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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 北京同力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泷泰芦荟生物研究所的委
托,对史秀生先生的发明专利——“一种芦荟白酒”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
照公认的评估方法,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经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我们的评估结论意见
如下:
发明专利——“一种芦荟白酒”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
人民人民
人民币
币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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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
51865186
5186
万
万万
万元
元元
元
以上内容摘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
部情况请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
机构负责人:赵 兵 项目负责人: 屈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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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有人说:侵权诉讼案件起诉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xx年修订旧《专利法》称,现称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为 法院立案必要条件。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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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0701 2010.4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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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 法61.2
细则56.1
细则56.1
及57
细则56.1
细则56.2
及.3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2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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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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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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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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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
一、简介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
1、《专利法》(20xx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xx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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