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

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篇: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

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客观性。无论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若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规定抗辩其使用现有技术或设计不构成侵权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或设计”举证证据,结合《评价报告》结论,直接对被诉侵权人抗辩、侵权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加快办案进程。这均反映出实务中《专利权

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二.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只作形式上审查,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并不表示其专利权状态稳定(切实具有专利性,不存在《专利法》、《细则》宣告无效的情形。一项授权专利只有通过宣告无效才可被除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再次做出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 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的进一步检索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核查程度较深入的“专利性技术评价”。 作为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在获权后,一旦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较有力验证,可作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价值的依据。

三.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公布后时常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资料储备,一旦发现侵权即可提交诉状或处理请求书的同时交付《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处理。

总之,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而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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