉴定。可喜的是,20xx年度出现多个判决,改变这一审判思维,不考虑原告是否有病,而关注在有明确利益冲突情况下,医疗机构在收治时是否履行审慎审查责任,以此作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要点。济南案、深圳郭俊梅案以及重庆周荣焱案等,原告的胜诉已呈现回归法律原则的良好趋势。 更为重要的是,过去一年,精神卫生立法获得历史性突破。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保护精神病人权利,从立法宗旨上确认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是一个具有历史转折点的进步。这是过去十年以来,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在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否定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现状的逆转。从6月至9月短短三个月时间,立法起草进程的跨越超过以往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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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离婚案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乎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而充当原告的发生率几乎是零。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当有研讨之必要。

案例:

原告王某,女,农民。

被告郑某,男,农民。

原、被告于19xx年确立恋爱关系,19xx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xx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康。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20xx年初,被告精神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为精神病。被告患病后,对其病情进行治疗,并无明显好转。20xx年被告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至此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对被告很少予以照料。20xx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予以驳回。20xx年3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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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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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探讨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探讨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精神病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成为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法律解释的阙如,对该问题的处理已经成为困扰婚姻登记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实务中,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其一,精神病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由于患病程度不一,少部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回答婚姻登记员的问题,无法履行登记程序;而大多数能够不同程度地履行登记程序,有的能大致回答登记员的提问,能够完成声明、签字,但根据当事人本人的交代或婚姻登记员的观察,其精神状况明显有疾患。对第二类精神病人,到底能否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感到难以把握。其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的近亲属以当事人有精神病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或者宣告无效,并出具了有关证据材料。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请,故此类案例最后往往演变成针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行为。围绕精神病人婚姻登记问题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大量出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派人或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无形中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婚姻登记行为执行的是形式审查的原则,无法也无权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作出专业判断,只能通过一般询问了解其精神状况,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登记程序,就不存在行政过错;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解释的缺乏,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判决内容也极不统一,有的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登记;有的认为登记行为违法,但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过错在当事人,判决撤销登记行为,但由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基于上述原因,对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作理论探讨成了现实的急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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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与精神病人离婚

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即可准予离婚,而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结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须要经过长期治疗,而未冶愈的才准予离婚。

因一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人离婚是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精神病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诉讼,可以由本人亲自出庭或请别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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