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7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xx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xx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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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土地利用股20xx年全年工作计划

土地利用股20xx年全年工作计划

20xx年土地利用股全体人员,将在局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助下,切实做好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主动服务于全区项目建设,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现为有序做好20xx年利用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合理编制全年土地供应计划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保障我区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结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发展状况等,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及对目前全区可利用土地存量及增量用地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基础上,编制我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将该供应计划呈报区政府审批。

20xx年,经区政府审批共计划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约XXX亩,其中商业用地约XXX亩,商住用地约XXX亩,工矿仓储用地约XXX亩,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约XXX亩,交通运输用地约XXX亩。

二、结合供应计划有序的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土地供应工作,是我们土地利用股的主要业务,业务量大,而且手续繁复,在新的一年中我希望能大力推进净地上市,对上市交易的前期工作进一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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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

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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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和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年终追加以及次年结转指标的使用和收回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1 2月份,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计划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以解决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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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20xx年11月1日发布

(19xx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没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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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1—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制度,不分解到各镇街(园区),统筹规划和用地布局;

(三)优先保障全市“三重”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园区建设和民生工程。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控制一般产业项目用地规模,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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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20xx-20xx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20xx年10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8]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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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7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xx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xx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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