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简称“SOPEP”) 该计划是根据《经19xx年议定书修订的19xx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4章26条规定的要求编写,并于19xx年4月4日生效。 第26条“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是这样规定的: (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油污染应变计划。对于在19xx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该日期的24个月以后,适用本规定。 (2)这种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织制定的总则,并使用船长和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a.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导则,作为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1的要求,由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它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 b.在油污染事故中,应联系的有关当局或各人的名单; c.为减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和 d.抗污染过程中,为船上行动与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系点。 该计划意在当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采取措施时,为船长或船上负责人员提供指导。 该计划应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导则”中所要求的所有数据和操作程序。其附录应包括所有与计划有关联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传号码等,以及其它有关数据。 该计划适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的排油,其主要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该计划不仅适用于操作性溢油,还包括帮助船长应付船舶发生的事故性排放时所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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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际船舶油污应急计划_(完整版)[1]

国际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THIS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WAS DEVELOP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POL 73/78 CONVENTIONS AND THE GUIDELINES OF RESOLUTION MEPC.54(32).

船 舶 油 污 应 急 计 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船 名 NAME OF SHIP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IMO NO

船 型 TYPE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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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船舶各种应急预案及应急计划(样本)

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应急预案

1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丧失操纵能力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发出警报,召集应急,应立即采取滞航及就地抛锚(沿岸航行,水深适宜)等措施。

2在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迅速报告就近港口国主管机关或搜救中心

3 在进出港、狭水道航行时,立即使用伴航拖轮协助操纵。条件允许可向就近港口机关申请加派拖轮予以协助,使船舶抵安全水域抛锚。

4 船长和当值驾驶员应加强了望,以防本船失控后与他船发生紧迫局面,并按《国际信号规则》和《72海上避碰规则》《91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

5船长应沉着指挥,当值驾驶员应使用VHF发布本船目前位置、动态,提醒来船注意,并做好各项记录。

6 轮机长指挥轮机员迅速进行故障设备抢修工作。

7 求得岸基支持,按公司相关处室或主管人员指示,采取进一步抢救和抢修措施。

8 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导致的碰撞、触礁、搁浅、燃油泄漏等事故,按相应应急预案进行部署 9 船舶发生丧失操纵能力时,按下列应急计划进行部署。

主机失灵、电力中断应急计划

职务 负责部位 应急/应变职责

船长 驾驶台 总指挥,发布船舶操纵命令,指挥船舶操纵,负责对外及与船公司联系。 项目负责人 机舱 副总指挥,协助船长组织、动员人员抢修故障设备及其他应急情况处理。 值驾/二副 驾驶台 协助船长操纵船舶,守听VHF,核测船位,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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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油污应急计划

宜 港 802 轮

舶 油 污 应 急 计

宜 昌 港 务 集 团

二00三

油污应急计划

船 划

宜港****轮

重 点

任何溢油都应紧急处理

重要的是防止任何货油或燃油汇漏漫过干舷

任何一个船员都有责任防止污染

批 准

批准的计划

日期 批准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船舶的主要技术情况

船名:宜港802轮

船籍港:宜昌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种类:拖轮

造船厂名:江东船厂

建造日期:19xx年08月08日

尺度:长 37.40 宽 8.40 深 3.00

吨位:总吨位 323.00 净吨位 97.00 主机:内燃机 数目 2 功率 586KW 船舶所有人:宜昌港船舶运输公司

船舶所有人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282号

前 言

1、本计划根据《1978议定书修订的19xx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1第26条规定的要求编写。

2、本计划意在当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采取有关措施时,为船长或驾驶员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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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国际船舶油污应急计划_(完整版)

国际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THIS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WAS DEVELOP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POL 73/78 CONVENTIONS AND THE GUIDELINES OF RESOLUTION MEPC.54(32).

船 舶 油 污 应 急 计 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船 名 NAME OF SHIP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IMO NO

船 型 TYPE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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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港监字[1994]29号)

前言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87年议定书修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并于同年10月2日对我国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1991年修正案: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已于1993年4月4日生效。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1993年4月4日以后交船的“新船”,投入营运时适用;对于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于该日期的24个月后适用。届时,所有一定吨位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被滞留或扣船。 为有助于船东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申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特制定本程序。

一、 总则

第一条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船舶(适用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应备有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二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船舶抗油污的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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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际船舶油污应急计划_(完整版)

国际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THIS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WAS DEVELOP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POL 73/78 CONVENTIONS AND

THE GUIDELINES OF RESOLUTION MEPC.54(32).

船 舶 油 污 应 急 计 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船 名 NAME OF SHIP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IMO NO

船 型 TYPE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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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 “安祥达”轮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中国沿海海上安全主管机关的通讯名单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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